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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司法审查权 (Judicial Review)


司法审查权指的是联邦最高法院解释联邦宪法、审查联邦和州法律以及立法和行政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权力。虽然司法审查权是美国司法制度最大的特点之一,但是联邦宪法对此却只字未提。

法律窗口: 司法审查权 (Judicial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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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年,美国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而独立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根本大法联邦宪法。宪法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并且明确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但是,加利福尼亚州州立大学政治学教授西尔维亚·斯诺维斯说,联邦宪法并没有赋予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他说:“联邦宪法在司法审查权问题上是沉默的。虽然司法机构,也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负责实施宪法,但是,司法审查权的做法是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美国人通过不成文的惯例法支持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斯诺维斯教授说,美国法继承了英国法关于政府有限权力的规定。但是,至于这些规定应该由法庭,还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来实施,争议很大。1790年以后,由法庭实施宪法的观念越来越普及。到了1803年马伯里起诉麦迪逊一案时,司法审查权的概念才正式形成,而它的形成和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有很大关系。下面回顾一下这起案子的经过。

*马伯里起诉麦迪逊案*

1800年,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竞选连任失败,他的对手托马斯·杰佛逊当选为总统。亚当斯是联邦派,杰佛逊是共和派。联邦派主张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维护土地所有者、金融家以及商人的利益,并且希望和英国保持密切的关系。共和派则主张给予联邦政府有限的权力,保护和尊重州及个人的权利。在亚当斯离任之前,联邦派控制的国会通过法案,新增加了42名法官和政府官员的位置,威廉姆·马伯里就是其中一名法官。但是,共和派总统杰佛逊上任后迟迟不颁发委任状。

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拉里·克雷默介绍了当时的历史背景:“美国建国的头十年中,没有什么真正的政治党派。领导宪法起草运动的联邦派虽然掌握政权,但一直受到杰佛逊和麦迪逊领导的共和派的挑战。到了1800年,共和派赢得总统选举的胜利,杰佛逊成为第三任总统。出于对共和派的不信任,联邦派在下台之前,实际上在政权移交的三天前,任命了42名倾向联邦派的法官和政府官员,但是由于任命得太匆忙,以致于这些人的正式委任令没有来得及颁发。杰佛逊知道,如果颁发委任令,司法机构就会成为反对党的堡垒。他认为这种做法很不公平。他说:现在我是总统,我认为不应该任命这些人为法官,我不会给他们颁发委任令。”

马伯里在联邦最高法院起诉了当时的国务卿麦迪逊,要求他颁发委任状。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收到控方的起诉状后,以联邦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麦迪逊,要求他解释为何扣押委任状不予颁发。但是,麦迪逊对此置若罔闻。虽然美国实行的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鼎立的政治体制,但在建国初期,联邦最高法院被认为是三权中权力最弱的,再加上联邦宪法没有赋予它向行政和立法机构发号施令的权力,因此强迫总统或国务卿服从法庭的命令和判决几乎是不可能的。

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玛丽·彻说,面对这一挑战,马歇尔首席大法官表现得足智多谋:“约翰·马歇尔在普通法方面是一个杰出的律师,他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雄辨的才能和综合各种材料的能力。他曾担任过国务卿和其它政府要职,在成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之后,人们意识到他在写法庭书面意见书方面非常具有说服力,无论你对某一事务的看法如何,他都会让你感到,最后的判决只有这么写才是理所当然的。”

马伯里的案子使马歇尔处于进退维谷的地步。他意识到,如果法庭颁发命令,迫使麦迪逊国务卿颁发马伯里的委任状,杰佛逊总统将不予理睬,这样联邦最高法院的地位和威信就会削弱。但是,如果法庭不这么做,人们就会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是因为胆小怕事才不敢下令政府颁发委任状。

经过审议,联邦最高法院1803年就此案做出判决。马歇尔首席大法官解释说,国会1789年通过的司法法案的确给予最高法院颁布委任令的权力,但国家的根本大法联邦宪法规定,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以及一州为当事人的一切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对于其他所有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有上诉管辖权,但必须遵照国会规定的例外与规章。因此,1789年的司法法案和联邦宪法相抵触,属于违宪而无效。马歇尔说,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对马伯里起诉麦迪逊案没有初审权,因此它无权颁布委任令。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一方面废除了国会的一项法令,另一方面又避免了和总统发生直接冲突,因为判决指出,这个案子不在它的管辖范围,因此不能命令国务卿颁布委任令。当然,马伯里的委任令终于未能兑现。

