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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为残疾人提供进入法庭的便利 Disability Access


说起打官司,人们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美国是如何应用的呢?下面介绍一起发生在田纳西州的案子。这起案子是关于一位坐轮椅的残疾人。因为州政府没有为残疾人提供便利,他无法到二楼的法庭参加听审,于是 就和其他几位有类似经历的残疾人一起,把田纳西州政府告上了联邦法院,这个案 子经过审判庭和上诉庭,最后到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田纳西州残疾人诉讼的起因*

1997年,乔治·莱恩收到法庭传唤,要求他到田纳西州波克郡的法庭接受听审,因为他在一起车祸事故中被指控莽撞驾车,他本人也在车祸中失去了一条腿,因此行动要靠轮椅。由于案子的听审在法院二楼进行,而法院又没有安装电梯,因此莱恩不得不一步一步艰难地爬上楼。他至今还记得几名执法人员和政府官员耻笑他爬楼的样子。莱恩说:“那天早上,我爬上了楼,但是他们把我的案子推迟到下午进行,我不得不再爬下楼。但是,再要回到法庭时,由于疼痛难忍,身体很不舒服,我再也无力爬上楼。他们主动提出要把我抬上楼,但是,想到我爬楼时,他们耻笑我的样子,我绝不能让他们把我抬上去。”

虽然莱恩后来托人告诉法官,他在法院的楼下,但还是因为拒绝到庭而被捕。和莱恩有类似经历的贝弗利·琼斯是田纳西州的法庭笔录员,她也是一名截瘫患者。她说,州政府没有让郡法院为残疾人提供进入法院的便利,给她的工作造成很多困难。琼斯说,很多时候,她要靠好心人把她抬上楼。琼斯说:“我到法院后,完全靠素不相识的好心人把我抬上楼。但是,我不总是这么幸运,有些时候我要到法院书记员办公室,给警察局打电话,请求他们派人来把我抬上楼。还有很多时候,我要请当天法院的工作人员帮助我,他们有的已经不是年轻力壮的年轻人了,我常常担心自己有被摔在地上而受伤的危险。”

莱恩和琼斯认为,田纳西州政府不给残疾人提供进入法庭的便利违反了宪法,因为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公民有享受正当法律程序以及平等法律保护的权利。于是,1998年,他们和其他几名残疾人一起,根据“美国残疾人法”起诉了田纳西州政府,并且就所受到的羞辱和痛苦要求得到赔偿。

*美国残疾人法和主权豁免*

“美国残疾人法”经美国国会的批准,在1990年由布什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美国残疾人法”在就业、公共设施、交通、电讯等方面,禁止歧视精神或身体有残疾的人。艾奥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彼得·布兰克解释了这部法律要达到的目的。他说:“‘美国残疾人法’也许是影响美国残疾人的最全面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会影响大约五千四百万残疾人,其主要目标是避免对残疾人采取歧视性态度和行为,使他们能够和正常人一样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威廉姆·布朗是代表原告乔治·莱恩、琼斯等残疾人的律师,他介绍了“美国残疾人法”的规定。他说:“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残疾人法’规定,各州和郡政府机构有责任确保他们的计划为残疾人提供便利。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和郡不为他们提供便利,那么残疾人可以到联邦法庭去告他们,或者由法庭命令他们解决问题。残疾人也可以到法庭要求政府支付赔偿。”

布朗律师说,他的当事人莱恩因法庭设在二楼而无法到庭听审,而且还要忍受爬楼的羞辱和痛苦,他可以要求州政府为此承担责任并支付赔偿。

但是,田纳西州政府提出,美国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规定,个人不能在联邦法院向州提出索赔诉讼,这条修正案确立的原则被称为“主权豁免”。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约翰·努南解释了“主权豁免”的含义。他说:“‘主权豁免’是英国普通法的一条原则,它说的是国王不能被起诉,因为他的地位太重要,不能把他召到法庭。但是国王下面的官员可以被起诉。一百多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纳了这一原则并且判决说,为了某些目的,个人不能为了得到赔偿而起诉州政府。根据美国法律,‘主权豁免’要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五十个州的自治权。”

