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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19:49 2024年4月25日 星期四

中国改革杂志胜诉(04年10月19日) - 2004-10-19


北京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近日在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中胜诉。该杂志社的委托律师认为,这个判决有很重要的意义。

*广州法院驳回广州公司诉讼*

审理此案的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10月12号判决说,原告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状告被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简称中国改革杂志)的有关报道失实,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和听取双方诉讼辩论后认为,原告的指控,法院不予认定。

这个案子的源由是这样的:中国改革杂志2003年第七期刊登了记者刘萍所写的《谁在分�肥�》文章,反映了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的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安置问题,这个公司认为,文章严重失实,损害了公司名誉,伤害了职工感情,于是聘请广州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广、刘国臻为律师,提起了民事诉讼。

被告方面,中国改革杂志请了北京优仕律师事务所杨安进和华一律师事务所的浦志强担任被告律师。这个诉讼案从去年9月2号开始审理,一直到2004年10月12号法庭做出判决,历时一年零40天。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在杂志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恢复名誉,挽回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90万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

*法庭:被告主观上无恶意或过失*

但是,法庭10月12号的判决认为,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庭不予支持。法庭还说,被告所刊登的两篇文章《两种改制两重天》、《谁在分�肥�》,个别字眼显得尖锐激烈,原告的形象和职工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是,被告的评论属于法律允许的公正评论的范畴,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没有对原告进行人格贬损。法庭认定,被告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或过失。

法庭认为,�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同时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判断某一个新闻机构是否由于其不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导致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时,应以其所报导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评论是否公正,是否造成了他人人格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等事实为标准。�

*允许正常批评*

法庭的判决书说,被告刊登的文章,其来源是原告公司的�2002年度工作报告�、�职工代表提案和处理答复情况表�、�南方日报编辑部�49期�情况反映�,是有根据的。法庭还说:�对于一种社会现象,应允许进行正常的、善意的批评、评论;法律所禁止的只是在批评和评论中使用具有侮辱、诽谤性言词,并由此产生毁损他人名誉的后果。�

法庭判决书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用三万九千六百元,由原告承担。

*引进西方理念*

被告律师浦志强说,以前的各种媒体被告案,多数都以被告败诉而告终。这次广州法庭把西方法治国家关于�客观报导�和�公正评论�不构成侵权的理念引入了中国的民事司法判决。

*被告律师:难能可贵,也有遗憾*

他说:�在这一点上来说,我觉得]中国改革杂志]这个案子的获胜,尤其是这个判决书,能写到这样的程度,难能可贵。我有一点遗憾的是,法院也不好再往下多写了。他说评论是公正的。但通常谁来说评论是否公正?我们应该走到西方法治的那个路子上,我个人认为,评论不应该构成侵权。�

不久前,北京学者吴思,因为写了一篇农民副总理陈永贵的文章,被陈的儿子陈明珠以名誉受到损害为理由告上法庭,结果败诉。而中国改革杂志案中的被告律师浦志强说,他们这次之所以胜诉,部份原因可能是因为司法界法官素质不断提高。

*原告律师愿写不愿说*

原告律师广州岭南律师事务所的杨建广也是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他对这个案子,不愿意在电话上说。他告诉记者:�你如果给我留点版面,我可以写点东西,但不想在电话中谈,因为电话里不准确。�

杨建广律师认为,这个案子比较复杂,不光涉及到诉讼本身的问题。对法庭的判决,他说自己不方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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