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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0:03 2024年5月7日 星期二

湖南湘乡农民王威发的冤案


很多听众都听说过发生在清朝末年的“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冤案吧,浙江举人杨乃武被人诬陷与号称“小白菜”的毕秀姑通奸谋杀,两人在酷刑逼供下屈打成招,蹲了三年多的监狱。后来,杨乃武的妻子和姐姐赴京告状,才使冤案平反昭雪。

今天,为各位介绍被称为“杨乃武与小白菜” 现代版的一起冤案。案子的主人公、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石江村农民王威发被司法当局错误地以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他的家人从基层人民法院直到最高人民法院,经过30年漫长的申诉,才洗刷了不白之冤,使王威发获得无罪判决。

*王威发屈打成招*

1972年7月12号,湖南省湘乡县东郊公社石江大队发生了一起强奸抢劫案。碾米厂的一位女工夜晚回家的路上遭到强暴,身上仅有的8元钱也被抢走。由于夜黑记不清犯罪人的长相,这位女工只记得歹徒身材魁梧,力气很大。当时正处于文化大革命动乱时期,公检法已经被彻底砸烂,负责这个案子侦破工作的湘乡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湘乡县公、检、法军管小组,凭借现场留下的唯一物证,一块打有青布记号的罗布洗澡巾以及一些未经证实的证据,就把本村28岁的青年农民王威发作为主要嫌疑人抓了起来。

据王威发介绍,办案人员对他使用了残酷的刑罚,他们把他反铐起来,采取“吊半边猪”的方法,也就是将一只脚和一只手吊起来,用皮鞭和棍棒抽打他,直到他皮开肉绽,血肉模糊。王威发称,他被他们逼着在所谓的认罪书上签了字。

王威发说:“当时湘乡县公检法没有调查清楚就怀疑我,并我抓起来审讯了三天三夜,他们把我吊起来打,还收集了一些材料,按着我的手在上面签了字。一直搞到10月21号,判了我7年徒刑,罪名是强奸抢劫犯。”

1972年10月21号,湘乡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湘乡县公、检、法军管小组对王威发做出“强奸抢劫犯”的刑事判决,王威发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之后被送往岳阳的建新农场接受强制劳动改造。

*王威发的家人受辱伸冤*

1972年,王威发被抓走时,他的3个孩子,最大的8岁,最小的只有2岁多。王威发的儿子王光辉说,因为家境贫寒,兄妹三人只上了初中就都不得不辍学了。根据他的叙述,因为父亲的原因,他们兄妹在人面前忍受了很多屈辱:

“那时候,我们受的苦是形容不出来的。队里每个月给我们50斤谷子还嫌多,我们在田里拣稻草做稀饭吃,就这么慢慢地过来了。我爸走了两年,风灾把我们家的房子全刮倒了,我们没有地方住,借宿在别人家,有很多不方便的地方。那时人们看我们象坏人一样。那个苦日子一下子也说不完。”

王威发的妻子李竹秀一人拉扯着三个孩子,肩负起生活的重担,承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压力。她还反复去湘乡、湘潭、长沙以及北京的各级法院和党政部门为丈夫伸冤叫屈。王威发的儿子王光辉说,经过坚持不懈申诉和上访,他父亲的冤案终于得到了平反:“从我爸抓走以后,我妈妈带着我们向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还跑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我们一直申诉了30年,30年以后湘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把我爸平反了。”

*王威发冤案得到平反*

虽然王威发在1979年刑满释放,但是他仍然背负着一个“强奸抢劫犯”的沉重黑锅。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在2001年组成合议庭对这个案子进行再审。2002年8月5号,在对案发证据和证人的证词进行调查及确认后,做出刑事判决书,撤销原湘乡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湘乡县公、检、法军管小组的刑事判决。判决认为:原判犯罪证据不足,量刑缺乏事实根据,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因此宣布撤销对王威发的原判决,宣告他无罪。至此,戴在王威发头上长达30年的“强奸抢劫犯”的帽子终于被摘除了。

