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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热点:斯诺登争议何在


在香港一辆巴士驶过斯诺登的照片。
在香港一辆巴士驶过斯诺登的照片。
美国国防部属下的国家安全局前合同工爱德华•斯诺登泄漏美国政府对电话和互联网进行大规模监控的国家机密。斯诺登在一夜之间成为全美国和全世界注目的争议人物和话题。

*斯诺登争议,优质话题*

在美国,包括政界一些高级官员在内的许多人称斯诺登为叛国者,说他泄露国家机密,损害了美国的反恐斗争和国家安全、公众安全,应当将他绳之以法。

与此同时,美国也有许多人称斯诺登为英雄,说他不计个人安危利害,勇于揭露政府的不法行为,身体力行捍卫美国的宪法和立国之本,应当被绳之以法的是行为违法的美国政府有关部门。

被广泛认为是有意下次大选问鼎白宫的共和党籍参议员兰德•保罗甚至发出豪言,要来一个1000万美国公民集体诉讼,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以制止奥巴马行政当局对美国人的非法监控。

斯诺登的出现,使美国左派和右派、保守派和自由派阵营大乱,大重组。本来一向批评奥巴马总统的保守派领军人物、国会众议院议长约翰•贝纳高调支持奥巴马总统,谴责斯诺登。

斯诺登的出现,也使本来一向跟保守派意见相左的自由派民权组织美国公民联盟跟兰德•保罗这样的保守派重镇人物结成了志同道合的联盟,成为起诉行政当局越界监控的同盟军。

从学术教育和公民教育的角度来看,最好的辩论题目就是清楚地涉及最基本的原则、又足够复杂的题目,让争议各方都觉得自己在理,但倾尽全力说理又一时难以说服对方。

从这个意义上说,斯诺登引起的争议话题是学术教育和公民教育的优质辩论话题。(但“小孩子在外面玩累了回家喊饿,该不该给他们吃的”这样的辩论话题则不是优质辩论话题,尽管这样的话题也涉及最基本的原则。)

*斯诺登与普世价值*

关于斯诺登其人其事的是与非,犹如斯诺登目前身在何方一样,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争论的各方至少在以下两个话题上有广泛的甚至是完全的共识:

1)斯诺登引起争议是好事;
2)斯诺登引起的争议涉及宪政问题(it involves a constitutional issue)。

如今,宪政问题在中国也成为一个热题。因此,斯诺登引起的争议对中国公众和中国也有高度现实的意义或价值。

宪政问题从学术上来说可以很复杂。但从基本道理来说则极其简单。所谓的宪政就是“限政”,即限制政府权力,限制统治者的权力,确保统治者的权力不会危害被统治者的权利或权益。

西方现代宪政制度起源于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当时的英国贵族试图以宪章这样的法律文件来限制王室的绝对权力,成为后来世界各国实行宪政的蓝本。

宪政的精髓是统治者的权力必须有制约,统治者的权力不得超过被统治者通过民主的方式做作出的许可授权;统治者不理会被统治者的抗议、坚持侵害被统治者的权利就是暴政,而人民有权推翻暴政。

这种宪政精神也是美国革命(The American Revolution)的精神。

美国革命的思想家、开国先驱托马斯•杰弗逊所起草的纲领性、历史性文件《美国独立宣言》千言万语,其实归根结底可以就是一句话:一个政府不理会人民的抗议,坚持侵害人民的权利就是暴政,人民有权推翻暴政,另行建立一个听人民的话的政府。

1776年的美国革命是这种精神,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也是这种精神。

这种精神乍看好象仅仅是西方人的精神,西方人的价值观。但比较思想史学者、比较政治学学者认为,这其实是一种人类共有的普世价值观。

在中国,中国古代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孔子一向主张“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国君要行为要像国君,国臣行为要像国臣,为父亲的要有个父亲的样子,为子女的要有个子女的样子),强烈反对“犯上作乱”。但孔子显然也认为,统治者不理会被统治者的抗议,坚持侵害被统治者的权利就是暴政,人民有权推翻暴政。

孔子所开创的儒家的经典《易经》甚至高度赞扬商汤与周武王以武力推翻前朝的革命像四季更迭一样合情合理,而且是上合天理,下合民意(《易•革》:“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

顺便说一句,中国儒家思想当中所包含的这一普世价值观虽然让很多中国的民族主义者和中国国内外的儒学学者感到骄傲,但北京当局耗费巨资在世界各国开设的“孔子学院”却刻意回避或隐瞒。

