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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 从高瑜被刑拘到美国法的“事先限制”原则


高瑜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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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独立新闻工作者高瑜不久前被北京警方以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拘留后,海内外华人媒体和网民一片哗然。有些人在对中共当局的做法提出质疑的同时,也把目光转向了大洋彼岸的美国。他们提出,美国政府是否也会干预出版内容呢?假设美国记者把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或文件泄露给媒体,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呢?带着这些疑问,法律窗口的主持人亚微采访了美国著名的宪法学者,下面请听报道的详细内容。

*高瑜事件引出对美国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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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2013年6月,北京独立新闻工作者高瑜将非法获取的一份中央机密文件的电子版通过互联网提供给某境外网站的负责人。随后,该网站全文刊登,引发多家网站转载。高瑜已在2014年4月24日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其实,早在1993年,她就因泄露国家机密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新华社》的报道说,高瑜对泄密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2014年5月8日的央视新闻甚至播放了一段被打了马赛克的高瑜认罪视频,显示一名看似中年女子的人承认做了触及法律的事,危害了国家利益。

很多人在评估视频真伪的同时,对所谓的国家机密进行了猜测。据《苹果日报》报道,这份机密文件估计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通报》,编号为中办发【2013】9号,简称“9号文件”,传达范围是地师级官员,保密级为机密,后来由《明镜月刊》全文刊发。报道说,该文件罗列了被中共视为宣扬西方宪政民主的错误思潮和主张,例如民主与宪政、普世价值、公民社会、新自由主义、西方新闻观念、历史虚无主义以及质疑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海内外学者把它们归纳为“七不讲”。


有些人认为,中共的做法乃“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因为“9号文件”只是一份众人皆知的中共党的文件而已,根本不算国家机密,而以“泄露国家机密罪”打压异议人士是中共的一贯做法。鉴于高瑜直言不讳的行事作风,政府将其拘留估计是出于政治动机。还有人拿美国的新闻事件进行比较说,一名记者因为把民主党主席在费城大会上的演讲稿事先披露给《纽约时报》并刊登出来而被FBI抓捕,后来在CNN上认罪。虽然这个事件的可靠性令人质疑,但它引出了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高瑜事件如果发生在美国,会有什么后果?

*“事先限制”原则的起源和演变*

首先,让我们观察一下与言论和出版密切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知道,美国法是从英国普通法演变而来的。普通法中有一个被称为“事先限制”(prior restraint)的重要原则。它是指如果没有英国王室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出版书籍、传单和宣传册,否则就被关入监狱。这个制度在英国存在很长一段时间,并导致了诸多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国王借此滥用权力,压制他不喜欢的言论、观点和信息等。不过,英国最终废除了这种出版许可制度。
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弗里斯通(Geoffrey Stone)
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弗里斯通(Geoffrey Stone)


1776年,美国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而独立,之后制定通过了美国宪法。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明确指出,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这一点在当时特别被看作是不能允许英国的那种出版许可制度在美国重蹈覆辙。尽管如此,政府试图对言论和出版实施事先限制的做法并没有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消失。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弗里·斯通(Geoffrey R. Stone)解释了“事先限制”原则在美国法中的当代含义。

斯通说:“‘事先限制’是指政府试图避免某人把文章刊登出来,具体说就是,在文章还没有刊登之前就加以禁止,这通常是通过禁令的方式实现的,也就是说,政府到法庭上请求它颁发一道命令,禁止个人或组织发表他们要发表的信息。这么做的目的是让他们清楚地知道,一旦违抗法庭命令,就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西雅图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维·斯科维(David Skover)指出,政府对言论和出版内容采取“事先限制”的作法,引起了人们两方面的担心。

“首先,政府通过事先限制会拖延一个非常有新闻价值的信息的传播。假如某一新闻具有时效性,禁止或拖延它的传播就等于是对这一新闻的全盘否定;其次,‘事先限制’是一种新闻审查制度。除非司法部门在实施禁令方面提出强有力的指导方针,否则,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就有可能被审查人员禁止发表。”