*王威发申请国家赔偿*

2002年9月10号,湘乡市人民法院在推翻王威发的有罪判决后,向王威发支付了3000多元的补偿款。虽然湘乡市政府之后也给予王威发3万多块钱作为补偿。但是,身心遭受了巨大创伤的王威发对这个结果非常不满。他在2002年9月23号以遭受刑讯逼供和错误羁押冤枉入狱7年为由,先后向湘乡市人民法院和湘潭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但是,法院拒绝受理他的案子。

王威发说:“3000块钱不够,我现在是按照我们国家的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赔偿,规定应该由湘乡市人民法院赔,他们就是不赔。现在,我就是要让他们赔偿。湘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说,这个案子国家不能赔偿,这是不对的。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心理和身体健康损失,我的身体当时被他们打伤了,腰被坏了,我在监狱里受了7年的罪。”

湖南民间维权人士楚天舒在得知王威发的冤案之后,采访了王威发本人,并撰写了《铁幕沉冤》一文,介绍王威发的案情和处境,引起国内外媒体的瞩目。楚天舒对法院只给王威发补偿而不给予赔偿的做法提出了批评。

楚天舒说:“政府对他的说法就是他这个案子发生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所以他的案子是没有赔偿的。当时他们是这么说的。但是不管是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还是之后,这个事情已经发生了,他一个普通的农民,日子过的很苦,受了这么多冤,坐了7年的牢,从公平这一点来说,应该给他一些基本的赔偿。”

王威发在2002年致湘乡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公开信中指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7年的冤狱应该赔偿11万多元。他因刑讯逼供造成的身体伤害,除了赔偿全部医疗费外,最高还可赔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这三项加起来总计应该得到20多万元的赔偿,

王威发在公开信中指出,湘乡市人民法院虽然承认30年前的错判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自由,但是却驳回了他的赔偿请求,只给他3000元了事,这种做法是在肆意曲解法律并且知法违法。王威发现在又向湖南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法院已经接受了他的材料,但是仍有待做出答覆。

*刑讯逼供导致大量冤案*

上面,我们介绍了湖南农民王威发被司法当局错判为“强奸抢劫犯”而入狱7年,在经过30年漫长的伸冤上诉之后才得以平反。那么从王威发的这起冤案中,人们可以得到哪些启示和教训呢?

针对王威发在遭受刑讯逼供后被迫认罪的悲剧,北京独立评论员和法学专家王光泽指出,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沉默权的设定,是导致刑讯逼供大面积产生的主要原因。

王光泽说:“关键来讲,刑讯逼供广泛存在是因为这种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在执法人员的心目中没有真正的树立起来,还是延袭过去那种非常虚妄的正义感,也就是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而法律的正义恰恰相反,宁可放过三千,不可错杀一个。再者,中国大陆在50多年共产党主义教育之下,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一个典型的工具论法学。在中国大陆,法律一向被认为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这种阶级斗争的工具论扭曲了几代人的法律价值观,对大陆法律实践的影响更是非常糟糕。”

王光泽说,尤其是大批军转民充斥司法机构后,他们把军队的作风和价值理念也带到司法机构中来,做法往往非常强悍和蛮横。这些人不把司法机构看作是保护人权的机构,而是当作当局的刀把子。王光泽说,在工具论的指导下,很多司法人员缺乏平常心,他们不把犯罪嫌疑人当作普通公民对待,而是把他们视为敌对分子、潜在的反动派和需要专政的对象。另外,很多司法人员还过份夸大法律的作用,甚至把法律当作一种能力挽狂澜的庞然大物。

王光泽指出,中国警方常常称自己的破案率高,但是据有关专家的推算,警方的破案率只有百分之20到30左右。王光泽认为,刑侦手段落后,是导致刑讯逼供的另外一个主要原因:“大陆警方的刑侦手段总体上来讲非常落后,尤其技术装备是非常差的。相关的经费也非常欠缺,所以他们在进行刑事侦察的过程当中,主要是通过审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从某种角度上来讲,也逼着刑事侦察人员不是想办法通过其它的手段获取一些关键的证据,而是通过殴打的方式和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迫使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有罪。”