*斯诺登引发宪政问题*

斯诺登引发的宪政问题还没有威胁到美国政府的整体合法性。他所引发的宪政问题具体说就是美国行政当局的大规模电话和互联网秘密监控项目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问题。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明文规定:

“不得侵犯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除依照合理的理由,以誓言或代誓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品,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简单地说,斯诺登及其支持者或同路人认为,奥巴马以及先前的布什行政当局对美国人的大规模监控秘密项目超越了公众的授权,已经构成了不合理的搜查,违反了美国的宪法。

奥巴马行政当局则表示,监控项目有明确的立法,遵循明确的法律程序,也有严格的法律监督。

奥巴马当局的批评者则表示,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关的法律监督、有关的司法审理及其结果都是秘密的,从而使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合法性、法律监督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甚至是形同虚设。

批评者还认为,斯诺登所泄露出来的行政当局秘密监控的做法以及当局的自我辩护使宪政成为笑话;这种局面给美国的宪政法治造成了一个巨大的漏洞,给行政当局的滥权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教授劳拉•多诺霍在美国主要报纸《华盛顿邮报》上发表文章对奥巴马当局提出的批评可以说是很具有代表性。

多诺霍教授认为,国家安全局的监控做法大都是不合理的(unreasonable),“或许合法,但是违宪”([It] may be legal — but it’s unconstitutional)。

*秘密司法惹争议*

截至目前,美国舆论普遍认为,斯诺登引发争议是好事。奥巴马总统本人也认为,这种争议是好事。但迄今为止,奥巴马行政当局还没有对批评者所提出的问题作出令批评者心服口服的回答。

与此同时,在斯诺登将国家安全局对电话和互联网实行大规模监控的秘密项目曝光之后,美国行政当局也面临一系列难堪和难以对付的司法诉讼。

美国民权联盟早些时候就美国行政当局涉嫌进行非法秘密监控的问题在美国法院提出诉讼。但美国法院以民权联盟无法证明自己是它所说的非法秘密监控的对象因而无资格提出这种诉讼为理由驳回了民权联盟的诉讼。

随着斯诺登将大规模监控的秘密项目曝光,美国民权联盟获得了自己确实是秘密监控的对象的证据,该联盟对奥巴马行政当局重新提出了起诉。

这种起诉不但给奥巴马行政当局造成了难以应对的难题,也给美国的司法和立法部门造成了难题。

这种起诉也从一个重要的侧面证实了批评者对奥巴马以及先前的布什行政当局所推行和实施的秘密监控项目提出的宪政质疑---有关的秘密监控项目成为行政当局可以任意而行的黑箱作业,美国一般的公民,甚至像美国民权联盟这样的有影响力的组织都难以制约和监督,而国会和司法部门的监督则形同虚设。

*行政当局难回答*

随着斯诺登泄露美国国家安全局大规模秘密监控项目,美国行政当局面临一系列难以回答、甚至是难以应对的难题。这些难题当中包括成百万、上千万的美国人电话通话元数据被美国政府收集的问题。

电话元数据指的是有关数据的数据,具体地说就是关于通话人是谁,通话多长时间,通话时间的间隔多长多短等问题。

奥巴马当局坚持表示,当局没有任意搜集或窃听美国人的电话内容,而只是收集了元数据。但批评者表示,即使是当局掌握的是美国人电话的元数据,也足以掌握美国人的很多重要隐私信息。

这种隐私信息足以让政府当局可以掌握一个人的行踪,了解一个人跟什么人关系密切,究竟有多么密切,社交圈子是什么人,有什么生活方式,有什么偏好、嗜好,而当局掌握这样的信息就已经够构成了对美国人的隐私侵犯。

对批评者的这种批评,奥巴马行政当局目前还没有作出正面的、直接的回应。

去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了一个著名的案件---警方将一个全球定位装置暗放在一个疑似贩卖毒品的人的汽车上,并根据那个暗藏的全球定位装置所记录的那个人的行踪数据对那个人提出了起诉。美国最高法院9位法官作出一致裁决,裁定警察的做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

批评者认为,奥巴马当局对美国人电话的秘密监控也类似于警察偷偷安放全球定位系统,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侵犯了千百万美国人的隐私权。

