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参院就反国外行贿法举行听证

斯贝克特参议员(资料照片)

美国有法律明文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 不过在国会的一个听证上, 参议员对法律的执行情况提出疑问。

美国国会参议院司法小组委员会星期二(11月30号)举行听证,探讨美国的反国外行贿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执行情况。

听证会由民主党参议员斯贝克特( Arlen Specter )主持。

他说:“今天我们举行这个听证是因为大约一个月前有六家石油天然气公司同意支付两亿3千6百万美元的刑事和民事罚金。”

这六家公司(Transocean Inc. Tidewater Marine, Pride International Inc, Noble Corporation, Shell Nigeria Exploration, Global Santa Fe Corporation)违反美国1977年通过的反国外行贿法,向安哥拉、巴西、俄罗斯等国家官员行贿,试图绕过当地的法规而进口石油设备。

美国的反国外行贿法禁止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和个人为商业利益向外国官员行贿。

这项法律通过的历史背景是197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发现4百多家公司承认向外国政府官员,政界人士或政党行贿金额超过3亿美元。

参加星期一听证的司法部副助理部长格雷格.安德里斯(Greg Andres)表示,调查和起诉跨国行贿是司法部的重要任务:

他说:“过去两年我们针对企业和公司主管而办理的案件大幅度增加。我们实施的刑事处罚金额超过了反国外行贿法实行以来的任何时期。”

不过,长期以来一直关注执法问题的斯贝克特参议员认为最有效的方法不是罚款:

“我相信这类案件最有效的方法是判刑。罚款会增加商业运作的成本,最后要由股民来支付,而刑事责任应该由个人来付。”

美国被认为《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Anti-Bribery Convention)国家中调查起诉外国行贿案件最多的国家。

有议员关心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由于美国的严格法律是否会导致美国公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美国如何保证为美国公司创造公平竞争机会?

司法部副助理部长安德里斯说:

“有人认为执行反国外行贿法对美国公司不利。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国外行贿不可能对商业有利。”

安德里斯说,遵守法律符合商业利益,美国打击国际行贿正是为了创造平等竞争机会。

另外他指出近两年美国起诉的公司有一半是外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