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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沃案:谁掌握生死权?


今天我们回顾近年来在美国最引起争议的案子之一。这个案子虽然涉及一位普通的美国妇女,但是却两次被提到联邦最高法院,甚至连国会和总统乔治.W.布什都出面干预。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子起因*

1990年2月25号,佛罗里达州妇女特丽.夏沃在家中突然昏倒,导致心脏停止工作,脑部缺氧。从此她便失去了表达能力,并需要靠进食管维持生命。发病早期,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夏沃和岳父母一起四处为她求医,期盼奇迹能够发生。

*特丽成为性植物人*

1992年,迈克尔还以医疗过失罪到法院控告了特丽的私人医生。迈克尔称特丽的医生此前未能诊断出她饮食失调,体内钾元素失衡。他说,这是导致特丽发病的原因。陪审团最后判予100万美元的赔偿金,其中70万美元用于特丽的康复治疗,30万美元作为对迈克尔失去妻子的赔偿。

但是,在特丽康复的希望越来越渺茫、特别是在医生诊断她为永久性植物人后,迈克尔在1995年和另外一个女人生活在一起,并生了两个孩子。他随即开始通过向法庭申请实施安乐死来结束妻子的生命。他提出的理由是,特丽在发病之前曾对他说过自己不愿意靠生命维持系统存活的话。

特丽的家人认为,这一切都是编造,而且指称,作为特丽法律监护人的迈克尔违背了他在法庭上向陪审团所做的承诺;他不但没有把这笔基金用来为特丽提供治疗,反而用去聘请律师,以结束特丽的生命。

根据佛州法律,如果某人成为残疾,那么他(她)的配偶就可以成为其法律监护人,并且可以代为做出所有的医疗决定。虽然特丽的家人曾经试图通过法庭从迈克尔手中夺回特丽的监护权,但是未能成功。从此,一场争夺特丽生与死的法庭之争便从此开始了。

*案子经过*

1998年5月,迈克尔.夏沃向法庭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拔除妻子特丽的进食管。2000年2月,佛州巡回法院法官格里尔批准了迈克尔的这一请求。2001年1月,佛州二区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同年,佛州最高法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相继拒绝受理此案。特丽的进食管第一次被拔除。但是,由于政府的干预,之后特丽的进食管又被插入拔除过多次。

*州长介入*

到了2003年,迈克尔再次上诉,在佛州法院再次授权拔除特丽的进食管的情况下,佛州州长、美国总统乔治.W.布什的弟弟杰布.布什介入此案。在他的推动下,佛州议会很快通过“特丽法案”,授权州长干预此案,特丽的进食管又被重新插回。但是,2004年9月,佛州最高法院一致裁定州议会的这个法案违背了“三权分立”原则,违反了宪法。

*拔除进食管*

2005年1月,信奉罗马天主教的特丽一家提出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发表的有关安乐死是一种罪的声明适用此案,要求佛州巡回上诉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但是,佛州巡回法院法官格里尔2月25号再次做出判决,批准在3月18号拔除维持特丽生命的进食管,让她自然死亡。于是,医生在2005年3月18号当地时间下午1点45分拔除了特丽体内的进食管。

*上诉最高法院*

之后,国会和总统紧急介入其中。国会参众两院在3月21号经过激烈辩论后投票表决,通过允许特丽家人要求联邦法官延长特丽生命的议案,布什总统当天签字,赋予议案法律效力。但是,美国联邦地区和联邦上诉法院在之后的两天内相继做出判决,拒绝特丽家人提出的为她恢复进食管的要求。于是,特丽家人紧急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特丽的弟弟鲍勃.申德勒(Bob Schindler)谈了作为家人的想法。 他说:“无论她有多么残疾,脑部受伤多么严重,作为社会,我们没有任何权利,象迈克尔所做的那样,以特丽是残疾为理由结束她的生命。我们家自始至终只有一个目的,我们进行这场斗争的唯一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把特丽带回家,无论她有多么残疾,也无论她脑部伤害多么严重,我们都愿意照顾她。”

*法院拒绝审理*

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还是决定拒绝审理此案。特丽在进食管被拔除13天之后,终于在3月31号停止了呼吸,她去世时只有41岁。虽然特丽去世了,但是这场涉及生命权的道德与法律纷争却没有结束。