现在还不清楚美国最高法院对此会如何作出裁决。

*FISA的问题*

奥巴马行政当局为秘密监控项目所提出的主要辩护是,有关的监控项目是根据国会的明确授权和明确的法律进行的,而且也有切实的法律监督。

随着斯诺登泄露有关的机密,所谓的国会明确授权和切实的法律监督都在美国成为争议激烈的话题。

而且,即使是有关的法律也成为争议的话题。

国家安全局的秘密监控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是所谓的外国情报监控法(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英文简称FISA)。卡特总统在1978年签署生效的外国情报监控法当初制定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乃至禁止美国行政当局肆意对美国人实行监控从而侵害美国人的隐私权。

然而,随着2001年的9/11恐怖主义袭击事件的发生,美国国会对外国情报监控法进行了修改,该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批评者甚至认为是发生了面目全非的变化。

批评者抱怨说,原本是保护美国人不受政府肆意监控的法律,如今变成了支持政府肆意监控美国人的法律。

尽管如此,在为大规模监控项目辩护的时候,美国国家安全局和美国情报部门总管还是坚持说,外国情报监控法依然有效,其法律精神依然是得到行政部门的竭力维护,国家安全局在监控过程中所收集到的美国人的隐私性信息都是无意地(not wittingly)而不是有意地收集的。

对此,批评者反驳说,奥巴马当局的这种说法是“不诚实的”(disingenuous)。批评者指出,天罗地网般收集了上百万、上千万的美国人电话通信数据,说这种不是有意的是难以令人相信的。

奥巴马当局截至目前还没有对这种批评作出回应。

*奥巴马当局的真难题*

很多批评者对奥巴马行政当局提出严厉的指责和批评。与此同时,也有一些评论家和学者指出,平心而论,奥巴马当局今天所面临的诸多困境,有一部分是当局自己制造的,是当局与公众沟通不力、不够、不及时造成的。

面对来自各方的批评,奥巴马及国家安全局表示,要尽量和尽快公布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这显然也是间接地承认了这种批评。

另外,也有一些评论家和学者指出,奥巴马当局的大规模监控项目引起激烈争议,也与新通讯技术日新月异导致隐私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变动不居有关。

具体地说就是,在一切数码化、电脑化、互联网覆盖全球的今天,一个人只要上网或打电话,就会在公开的场合四处留下自己的数据脚印或手印,政府收集这种数据是否就是属于危险、违宪的隐私侵犯?

在通讯新技术日新月异、政府搜集人民信息的能力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如何保障人民的隐私权、如何使政府的权力得到切实的限制和制约从而使人民的权利不受到不当的侵害?

这些问题对有关辩论的各方都是挑战。这也是为什么奥巴马总统、美国媒体和各界人士普遍表示,斯诺登引起辩论是好事。

*当局的斯诺登难题*

奥巴马当局对斯诺登发出了通缉令,呼吁各国协助捉拿违法泄露国家机密的斯诺登。斯诺登是否以及何时被捉拿归案,现在还不清楚。

但无论斯诺登是否被抓住,奥巴马行政当局都面临一个难题,这就是许多公众提出的政府如此对待斯诺登是否公平的问题。

奥巴马行政当局捉拿斯诺登的理由是他泄露国家机密。斯诺登则表示,他泄露国家机密是迫不得已,是为了保卫公众的利益,是为了捍卫美国人的自由、捍卫美国的立国之本。

奥巴马行政当局表示,斯诺登对有关的监控项目有意见完全可以遵循正常的途径提出。斯诺登本人及其支持者则表示,正常的提意见的途径已经堵塞,先前许多人提意见都受到无视甚至惩罚;政府的权力已经难以通过所谓的正常渠道来制约,因此他才采取这种破釜沉舟的不寻常做法。

于是,奥巴马政府现在面临公众对法律制裁斯诺登是否公平感到怀疑的问题。

美国的法律是跟英国的法律有传承关系,英美法治精神的一个关键成分是公平性(fairness),即普通的、愿意讲理的平常人以平常心作出的不偏不倚的判断。

美国人对政府当局所说的斯诺登违法行为如何判断?

假如说,美国总统府白宫的人民请愿网站是一个指标的话,那么,截至目前,那里已经出现了一个有趣的数字指标。

在题为“赦免斯诺登”的请愿书下,截至美国的东部时间星期三下午2点45分,已经有121,244人签名。

那则请愿书非常简短,只有一句话:

“斯诺登是人民英雄,应当立即全面、自由的和绝对赦免他揭露国家安全局秘密的监控项目所犯的、或可能犯的任何罪行。”

(Edward Snowden is a national hero and should be immediately issued a full, free, and absolute pardon for any crimes he has committed or may have committed related to blowing the whistle on secret NSA surveillance progr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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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s:

1)多诺霍

2)请愿赦免斯诺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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