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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上诉港人子女终获居港权 - 2002-01-10


香港终审法院星期四就五千多宗香港居民在中国大陆出生的子女居留权的问题做出最后的裁决,缠讼数年的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大陆出生子女争取居港权的上诉案件终于有了结果。香港终审法院列出了可以获得居港权的一些原则。法院裁定,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号判决诉讼当事人获得居港权的两宗个案发生在中国人大解释基本法 之前,其他人士不能引用先例而获得居港权。终审法院这次判决,凡是1997年七月一号之前抵达香港的申请人,而申请人的父亲或母亲中有一人已经成为香港居民之后而出生,其子女身份一经确定就可以取得居港权。

香港法律援助署曾经致函给一些人,表明他们不必参与诉讼,他们因此合理地期望能得到居港权。香港入境处长要视此为个案处理重新行使酌情权的决定。终审法院判决对香港特区行政当局所采取的宽免政策采取了扩张的解释。根据原来的宽免政策,特区政府容许于1997年7月1号到1999年1月29号已经身在香港并且曾经向入境事务处就居留权提出声称的人士获得居港权。可是入境事务处长规定相关的居留权的声称必须是在入境事务处留有纪录的。终审法院认为这种解释过于狭隘,偏离合理的作法,因此做出裁决说,任何文件能明确指出某人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同时可以明确提供某些资料,如该子女出生的日期和地点,以及要求该子女来港定居或享有居留权则应该被理解为做出了居留权的声称。如果拒绝接纳以上的文件,就等于错误的执行了宽免政策的决定。

* 败诉者面临遣返*

根据这次判决而获得居港权的申请上诉人大约有五百人。大部份申请人败诉,面临被遣返回中国大陆的处境。代表当事人的律师布鲁克斯在判决之后接受香港传媒采访的时候表示这次判决意味者香港宪制的倒退。布鲁克斯说:“我认为这是香港宪法制度发展的倒退。我想这件事将继续困扰特区政府。”

香港立法会法律界别的议员民主党的余若薇呼吁终审法院的裁决是根据法律而做出的,呼吁那些争取居港权而败诉的人士会尊重法律,接受判决的结果。香港立法会议员吴霭仪希望香港入境处可以用人道的立场处理上诉失败的个案。吴霭仪说:“我希望双方都花多一些时间研究判决的内容,如果败诉的人起码入境处给他们一些时间研究一下,除了原则以外,是否有些人道的理由,让他们可以留在香港。就算要遣返也要给他们充份的机会。因为个案个别的情况。许多都没有获得详细的考虑。

积极为争取港人在中国大陆出生的子女争取居港权的甘浩望神父在接受美国之音记者访问的时候表示,呼吁争取居港权败诉人的人要冷静。他说:”希望大家冷静面对这个情况,特别那些败诉的人无法和他们的父母团聚。但是在这方面我们都有问我们的律师,他们的意见。今天失败的兄弟姐妹可不可以在法庭继续他们的行动。明天我们和香港政府开会。希望他们用行政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一位败诉的当事人对记者哭诉说要面临被遣返回大陆和家人分离的厄运。她说:“我可以这么说,现在心情压力比较大一些。因为这个决定对我们不利,可能面对的就是一个月。叫我们回大陆去。看看政府和我们谈判的结果怎么样,因为我们来的时间比较长了。看看他们如何处理我们这一批港人内地子女。”黄小姐告诉记者说,她们并不会诉诸暴力抵抗,因为这样会造成更坏的影响,因此她做了最坏的打算。她说:“如果入境处真的要强迫遣返,我们是没话可说的,但是我也希望政府是给一个希望给我们,给我们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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