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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15:53 2024年5月8日 星期三

法律窗口:在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和神创论 Evolution and Creationism in Public Education


1859年,英国生物学家查尔斯·达尔文发表了《物种起源》。书中指出,地球上的各种生物是非生物经过变异、遗传和自然选择,由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逐步进化而来的。达尔文的进化论对宗教人士所信奉的神创论造成了巨大冲击,因为根据圣经的说法,只有上帝才是人和物种的创造者,他用泥土造人,并创造了动物、昆虫、飞鸟及其他生物,使它们各从其类。

20世纪20年代,在美国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有坐牢的危险。直到1968年,教授进化论的做法才为美国法律所肯定。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和神创论是如何判决的。

*进化论在美国公立学校*

1925年夏天,田纳西州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镇戴顿发生了一起轰动全美、被人们称为“猴子的审判”的案子。这个案子之所以得到这个雅号,是因为它和达尔文的进化论有关系。根据进化论学说,人是从猿进化而来的,通俗地说,就是从猴子进化而来的。田纳西州当时的法律规定,任何不教授上帝造人而教授人类是从低级动物进化而来的学说都是违法的。美国民权联盟决定对田纳西州反对进化论的法律提出挑战,但案子没有当事人不行,于是戴顿镇一位年轻的高中教师约翰·斯科普斯表示愿意协助他们打这场官司。斯科普斯故意违反田纳西州的法律,在科学课上教授进化论,因此被送上法庭。

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史蒂芬·盖介绍了当时的历史背景。他说:“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大多数公立学校系统可以说刚刚起步,人们在科学学科中增加了生物教学课程,结果面对的问题是:教授达尔文的进化论,还是教授圣经的神创论。当时,美国许多州,特别是南部一些州,都通过了禁止教授进化论的法律,例如田纳西州就把在公立学校或大学教授进化论视为犯罪,如果教授进化论,就有可能坐牢或被罚款。”

教授进化论在田纳西州为什么受到这么大的阻碍呢?德克萨斯州贝勒大学政教研究学教授弗朗西斯·贝克威斯解释说:“1859年,查尔斯·达尔文发表《物种起源》一书,记述了有生命微生物的发展,他认为,它们的产生不需要任何超自然的力量或者上帝的介入。美国以及其它地方很多人对这个学说感到很不安,因为其中很多人相信圣经神创论的说法,也就是,人类和动物都是由上帝直接创造的。”

内华达州政治学系教授泰德·耶伦解释说,宗教在美国人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他说:“从美国建国初期开始,宗教就是我们特性的一部分。18世纪和19世纪,基督教福音在美国复兴,教会遍布全美各地。对宗教生活和信仰的重视对很多人来说始终没有改变。作为美国人,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要具有某种形式的宗教背景。”

*猴子的审判*

斯科普斯因为教授进化论而被州政府起诉,这个案子被称为“田纳西州起诉斯科普斯案”。美国民权联盟聘请当时全美最著名的民权律师之一克拉伦斯·达罗为他辩护,田纳西州政府则聘请了原总统候选人、基督教权威人物威廉姆·詹宁斯·布赖恩作为政府一方的起诉律师。1925年7月10号,初审法庭开始受理此案,达罗和布赖恩在法庭上就科学和宗教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方请来一批科学家作为证明达尔文学说的证人,但法官以他们的作证和此案无关为由而不予考虑。起诉方认为,这个案子所涉及的问题非常简单,那就是,斯科普斯到底有没有触犯田纳西州的法律。由于这个案子是美国涉及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的第一起案子,因此在全美引起很大轰动,它还被人们称为“世纪审判”。

弗朗西斯·贝克威斯教授说:“人们之所以如此关注这个案子,是因为它是通过电台向全美广播的第一起案子,当时收音机刚刚出现不久,人们第一次可以通过广播密切跟踪案情的发展。”

最后,陪审团判定斯科普斯有罪,法官判处他罚款100美元。但在1927年,美国民权联盟和达罗律师又代表斯科普斯上诉田纳西州最高法院,法院推翻了对斯科普斯的判决,原因是对他的罚款应该由陪审团,而不是法官来定。因此,斯科普斯既没有坐牢,也没有缴纳罚款。后来,他放弃教书,到芝加哥大学学习地质,并选择了原油工程师的职业。

一些专家指出,由于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并没有解决宪法第一修正案是否允许各州教授和宗教信仰相违背的进化论学说的根本问题,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案子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但是,乔治亚州大学法律和美国史教授爱德华·拉尔森认为,这个案子使反对教授进化论的基督教原教旨主义者在民众心目中失去了威信。他说:“虽然斯科普斯被定罪,田纳西州的法律得到确认,但在大众的心目中,限制教授进化论的想法却受到挫折。在这起案子之后的几十年中,教授进化论在保守派宗教人士聚集的各州颇有争议,但是在象纽约和加利福尼亚等其他各州,教授进化论则没有引起多大争议,这种僵局一直持续了几十年,直到其它案子提出为止。”