王光泽还指出,目前的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从立案开始,律师就应该有介入的权利。但是,在刑侦阶段,由于律师不是以辩护律师的身份,而是以提供法律帮助的身份介入,因此律师的作用往往受到很大的限制。中国全国人大据悉正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提升律师在刑侦阶段的作用和权力。王光泽猜测,这次修订可能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有一定的关联。他希望刑讯逼供的情况通过这个修改发生转变。

北京理工大学社会问题学者胡星斗教授指出,要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必须对整个司法体制和观念进行变革。他说:“比如说警察如果要提审犯罪嫌疑人,应该有律师在场,并且通过录像这样的技术手段进行监督。另外,在司法理念上也要进行改变,要具备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理念,还有从整个司法制度来说,应当从以侦察为中心转变成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最终所有的证据都拿到审判席上来亮相,而不能够在侦察阶段想方设法提取口供。”

*国家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

王威发的冤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避免刑侦阶段的刑讯逼供问题,另一个问题是司法机构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如何努力确保被冤枉的普通百姓有司法救济渠道得到国家赔偿。北京理工大学社会问题学者胡星斗教授指出,国家赔偿法虽然制定了很多年,但是由于赔偿标准非常低,赔偿只涉及间接的损失,而不涉及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这和现代文明的理念格格不入。

胡星斗教授说:“一个国家伤害了公民,国家理应给予赔偿,而且对公民的精神损害方面进行损害赔偿,应该是非常重要的方面。但是,我们国家现在的赔偿法从某种方面可以说成了国家不赔法,它不赔偿,也没办法赔偿。虽然国家赔偿的资金据说很多,但是各个省市很少把资金赔偿出去,因为各个机关都不愿意承认他们那里造成了冤假错案,因此不愿意赔偿。这些赔偿机关是报着家丑不外扬的心态。他们怕一旦承认了,上级会来追究他们的责任。”

胡星斗教授认为,把决定赔偿的赔偿委员会设在法院内部,使之听从法院作为上级单位的命令,是造成国家赔偿难以落实的原因之一。他说:“如果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就表明法院判错了,就等于是打了法院的耳光,那么法院就可能不干了。他们是这样一种上下级的父子关系。我认为,赔偿委员会应当独立,司法机关应当成为国家刑事赔偿的主体。这些都是造成赔偿难的原因。另外司法官员严格的纠错制度虽然有利于减少冤案,但是另一方面也造成一旦冤案发生,它是死也不承认,或者上下串通,不愿意予以赔偿,以免受上级的追究。”

胡星斗教授认为,中国的改革主要是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和保障个人权利的制度。他说,无论国家有多大的困难,法治建设有多大的阻力,国家作为强势机关,应当想方设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如果公民受到冤枉,国家应当赔礼道歉,并充份地给予赔偿和精神安慰。

北京独立评论员和法学专家王光泽指出,目前浮现出来的一些冤假错案,仅仅是冰山的一角。他警告说,如果当局不重视这个问题,情况将会越来越严重。

王光泽说:“就目前来讲,没有更好的办法,只有通过现有的司法途经进行救济,如果不能进行救济,那么就是采取一种非司法的途经,也就是上访,上访也是老百姓的一种救济方式。但是,目前当局对上访的限制比较严,打击得非常厉害,新的上访条例对上访的程序和形式都限制得非常严格,对老百姓的司法救济和权利救济非常不利。如果当局对这些事情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如果不进行提升的话,这样的案子还会接二连三,而且有可能会引起更大的震动。这种救济更多的是靠司法机构的自我觉醒,以及民间的维权人士、法律专业人士和作案当事人权利的抗争,否则这种情况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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