*马伯里起诉麦迪逊案的影响 *

玛丽·彻教授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这一历史性的判决:“在马伯里起诉麦迪逊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和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判决说,按照法律的要求,马伯里应该得到任职,反之就是违法。但是,马歇尔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很有策略。他知道,一旦真的这么做了,不仅会导致宪法危机,还会给当时权力尚不成熟的联邦最高法院造成严重的政治问题。他指出,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对宪法做出解释,而根据宪法的要求,马伯里也应该得到任职,但法庭在审议司法管辖权的条款后发现,这个案子不属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这样,马歇尔一方面避免了宪法危机,另一方面又宣布联邦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审查权。”

但是,圣母大学政治学教授索蒂里奥斯·巴伯说,马歇尔和他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司法审查权形成的一个因素,但并非主要因素:“司法审查权不是单靠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法庭的力量得以确立的,它来自于美国社会长期存在的政治需要。美国是一个有两亿多人口的大国,人们对宪法的解释也不尽相同。为了不让国家的根本大法受到来自联邦和各州法庭意见的左右,就要求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本身有统一性和合法性。司法审查权来自于我们国家和人民复杂的社会和政治需要,而不仅仅是1803年以马歇尔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拉里·克雷默分析了马伯里起诉麦迪逊一案的历史意义:“出人意料的是,这个案子起初的重要性并不在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而在于马歇尔首席大法官要求杰佛逊总统向马伯里颁发任职令的告诫,这是当初这个案子引人注目的地方。在美国建国前100年中,司法审查权并不常见于宪法的实施,它是在大约100年之后,随着现代政府的出现,以及政府在人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法庭才更加积极地行使司法审查权。到了19世纪和20世纪,法庭的权力日益扩大,并从马伯里起诉麦迪逊一案中找到了行使自己权力的依据。联邦最高法院说,这个案子给予他们废除它认为不符合宪法的国会和州法律的权力。”

*司法审查权的现实意义*

司法审查权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对于联邦最高法院如何行使这一权力,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玛丽·彻说,争议的问题不是联邦最高法院是否应该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是它如何行使这个权力:“从司法审查权开始确立起,就有法官提出,即使联邦最高法院有司法审查权,也应该非常谨慎地行使这个权力,例如,它只有在发现明显错误而且是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废除国会的某一法案。但是,也有法官指出,司法审查权的范围很广,联邦最高法院有义务保护每个公民的自由权,并且在政府各个机构中起到公断的作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应该广泛地运用这一权力。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每一起案件中,几乎都存在这种辩论。”

加利福尼亚州州立大学政治学系教授斯诺维斯举例说明了司法审查权的争议:“例如,隐私权是引起人们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联邦最高法院解释说,宪法保护人们的隐私权,政府不能干预某些个人行为,也不能对其施加任何法律。这方面最早的一个案子涉及计划生育问题,法庭的判决并没有引起很大争议,因为很少有人反对实行避孕,而且大家都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问题。后来,法庭把隐私权扩大到堕胎权。另外,美国法律过去把两个成年人之间自愿的同性恋的性行为视为违法,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这条法律。但是,那些认为同性恋行为在道德和法律上是错误的人指出,宪法中没有任何保护同性恋的条文。他们谴责这一判决说,这是法官们的主观臆断,宪法并没有这么说可以这么做。”

但是,斯诺维斯教授指出,争议在于法庭应如何行使这一权力,而不在司法审查权本身。他说:“法庭的判决,有的得到称赞,有的受到谴责。总的说来,人们仍然支持司法审查权制度,他们可能就某些案子发生争执,指出法庭过去以及现在判决中出现的错误,但这个机制在美国社会中已经深入人心。”

圣母大学政治学教授索蒂里奥斯·巴伯教授也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适合美国的国情,而且将继续存在下去:“司法审查权是非常特殊的有价值的机制,它满足了美国民众对法律一贯性和合法性的深刻需要。我认为,它是美国宪法这一皇冠上的一颗宝石。虽然我们每个人都有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持反对意见的时候,但司法审查权是必要的,我认为,它会继续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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