*阿肯色州的进化论法*

1968年,阿肯色州一所公立学校又发生一起涉及是否教授进化论的案子。这一次,联邦最高法院介入此案,并做出历史性判决。这个案子名叫“埃珀森起诉阿肯色州案”。苏珊·埃珀森是阿肯色州小石城一所公立高中的生物老师。阿肯色州当时的法律禁止教师教授有关人类是从低级动物进化而来的理论,史蒂芬·盖教授比较了阿肯色州和田纳西州的法律。他说,阿肯色州的法律基本上和田纳西州的法律一样。他说:“实际上,阿肯色州效仿了田纳西州的法律。它们之间有一点不同,即阿肯色州是通过公民投票决定采用反对进化论的政策,也就是说,这个州的居民投票支持禁止教授进化论的法律,这条法律不仅适用于大学以下的公立学校,也适用于公立大学。”

但是,苏珊发现她所在的校区采用了包括进化论的教材,这使她左右为难。她要么违反这个州的法律,使用这个教材,要么拒绝使用这个教材,但会面临被校区委员会纪律处分的危险。最后,她下决心向阿肯色州的反对进化论法提出挑战。

1968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阿肯色州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理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允许各州要求教学必须迎合任何宗教派别或教义的原则或禁忌,即美国宪法不允许各州支持某一宗教,不能它说对的就教,它说不对的就不教。福塔斯大法官在代表法庭发表的意见书中指出:“ 在我们的民主社会中,州和联邦政府在宗教问题上必须保持中立,因为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政府在宗教和宗教之间,宗教和非宗教之间保持中立。”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禁止各州把任何一种宗教信条作为教育的基础,而且不允许各州在公立学校禁止教授进化论。弗朗西斯·贝克威斯教授分析了埃珀森一案的重要性。他说:“这是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审理有关神创论和进化论的案子,它还为涉及公立学校课程的案子开创了一种思考方式。法庭判决说,各州和公立学校在设立他们认为有利于社区的课程或学习计划方面应该有很大的自主权。但是,任何以鼓励或禁止宗教信仰为目的而设立的学习计划都将被法庭宣布为违反宪法。”

*路易斯安那州的进化论法*

20世纪末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另一起案子中对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补充,这次是针对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允许在公立学校中教授进化论,但先决条件是必须同时教授圣经的神创论。一些学生家长提出诉讼,向这条法律的宪法性提出挑战。史蒂芬·盖教授说,路易斯安那州为本州的法律进行了辩护。他说:“路易斯安那州说,我们所做的只不过是在地球如何起源这个问题上为学生提供多方面的观点。实际上,从学术自由的角度看,我们必须把各种不同的想法传授给学生,让他们自己选择哪些想法是正确的。”

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7年做出判决说,路易斯安纳州的法律违反了宪法。判决指出,在公立学校教授有关超自然的力量创造人类的宗教信仰是在支持某一宗教,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不能确立国教的条款。判决还认为,不教授神创论就不能教授进化论的做法,破坏了向学生提供全面科学教育的目的。

华盛顿州贡萨格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维·德沃尔夫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他说:“首先,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路易斯安那州声称,他们的法律是为了促进教师的学术自由,但实际上它和阿肯色州的法律一样,都是以促进宗教为目的。其次,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条法律规定,学校只有教授包括其它内容在内的课程,才能教授进化论。因此,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违反了宪法。”

史蒂芬·盖教授说,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把信仰宗教的决定权交给公民个人。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指出,如果通过公立学校这样的政府机构鼓励宗教,政府就会选择某一宗教,强迫学生只学习这一宗教,从而造成很多问题。史蒂芬·盖教授说:“在宗教问题上,美国是多元化国家。美国人信仰各种不同的宗教,例如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印度教和佛教等,可以说应有尽有。我们担心政府会鼓励某一种宗教而排挤其它宗教,因此一向反对政府介入宗教。”

*智慧设计和有关争议*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在教授进化论的问题上做出了明确判决,但有关争议仍在继续。内华达州政治学系教授泰德·耶伦说:“最新的争执不仅仅集中在神创论的问题上。现在,有些人试图推动教授所谓的“智慧设计’,他们要求教授高中学生有一个智慧者创造了世界,无论这个智慧者是上帝也好,还是其它什么东西也好。他们提出,因进化论而得出的世界偶然产生的推论是不可信的。”

得克萨斯州神学院教授约翰·霍尔伯特说,信奉“智慧设计”的人当中,一些人信仰上帝,希望把神创论加入科学课程当中,另一些人虽然不是宗教人士,但认为进化论存在很多问题。他说:“这些人试图削弱这个国家进化论游说的强大攻势和支配地位,而把‘智慧设计’的理论带入课堂。他们提出:我们要让人们看到进化论有很多问题,它并不是真理的堡垒,我们希望人们了解,在美国这样自由的国家,‘智慧设计’是同样有价值的理论,我们这么做只是希望把所有的观点介绍给人们。但是,反对这一派的科学家说:不对,‘智慧设计’是彻头彻尾的神创论,它和宗教没什么两样,你们只不过把它伪装起来,其实是换汤不换药。”

目前,堪萨斯、俄亥俄、科罗拉多,明尼苏达以及宾西法尼亚等州已经提出有关“智慧设计”的法律,但还没有人到法庭上对这条法律提出挑战。一旦这些州的教育委员会采用这条法律,要求在公立学校教授“智慧设计”的理论,预计联邦和州法庭将面临新一轮法庭诉讼,联邦最高法院有可能最后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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