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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颁布境外律师管理细则 - 2002-08-02


中国司法部日前颁布了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今年一月实施的“不得在中国从事中国法律事务”的主要条款作了细化的规定。有业者认为这是重申中国司法主权的行为。

*五个“不得”*

根据这项细则,中国境外律师行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从事的“中国法律事务”包括五项行为。那就是:

不得以律师的身份在中国境内参与诉讼活动;

不得就合同、协议、章程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中适用中国法律的具体问题提供意见或者证明;

不得就适用中国法律的行为或者事件提供意见和证明;

不得在仲裁活动中,以代理人身份对中国法律的适用和涉及中国法律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或者评论;

不得代表委托人向中国政府机关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办理登、变更、申请、备案手续以及其他的手续。

另外,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也不得直接、间接投资中国律师事务所。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表示,司法部作如此的规定是彰显中国的司法主权。这位律师说:“这属于一个国家司法主权的问题,因为牵涉到司法方面的时候必须要使用国内承认的律师。”

*不同法律体系*

而北京律师协会的一名律师也认为中国司法部这样做是重申中国境内司法主权的精神。他说:“这是涉及一个司法主权和独立的问题。另外呢?香港和大陆确实是法律体系完全不一样。一个是英美法系,一个是中国大陆的法系。很多的不同。”这名黄姓律师表示,这个规定只是对原有规定的详细具体化并没有什么新的东西。只是它更加明确了一点。因此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要牵涉“中国法律事务”有关的问题的时候,就必须聘请中国境内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律师或者中国境内的具有注册资格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相互交换业务。黄律师说:“目前咱们国家范围之内,大陆范围也是一样的。一个外地律师想要在北京市来执业的话,也需要到司法局来注册,加入当地的律师协会等等有很多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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