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索贿案改判 无罪变重刑

台湾前总统陈水扁 (资料照片)

台湾前总统陈水扁 (资料照片)

台湾高等法院10月13日对台湾前总统陈水扁二次金改案的二审宣判, 推翻了一审的无罪判决,而以贪污罪、洗钱罪判刑18年。

陈水扁被控利用金融公司并购的事情向企业索贿,陈水扁一家也被控洗钱。台湾高等法院为此宣布,对他判刑18年,罚款1.8亿元、剥夺公权9年,犯罪所得5亿元(新台币)应予追缴没收。

高等法院发言人陈晴教谈到陈水扁的罪行时说:“以权力来生金钱,将总统职务上的行为作为牟利的工具,换取财团金钱的支付,纳入私囊,败坏官箴,背弃民意,莫此为甚......”

在这个案件一审时,审判长认定,金融公司并购的事不归总统管,所以判决无罪。而在二审中,法庭认为,总统对金融控股行业有影响力,所收取的贿赂与他们职务上的行为有关系,因此改判有罪。

陈水扁的妻子吴淑珍、儿子陈致中和儿媳黄睿靓也被判刑和罚款。

法庭外,20多名陈水扁家的支持者高喊“司法已死”。陈水扁通过律师表示,二审判决充满成见、偏见和有罪推定,是配合大选的政治判决。吴淑珍的律师表示将上诉,他认为,检方认定的贪污所得,其实是政治捐款,所以“判决太离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