田纳西州政府根据“主权豁免”原则,要求法院驳回残疾人提出的诉讼。但是,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先后做出有利于残疾人的判决,允许诉讼程序继续进行。田纳西州政府不服,并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于莱恩是提出诉讼的主要原告之一,因此,这个案子被称为田纳西州起诉莱恩案。

*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决*

以上提到,“美国残疾人法”要求政府在就业和公共设施等方面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否则个人可以把政府告到联邦法庭。在发生莱恩一案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就“美国残疾人法”的就业条款做出过判决。布兰克教授介绍说:“在莱恩一案之前,联邦最高法院审理过阿拉巴马州大学董事会起诉加里特一案。那起案子涉及就业问题,具体地说是,州雇员是否可以根据‘美国残疾人法’,起诉州政府并要求得到赔偿,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不可以。”

布兰克教授提到的阿拉巴马州大学董事会起诉加里特一案发生在1994年。这个案子说的是,阿拉巴马州大学护理部主任加里特被诊断患有癌症后,休假一年进行手术和治疗。但是,她再回到工作岗位时, 被学校降级减薪。于是,加里特根据“美国残疾人法”,到法庭告了阿拉巴马州大学并要求得到赔偿。200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微弱多数判决说,美国国会允许州政府工作人员向州政府提出索赔诉讼,违反了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的“主权豁免原则”。需要指出的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只适用于就业领域对残疾人的歧视性行为。

*田纳西州起诉莱恩一案的意义*

莱恩和琼斯等几位残疾人提出的诉讼同样涉及“美国残疾人法”,但是具体要解决的是州政府是否应该在公共设施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问题。2004年5月17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有利于莱恩和琼斯等人的判决。判决说,田纳西州政府的行动实际上剥夺了一些个人的基本政治权利,这和涉及就业歧视的诉讼是不同的。

布兰克教授分析了法庭为什么在莱恩一案中做出有利于残疾人的判决。他说:“联邦最高法院在莱恩一案中之所以允许残疾人这么做,是因为进入法庭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它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就业问题。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被严格地加以限定,因此它只适用于残疾人进入法庭的宪法权利以及‘美国残疾人法’实施这一原则的权限。”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判决说,残疾人可以因为州政府没有为他们进入法庭提供便利,根据“美国残疾人法”向州政府提出索赔诉讼,这项判决等于肯定了“美国残疾人法”禁止在公共设施方面歧视残疾人的条款。

威廉姆·布朗律师说:“法庭判决说,各州从现在开始必须保护这些残疾人,确保他们可以和其他人一样到达法庭。各州必须为残疾人到庭听审提供相应的便利,使法官可以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秉公断案。”

路易斯安那大学法学院系主任劳拉·罗德施泰因指出,莱恩一案的判决对残疾人来说是一个胜利。她说:“联邦最高法院以往都判决说,州政府是可以完全免于赔偿诉讼的。在莱恩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虽然只以五比四的微弱多数做出判决,但是在确立州政府不能完全免于赔偿诉讼方面有了一些进步。对支持残疾人的人士来说,这项判决虽然没有达到百分之百的胜利,但至少往前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托马斯·戈尔德施泰因律师曾经和布朗律师一起代表莱恩等残疾人提出诉讼。他分析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意义。戈尔德施泰因律师说:“这项判决至少意味着各州必须为残疾人进入法庭提供便利,否则就要支付赔偿。今后还会有人提出其它诉讼,以考验这项判决的适用范围究竟有多广,因为人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虽然在进入法庭的问题上可以因针对残疾人的歧视性行为而起诉州政府,但是,如果学校、医院、监狱,甚至选举中出现歧视残疾人的情况该怎么办呢?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总的来说,这项判决是一项重要的声明,它确立了联邦政府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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