*支持拔除者观点*

根据迈克尔的律师乔治.费洛斯(George J. Felos)的回忆, 这场官司最初涉及的法律问题很简单。那就是特丽本人的意愿是什么。她是愿意继续靠进食管存活呢,还是希望将其拔除,自然死亡呢?费洛斯说,他们请了三位证人到法庭作证,讲述特丽在1990年发病之前的一些谈话。

*证人陈述特丽谈话*

他说:“证人陈述了特丽在去葬礼或到疗养院探望某人时,或者在电视上看到某人遭遇可怕事故后被插上进食管或生命维持器时的一些谈话。特丽说过类似这样的话:如果我要靠人工手段维持生命,那么我情愿死掉。我不要插进食管。我不愿意靠别人的帮助这么活着等等。在听了这些证人的作证后,法官判定,如果特丽有表达能力,她也不愿意靠进食管来维持生命。所以,他下令把进食管拔除。”

*病人对其生命权力*

佛州大学医学院生物伦理、法律和医学职业项目主任威廉.艾伦(William Allen)教授指出, 这个案子涉及的是病人自己是否有权拒绝接受生命维持系统或是进食管来维持生命的法律问题。他说:“有些病人认为,靠生命维持器维持生命所承受的负担远远大于其好处,因此希望有尊严地死去。法庭判决说,美国和佛州人有权拒绝使用生命维持器。如果他们失去知觉、成为残疾或永久性植物人,但留下了生前遗嘱,或指定某人为他们做出决定,也可以不使用生命维持器。但是,特丽当时很年轻,没有立过这样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还是可以到法庭上要求法庭根据掌握的证据允许他们这么做。”

*重要法律原则*

费洛斯律师指出,特丽的进食管第一次被拔除后,佛州议会马上通过“特丽法案”,给特丽重新插上进食管。他认为,政界人士的卷入给这个案子提出了另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他说:“美国政府分三大部门,行政部门执行法律。这包括总统和州长。立法部门制定法律。这包括美国国会和各州议会。作为司法系统的法院解决纠纷,做出判决。我们提出,佛州州长、佛州议会以及后来美国国会无视法庭判决;它们靠通过法律来废除法庭判决,这种做法违背了我们的政治体制以及美国宪法。”

*法庭有判决权*

艾伦教授认为,在法律的解释上,最后的发言权在法庭,而不是国会或总统。他说:“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在涉及隐私权的宪法问题上,政府不能干涉诸如生命权这样的决定。这个案子涉及的更广泛的社会法律问题是,美国的体制决定了,法庭在这些问题上有判决权。佛州议会,美国国会,甚至连美国总统都不能改写这个判决。虽然这个原则受到挑战,但最终还是得到维护。”

*支持维持生命一方立场*

在佛州以及美国大多数州,病人有权拒绝接受他们认为不必要的治疗,例如如果某人患了癌症,但是不希望动手术,他有不动手术的自由。如果某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病人有权决定是否要插入呼吸器。还有一些濒临死亡的人拒绝使用生命维持器,但是却服用止痛药,以使自己死去时不那么痛苦。但是,特丽的情况却不同,因为她当时已经失去表达能力。

*特丽没有书面表示*

特丽家人聘请的律师芭芭拉.韦勒(Barbara Weller)介绍了他们打这场官司的法律依据。 她说:“我们律师事务所做的第一件事情是起草‘特丽法案’。我们在这个法案中提出,如果一个人没有以书面形式表示他不希望靠进食管来维持生命,而希望通过停止进食和进水死亡,那么法庭就不能下令这么做。这应该成为佛州的一项公共政策。我们提出,特丽从来没有以书面方式表示过她希望以这种方式死去。”

*法庭与行政和立法机构之争*

韦勒律师承认,这场法律争执最后实际上演变成法庭与行政和立法机构之间的斗争。她说:“杰布.布什试图通过作为州长的身份挽救特丽的生命。我们也在努力争取佛州议会和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律,禁止通过不让病人进食的方法终止其生命。佛州有保护动物不被饿死的法律,如果某人把狗或马饿死了,他可能会蹲监狱。佛州还有不准通过让囚犯挨饿将其处决的法律,因为这被视为残酷和非常的刑罚。我们无法想象,我们的法律竟然允许因为某人残疾而失去表达能力就不给他进食进水。为此,佛州议会通过了‘特丽法案’,其目的是使布什州长能够介入其中,以挽救特丽的生命,同时使法庭可以重新审理这个案子。美国国会为了联邦法庭能够重新审理此案也通过了有关法律。但是最后所有的上诉法庭和联邦最高法院都表示:法院已经做出判决,特丽的进食管必须拔除,国会不得介入其中。”

