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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防密外泄文件看新闻自由 - 2002-10-23


九月二十四号香港特区政府所公布的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就防止叛乱,分裂国家,窃取国家机密等行为自行立法的咨询文件中同新闻界传媒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有关资讯的披露。香港律政司长梁爱诗十月十七号在出席香港报业公会午餐会时在回答新闻界高层人员的问题时说现行的法例本来就是新闻记者头上的一把刀。她指出目前的咨询文件的建议较现行的香港的法例宽松,不可能出现白色恐怖。

针对香港经济日报总编辑丘诚斌所提出的[将来香港的记者报导中国大陆的新闻是否很容易触犯新增加的未经授权披露资料的罪行]的问题,梁爱诗回答说,她相信丘诚斌应该很清楚什么是未经授权。 如果去偷当然是非法。梁爱诗以前[明报]记者席扬数年前在中国落入法网的案件来说明。梁爱诗说,当时中国司法当局问席扬资料是怎么得来的,席扬为了保护提供资料的人而不肯说。梁爱诗说席扬不肯说等于就是偷来到资料。此话一出全场哗然。梁爱诗强调新闻界需要同时具备四项元素才可以入罪。一是有关资料是保安及情报,防务,有关国际关系,有关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区关系以及有关犯罪和刑事调查等四种受保护的资料。二是资料是从非法途经取得。三是明知披露资料有损害性。四是未经授权进行披露。

*保护消息来源原则*

香港记者公会主席麦燕廷女士表示梁爱诗司长所讲的有关泄密的条件反映律政司对新闻工作的了解是很不够的。

因为她说,你不披露你的消息来源就等于去偷新闻,那是一个很惊人的一个言论,那是很不负责任的讲法。麦燕廷说,大家都知道保护消息来源对新闻工作是很重要的。因为如果一些不愿意透露身份的人不是基于相互守密的条件,他不会把内部的消息告诉记者。没有这些通风报信的人,记者有的时候就很难监察政府一些违规的事情以及它可能滥权的问题。所以保护消息来源对新闻工作是很重要的。

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梁家杰从普通法的判例证实目前新闻记者的消息来源是受到香港法院保护的。梁家杰说:

在普通法判例里面,有一个这么的情况。就是法庭基本上接受记者他有一个责任就是保护提供资料给他的人物的身份。因此梁家杰认为如果有人说新闻记者他不披露这个提供资料的人的身份就是不妥当的话,是没有普通法判例的支持的。梁家杰说根据目前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自行立法的咨询文件立法之后,记者就不能把资料披露了。因为记者无法要求消息人士证明他的资料是经过政府合法的授权才予以记者披露呢。如果这种情况出现以后,那么市民从报纸,刊物中间去了解政府的运作,去监察政府的操作就恐怕很困难了。

* 符合公众利益的消息披露*

梁家杰说现在根本不需要在新的立法里加入这一项条文,因为现在官方保密条例里已经对政府敏感的资料有了足够的保障。但是如果真的要立法的话,香港大律师公会建议在新的法例里有一个特别的声明,也就是说记者披露某一个消息是符合公众利益,可以作为一个答辩的理由。麦燕廷指出目前第二十三条自行立法咨询文件建议如果获得通过的话将来新闻工作的肯定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影响不单是影响新闻工作者。因为新闻工作者他会考虑到这些东西不能报,那些东西不能报。那他就很多东西就不会报。不会报受害的是谁,不是公众吗?如果通过会很危险,大家一定要把反对的声音告诉政府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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