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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女孩寻家:中国志愿者救助弱童


流浪女孩寻家:中国志愿者救助弱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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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A视频 流浪女孩寻家 中国志愿者救助弱童

中国浙江义乌一名6岁女童被生母殴打致死,南京两女童被饿死,深圳女童跟着精神病母亲在大街上流浪 ……这一起起虐童案件让听者震惊。事件的频发让中国民间更加关注儿童权益的保护。去年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民政部颁布最新司法意见,然而在立法、普法、执法方面还存在重重挑战。

为母不仁 可否剥夺监护权

2014年12月3日这一天,深圳很冷。格格和妈妈像往常一样,睡在联检站门口的广场走廊上,身下是简陋的纸壳,身上也只有一层薄薄的被子。

这里是母女俩的“地盘”,她们在深圳流浪已长达三年。

肖旭东是上海静安区小希望之家青少年关爱服务中心的志愿者,也是长期关注流浪小女孩格格的志愿者之一。

他表示,几个月前志愿者的探访和救助都无法得到疑似是精神病患者的格格母亲的配合,因此效果不大。但这一天,肖旭东下定决心,不能让格格在寒风中继续露宿大街。

当晚,肖旭东和另外三名志愿者将格格母女送到一家收留流浪精神病人的机构。然而十几天后,格格母亲带着女儿再次逃回了自己的“地盘”。直到今年4月底,肖旭东寻找媒体介入展开报道,也引起中国民政部门关注,格格的母亲被送入医院接受治疗,而格格在被送到深圳救助站的儿童保护中心后,找到了爸爸、外婆等其他亲人,回到老家生活。

个案似乎解决了,但志愿者看到了中国儿童保护制度的缺失。

肖旭东感叹说:“一个小女孩,当时我们认为是5、6岁,但实际上是7岁的一个小女孩为什么可以在大街上流浪3到4年的时间,没有任何一个(人或机构)可以帮助到她。我们有这么多的机构,为什么没有一些力量去解决这个问题。”

肖旭东进行志愿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小希望之家2013年8月由作家陈岚在上海发起,主要针对预防未成年人虐待与忽视。像深圳格格这样的情况,机构的工作人员已看过太多。还有很多孩子没有与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只能继续由民政部福利机构或像小希望之家这样的公益组织代为收养。

现有法律 实地仍难以操作

中国在儿童权益方面早有立法,不过具体操作时挑战仍然很多。

中国198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责任。同时,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五十三条也表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然而在今年2月江苏徐州铜山区小女孩遭父亲性侵案以前的近30年间,没有一例司法案例依据以上法律剥夺监护权。

法律从业者谢昶娥在业余时间给小希望之家做法律方面的支持工作,同时也是该机构的核心志愿者和理事之一。

她说:“我们国家首先有民法通则,包括后面的未成年人法,它都是规定了一些比较纲要性的规定,但是没有具体可操作的实践。所以如果说,具体办案人员不知道有一套程序去管理这些事情,就没有办法执行。”

法律法条中的“有关人员”、“有关部门”等看似使很多部门拥有权利进行管理,但最后反而变成了无人管理的状态。

肖旭东说,在救助深圳小女孩格格的过程中,志愿者们曾前往距离流浪地500米的派出所寻求帮助,然而母女俩的流浪居留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的派出所辖区中间,造成了管理的混乱。

谢昶娥表示,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也有欠缺。刑法中对于虐待的规定是如果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致人死亡,公安、检察院应介入调查,是公诉案件。而对于这类案件,公安机关的处理原则是,如果没有造成严重伤亡,以口头劝诫为主。

她说, 除此之外就是属于不告不理的案子,也就意味着需要有人像公安机关检察院告知情况,才会被受理。在中国,并没有普遍义务举报的习惯,因此导致很多弱势的未成年人案子无人处理。

司法意见 儿童保护有突破

中国政府也逐渐认识到儿童福利方面存在的缺陷。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中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都可被剥夺监护权。

这在谢昶娥看来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一个非常重大的突破,因为《意见》给出了一套明确的措施,而在这以往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是没有的。

今年年初,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受理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了遭亲生父亲性侵的受害女童的父母监护人资格,并不得恢复,同时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女童监护人。这是在两高两部《意见》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的案件。

不过,肖旭东和谢昶娥都提到在救助工作中遇到的一个大问题,尽管立法者和决策者清楚表明了保护少年儿童的重要性,但是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基层工作人员尚不清楚最新的司法意见,还在沿用老一套,按照以往的法律规定或习惯办事。

谢昶娥说:“对于工作人员的培训,也是国家实施法律方面一定要做的工作。”

推动立法 建立更完整体系

新出台的《意见》虽存在强制执行力,但谢昶娥解释道,司法意见比法律规定的法阶低,当其与更高一层的法律有不一致的地方时,会导致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出现很多疑问。因此,她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把这份《意见》中保护儿童权益的制度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小希望之家表示,他们通过具体个案的救助,利用已出台的《意见》,进行广泛的普法教育。另一方面,他们也继续呼吁国家在立法领域更上层楼,包括制定儿童福利保障法、反家暴法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从两年前开始,小希望之家每年举办一次儿童权益保护立法研讨会,邀请专家讨论这方面的热点问题。他们将意见整理成提案交给人大和政协代表,希望他们将其采纳,在中国两会期间提交讨论。

系统工程 需社会多方投入

志愿者说,法律缺失并不是唯一挑战。被政府干预后救走的儿童,如果没有其他顺位监护人收养,都被送入政府经办的以收容孤儿为主的福利院。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美国、日本等国的儿童寄养制度以及对涉案监护人的监督和辅导制度,而这套制度不仅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投入大量社会资源。

法律工作者兼志愿者谢昶娥说,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在儿童权益保护及立法方面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可以成为中国改善现状用以参考、学习的范本。

谢昶娥还提到, 在碰到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因为传统意识落后、知识欠缺的情况时,需要的是大量机构、社工和公益组织的参与,进行心理辅导。

她说:“我觉得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国家应该花更大力气在其他社工方面的建设上,包括鼓励公益机构参与到儿童工作当中,都要做工作。应该说两高两部的《意见》在好几个条文都提到,就是要有社工、儿童心理专家、公益组织的参与。”

肖旭东说:“作为志愿者来说,感觉很多时候自己力量还是很薄弱的。”他强调,只有各方面合力,才能获得成功。他希望救助机构能够成为政府在这方面工作的有益补充。

尽管还需要更多的推动、更强有力的建设,在谢昶娥和肖旭东看来,中国社会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看到在儿童保护方面可以贡献力量的空间,而与此同时,各级政府也有许多官员开始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通过新媒体的运用,越来越多的声音、儿童保护的理念被传递到决策者和立法者的耳中。谢昶娥说,把好的制度变成体系推行到每一个城市需要时间,更需要国家花大力气投入。

7岁的格格找到了亲人,回到了家乡,结束了风餐露宿的流浪生活。还有很多的孩子在经受折磨,缺乏关注。

5月27日,小希望之家开始开展“斩链行动”,配合公安和民政部门解救被成人胁迫或操纵的行乞儿童。他们希望,通过各方面不懈的努力,让更多的孩子在家庭、社会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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