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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11:49 2024年3月19日 星期二

何清涟: 死囚器官移植:周永康难以独自承担之罪


中国前“政法王”周永康
中国前“政法王”周永康

编者按:这是何清涟为美国之音撰写的评论文章。这篇特约评论不代表美国之音的观点。转载者请注明来自美国之音或者VOA。

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做客凤凰卫视节目《公益中国》时谈到,死囚器官移植形成了一条肮脏的利益链条,周永康落马才打破这种利益链。这番话并非空穴来风,但将时点选在官方宣布周案将公开审理,并时不时提醒这个“反党叛党集团”还有后台之际,总引发一种猜想:此案阻力甚大,不如此“扒皮”,难以在党内高层服众。

周薄二人与死刑犯器官及尸体买卖的关系

中共极不愿意提起的丑恶政绩当中,包含死刑犯器官移植,以及贩卖死刑犯尸体用来制作人体标本。与死刑犯有关的事情,当然与政法口脱不了干系。但象这样将其与周永康直接挂钩,尚属首次。北京这样做,当然不是为了清算对死刑犯的反人道行为,而是另有政治目的。以下梳理“周薄反党叛党集团”主要人物与此有关的反人道行为。

周永康,2002-2003年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兼党委书记;2007-2013年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至2012年11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

无可置疑的是:周执掌公安部与政法委前后,中国正成为世界最大的器官移植大国。《器官捐献迷宫》(《南方周末》2010年3月26日)引述广东省中山一院副院长何晓顺时得悉,2000年是中国器官供体从短缺走向丰富的分水岭,“2000年全国的肝移植比1999年翻了10倍,2005年又翻了3倍。随之器官短缺,死刑犯器官变成挖不尽的富矿。”2002年以前的责任,应有他人承担;2002年以后的责任,周永康无可推卸。

薄熙来,1994年直至2000年任辽宁省委副书记及代省长,足迹一直未离开辽宁省大连市。薄取得在大连政坛的决策权,大概始于1989年任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副市长,1992年任大连代市长并迅速成为市委书记兼市长以后,大连就成为薄的领地。

有“死亡博士”之称的德国人冯·哈根斯1999年成立哈根斯生物塑化(大连)公司。尽管哈根斯一直拒绝说明制作标本的尸源由何方提供,但中国青年网在《大连哈根斯公司疑用死刑犯做人体展览引争议》(2012年8月22日)一文中,明确说明不仅哈根斯,就连其竞争对手——美国第一展览公司的人体展览,其尸源都“完全依靠中国合作伙伴”,这家公司公开声明“无法独立核实这些人体全身及人体部位、器官、胎儿和胚胎不是来自在中国监狱被监禁或被处决的人”。哈根斯在大连的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被查封,查封之前20余天,即2月6日深夜,发生了王立军出逃美领馆事件。该事件发生后,薄熙来的政治命运已注定无法逆转。

还有谁应对此负责?

最近中共宣布的“反党叛党集团”的后台,即呼之欲出的曾庆红,与上述事情有什么关系呢?1999年哈根斯生物塑化(大连)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周永康就职于公安部与政法委之前,提供尸源之事应该与周没有关系。经查证,任建新从1992年-1998年2月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从1998年3月-2007年10月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但这两人目前似乎不在中纪委的清查名单之上,那后台就只能是中央政法委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书记处负责人了,而曾庆红正好从1997年至2007年12月担任中央书记处实际负责人。“十五大”期间,中央书记处事权很大,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中央政法委、中央对外联络部等均在其管辖之下;2012年11月“十六大”以后,政治局常委共有九人,党内各种重要部门“掌门”,如分管宣传口的李长春和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都晋身为政治局常委,因而中宣部和政法系统不再向曾庆红负责,周永康则于2002年开始担任公安部部长与中央政法委副书记。

综上所述,2002年之前的贩卖死刑犯器官及尸体之反人道罪,与周永康应该没有关系,周需要对2002年以后的罪行负责。

薄先涉入死刑犯尸体买卖,周后成为死刑犯器官买卖利益链条的始端。如果要说背后有共同线索,那就是曾庆红任职中央书记处书记时主管政法委工作。死刑犯的器官与尸体被当作商品买卖,并构成一条巨大的利益链条,既是中国人的耻辱与痛,更是批准这项买卖、允许这种商业活动存在并藉以谋利的中国政府之耻辱,不仅在国际社会饱受诟病。更为国人所痛恨,如果不是这时为了扒“周薄反党叛党集团”的皮,激起公愤,我相信中共不会将这件事情拿出来公示。

器官买卖溯源:制度之恶

但实际上,在中国,将死刑犯当作器官供体的开创者并非上述三人当中的任何一人。令人感到可悲的是,这在中国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行为”。

2005年11月7日至9日世界卫生组织马尼拉WHO分部举行的会议上,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被迫承认“中国的器官移植中的活体来源不到5%,95%以上的供体是尸体,而尸体几乎全部来自死刑犯”,同时,他还承认了器官移植这项被誉为“21 世纪医学之巅”的技术在上世纪70年代的中国已开始临床尝试。不久之后,《财经》杂志在国内发布了“器官移植:加快规制的地带”。

无论是黄洁夫先生还是《财经》杂志,都未涉及到一部法规,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颁布时间是1984年10月9日,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目前仍未见明文废止。

几年前,国人根本不知有这部法规性条例存在,我写了一篇《一部剥夺死者尊严的“1984”法规》介绍这部法规,指出该法规第四款第4条规定:“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要严格保密,注意影响,一般应在利用单位内部进行。确有必要时,经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许卫生部门的手术车开到刑场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卫生部门标志的车辆,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术未完成时,不得解除刑场警戒。”

也就是说,利用死刑犯器官与尸体牟取商业利益,在中国是“有法可依”的,周永康们的恶行既是他们充分利用部门便利的行为,而且还具有“合法性”。2007年3月27日中国政府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了安全有效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与保密原则、非商业化原则等,但只字未提这部1984年的利用死刑犯尸体的暂行条例是否废止。

人权要进步,恶法应废止

正因为有死刑犯这一“器官供体仓库”,中国的器官移植出现几个大问题,一是“中国98%器官移植源控制在非卫生部系统”,这意思是说,司法和军事系统成了主要供给来源。(《三联生活周刊》2006年4月17日报道《器官移植立法之难》)。二是“大陆死刑犯人数远远少于器官移植所需的供体人群”,据《凤凰周刊》在《中国人体器官买卖的黑幕》(2013年11月5日)一文中分析,官方公布每年实施全肝移植4000例(实际数据可能还会多出三至四倍),即使按照陌生人群20~30%的器官匹配率来算,也必须从3至5个人中才能找到一个合适的器官,那4000个肝脏就至少需要从1.2万至2万个死刑犯中挑选。该文还谈到,在中国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法轮功学员、中国劳教所囚犯、社会流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都可能成为盗卖器官的目标。

上述数字后面隐藏的残酷与反人道,几乎让人不敢多想、深想。

在国内时,我曾与一些司法界人士讨论过这问题。但那时有人认为,死刑犯本来就难逃一死,其器官用来服务于其他有需要的人,算是变废为宝。近年来,随着人权观念的进步,有部分中国人(包括参与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开始意识到对死刑犯这种做法是反人道行为,中国媒体上日渐多起来的批评揭露,表明持有这种观念的人越来越多。

为了终止这种以杀戮生命为代价的器官移植,中国政府不仅要揭露惩罚周永康这类利益链条的培植者,还应该明令废止那部“1984法规”。相比较之下,中国是否强大还在其次,首要之事是中国人必须要有生命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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