但是,美国法庭从保护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出发,对政府事先限制记者和新闻机构报道内容的做法作出了一系列不利于政府的判决,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五角大楼文件案。
尼克松总统 (资料照片)
尼克松总统 (资料照片)


*五角大楼文件案否定政府事先限制*

1971年,尼克松政府的一名官员向《纽约时报》透露了五角大楼文件,亦即有关美国在越南军事活动日益加强的机密文件。《纽约时报》根据这份文件开始陆续发表一系列报道。尼克松政府一方面试图阻止文件继续刊登,另一方面请求法庭对该报实施临时禁令。

尼克松政府向法庭提出,它是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唯一代表,应该得到法庭的禁令来实现这一目的。《纽约时报》反驳说,政府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言论和出版自由条款的规定,而且它真正的动机是对出版内容进行政治审查,而不是保护国家安全。

联邦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起诉合众国案(New York Times vs. United States),又称“五角大楼文件案”中作出了有利于《纽约时报》的判决。弗罗德·艾布拉姆斯(Floyd Abrams)当年是《纽约时报》的法律顾问,他回顾和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1971年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资料照片)
1971年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资料照片)


“联邦最高法院最后做出了有利于《纽约时报》的判决。判决说,虽然国家正处于战争时期,而且该报公开的材料本应属于机密文件。但是,美国法律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导向很明确,它保护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政府一方败诉。”
宪法学律师弗罗德•艾布拉姆斯(Floyd Abrams)
宪法学律师弗罗德•艾布拉姆斯(Floyd Abrams)


艾布拉姆斯律师强调,美国的政治体制确保了这场纷争最终通过法律手段得到解决。他说,政府没有出动警察或部队实施禁言,而是把《纽约时报》告上法庭,而联邦最高法院也保持了它自身的独立性。它在对政府这些文件的重要性表示理解的同时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高度维护言论和出版自由,因此它不允许政府阻止《纽约时报》刊登这些文件。

芝加哥律师韦恩•詹彼得罗(Wayne Giampietro)进一步分析了五角大楼文件案的重要性。“‘五角大楼文件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事先限制’。它确立了政府不能阻止任何人,无论是媒体,还是个人,传播所获得的信息。如果有谁滥用了这个权利,你可以在事后对其进行处罚,而不能一开始就阻止他们讲话。”
西雅图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维•斯科维(David Skover)
西雅图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维•斯科维(David Skover)


西雅图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维·斯科维指出,纵观美国法庭的判决,可以看出,政府如果要达到对言论和出版实施事先限制的目的,必须满足很高的举证标准。

“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容许因为政府推测或臆断会出现危险的后果,就对某一出版内容进行事先限制。政府必须证明出版内容将肯定、直接、立刻造成伤害,例如类似战争时期船舰和军队所遭遇的危险等。所以,除非政府可以证明,出版内容将不可避免地,直接地、立即造成巨大伤害,法庭是不会答应政府提出的实施事先限制的请求的。”

斯科维教授指出,美国法律之所以把事先限制看得比事后惩罚严重得多,是因为事后惩罚必须以证明出版内容的确造成了伤害为刑事判罪的基础,而事先限制则是以政府主观推测说某一出版内容有可能造成伤害为基础的。相比之下,事先限制更有可能危及并压制受到宪法保护的言论。斯科维认为,这就是美国法律体制坚决不主张事先限制的原因。

我们看到,美国法庭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考虑,除非是极其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政府事先限制言论和出版内容,具体说就是通过法庭颁发禁令。接下来,我们抛开哪些信息属于国家机密不谈,而是以记者和新闻机构的报道的确触及了国家机密为前提,看看美国法庭是如何处理的。