*不应以维护生命质量为由让她死亡*

韦勒表示,他们为打官司在全国各地聘请了30多名医生、神经病学家和病理学家通过电视录像诊断特丽的病情,其中很多人认为他们可以帮助特丽恢复过来。韦勒说,在特丽临终前几天,她还亲自到医院探望过她。据她叙述,特丽试图和周围的人谈话并亲吻她的母亲。

西雅图“探索研究所”的资深研究员、特丽家人的义务法律顾问 (Wesley J. Smith)律师指出,既然迈克尔后来抛弃了他和特丽之间的这段婚姻,那么他就无权决定是否继续维持他妻子生命的问题。史密斯说“我认为,不应该以所谓维护生命质量为由让特丽脱水死亡。既然特丽的父母和兄弟姐妹都愿意照顾她。在我看来,最人道和最有人性的做法是让他们来照顾她,而让迈克尔重新开始他的生活。不幸的是法庭不同意这种观点。”

*政治和法律最激烈争议之一*

史密斯指出,虽然这是美国近年来政治和法律上最激烈的争议之一,但是它一直都是在法治下进行的。他对这个案子最终以法治的手段得到解决表示赞许。史密斯说:“布什总统没有派军队去保护特丽,杰布.布什州长也没有派国民警卫队去保护特丽。法治是美国自由最基本的原则。这场激烈争执的双方的做法始终保持在法治的范围之内。我认为,这是美国生活非常了不起的方面。”

*特丽一案意义*

迈克尔的律师费洛斯分析了这个案子的重要性。

*费洛斯: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他说:“这个案子再次确立了病人有权自行决定治疗的问题。对我们的政治体制来说,这个案子维护了这么一个原则:司法部门是独立平等的机构,政府其它部门必须遵守法庭的判决。在美国,这个原则被称为法治,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公众中大多数人坚决反对法庭做出的有关某人权力的判决,但是我们的法律体制决定了判决必须得到遵守。”

*韦勒提醒关注法庭判决危害*

但是,代表特丽家人的律师韦勒对法庭的判决表示不满。她提醒人们关注法庭判决带来的危害。韦勒律师说:“我们在这个问题上要非常谨慎,因为一旦法庭可以做出杀害没有表达能力的人的判决,那么我们就走在当年希特勒所走的道路上。如果我们对此表示沉默而让法庭判决说,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低下,不值得生存下去,那么下一群被判不值得生存的人又会是谁呢?这是一个令人恐怖的形势,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

*生命意义相对还是绝对?*

特丽的弟弟鲍勃也表达了同样的感受。他说:“看着某人被活活饿死渴死是非常可怕的事。我无法相信在美国我们会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这是非常野蛮的做法。在美国,有些人似乎把以生活质量低下为由杀害残疾人看作是一件有同情心的事。但是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却认为,关心和爱护残疾人,而不是因为怕麻烦就让他们死亡,才是真正具有同情心。”

特丽家人的义务法律顾问史密斯律师认为,特丽一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解决得好和坏,将决定21世纪的道德观念。他说:“我认为,特丽一案提出了全世界都要努力解决的问题:我们是应该因生命本身的意义而珍视它的价值呢,还是应该因某些人的能力更大一些就认为他们应该拥有更多的权利,他们的生命也更具有价值,从而把生命的价值视为相对的呢?我认为,我们如何回答这个问题,将决定21世纪的道德观念。”

*特丽家人基金会*

据悉,佛罗里达州每年有上千名病人以和特丽同样的方式死去,全美各地还有更多这样的情况。特丽的家人在2001年设立了一个基金会,其初衷是争取维持特丽的生命,但是,特丽去世后,她的家人表示要通过这个基金会来帮助和特丽有同样处境的病人以及残疾人和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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