*政府雇员与记者泄密有何不同?*

西雅图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维·斯科维说,假如与政府签署了保密协议的政府雇员或者合同工向媒体泄密,他就要因违反合同而受到民事处罚,或者因泄露国家机密而受到刑事处罚。斯科维认为,原美国国家安全局合同工、前中情局技术助理爱德华·斯诺登 (Edward Snowden)被指控泄露国家安全局的监听项目事件,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2013年6月,斯诺登向英国《卫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情报机构通过收集并监控网络和电话用户的信息,监视可疑的外国人以及与国外有联系的美国人的机密。斯诺登泄密后逃往国外,并受到美国政府的通缉,目前被俄罗斯给予一年可续延难民身份。
前美国中央情报局雇员爱德华•斯诺登
前美国中央情报局雇员爱德华•斯诺登


斯科维说:“假如证据表明,斯诺登获取的信息确属机密,而且是他把这些信息泄露给媒体的,他就触犯了联邦法律。正因如此,斯诺登为了逃避可能的法律的制裁而流亡到国外。虽然他为自己辩解说,让公众了解这些保密信息非常重要,但是,在这种做法违反了联邦保密协议以及联邦机密信息保护法这一点上,人们不存在任何异议。”

但是,发表这些机密文件的媒体待遇不同,因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媒体在发表这些保密信息后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就是为什么《华盛顿邮报》不仅没有受到惩罚,反而和英国《卫报》一起分享2014年美国普利策新闻类的重量级奖项“公众服务奖”的原因。

斯科维指出,记者只有在知道消息来源是谁的情况下,才会因所发表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假如你作为记者收到了一个高度机密的信息,但不知道是谁发送给你的,也没有为获取信息去干违法的事,你就不能因为发表这个信息而受到惩罚,因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新闻机构和记者本人不会在发表这些信息后而受到惩罚。记者只有在知道消息来源是谁的情况下才算触犯了法律,并且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大陪审团的调查或者就消息来源接受讯问。”
《纽约时报》前记者朱迪斯•米勒2005年对面媒体
《纽约时报》前记者朱迪斯•米勒2005年对面媒体


原《纽约时报》记者朱迪斯·米勒的案子就可以说明上述问题。米勒2002年因报道全球恐怖主义活动与他人共享普利策新闻奖。2005年,她又因掌握与“特工门”泄密事件有关的信息被传唤到联邦大陪审团作证。但是,她为了保护政府的消息来源断然拒绝了。
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弗里·斯通指出,这个案子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是否给予作为记者的米勒拒绝披露消息来源身份的权利。

“米勒一案之前,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在另外一个案子中以5比4的多数判决说,只要大陪审团提出的问题是合理的,而且与刑法实施有关,记者就不具备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由拒绝到联邦大陪审团作证的权利。虽然几乎每个州都有法规承认记者在遇到这类情况时的特权,但是,联邦政府没有给记者提供这方面的保护。因此,米勒无权要求得到这个特权。”

斯通教授分析指出,这么做的法律基础是,虽然美国法律在新闻报道上给予记者强有力的保护,但是,它没有给予他们任意触犯法律的权利,例如假如记者为了抢新闻而开车超速,闯入民宅窃取文件或者进行搭线窃听,他必须和普通人一样接受联邦大陪审团的传讯。

最后,法官以藐视法庭为由判处米勒有罪。为此,她蹲了85天的监狱,直到消息来源主动解除了与她之间的保密承诺之后,米勒才公开了此人的身份。虽然米勒并不是因为知道消息来源是谁,而是因为藐视法庭而被判有罪,但是,我们从这个案子仍然可以看出,记者如果知道消息来源是谁,哪怕与泄密事件有间接的关系,也会遇到法律上的麻烦。

米勒早在2005年从《纽约时报》退休,目前是“美国外交关系协会”(Council of Foreign Relations)的一名成员。她为了保护消息来源而不惜锒铛入狱,被有些人视为树立了坏的榜样,被另外一些人则看作是英雄。只要记者仍然把保护消息来源看作是一项重要的职业操守,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不给记者拒绝就消息来源接受联邦大陪审团传讯的特权,如米勒一案所示,记者在新闻报道中面对道德和法律冲突的情况就会继续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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