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罗案和土地征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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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罗案和土地征用权

美国的一位普通妇女因为私人房产被充公而以违反宪法为由起诉了她所在的市政府。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仅令她和其他房主失望,而且在全美引起激起强烈反弹。下面的法律窗口节目,我们要回顾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

苏赛特•基罗(Susette Kelo)是康涅迪格州新伦敦市的一位普通妇女。1999年,她搬到一栋令她心满意足的房子中仅住了仅两年就被市政府通知搬迁,被强迫搬迁的还有周围的其他住户。

“根据新伦敦市的一个城市开发项目,我们社区的土地将被征用,大约80栋房子以及一些小公司面临搬迁。他们把土地从我们这些私人房主手里夺去,送给另外一个私人房主,目的是对这个地方进行开发和出售。”

2000年初,房主们聘请了非盈利组织“正义研究所”的律师代表他们提起诉讼。该机构的资深律师斯科特•布洛克(Scott G. Bullock)指出,美国开国先父在制定宪法时一方面承认政府在某些情况下有征用土地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实施了一些限制,以确保这个权力不被滥用。

布洛克说:“根据美国宪法规定,除非政府支付私人房主合理赔偿,否则不能征用土地,而且政府必须首先满足了把私人房产用于公共用途的条件才能征用土地。新伦敦市政府没有把基罗的房子征去建造道路、桥梁、公立学校、法庭或类似的设施,而是征去进行私人开发项目。我们认为,这不仅是错误的,而且与宪法背道而驰。”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根据法庭的解释,“公平赔偿”是指政府必须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给予赔偿,“公用”是指把征用的土地用于公共用途。

代表新伦敦市政府的律师对美国之音记者的采访请求一直不予回复。但是,支持政府一方的观点指出,新伦敦市政府是为了给这个经济贫困的城市注入新的活力才批准这个私人开发项目的,因为它可以创造1000多个工作,增加税收和其它收入。

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房主们有的接受了政府的条件搬迁到其它地方,有的联合起来起诉了市政府,包括基罗在内的七个家庭坚持把市政府从联邦地区法院,一路告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在2005年6月23日以5比4的微弱多数维持了康涅迪格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判决指出,新伦敦市政府有合理的理由征用私人房产。判决解释说,只要作为私人开发项目的一部分,目的是用来造福于整个社区,市政府就可以征用私人房产。

据基罗介绍,她最初买这栋房子花了4万5千美元,10年官司打下来,她得到了大约45万美元的赔偿。不过,她说,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给被迫搬迁户讨回公道。

“我们失去了自己的房子。可以说,房子是我们的城堡和避难所,是我们可以自由自在的安全地带。除了我之外,我的邻居也受到很大影响。有一家祖祖辈辈在他们的房子中生活了100年以上,家中的老年人在被迫搬迁后3个月就相继去世了。对他们来说,他们的生活因搬迁而毁于一旦。”

“太平洋法律基金会”全美诉讼中心的主要律师蒂姆•桑德弗(Tim Sandefur)认为,私人财产权是所有权利中最基础的一项权利。它是指一个人有“拥有自己”以及“自己作主”的权利,而政府一方通过混淆“公用”的定义,扩大政府征用私人房产的权力。

桑德弗说:“以这种方式扩大征用土地权,为与政界关系密切的开发商利用政府权力谋取私利打开了缺口。过去,政府只能使用土地征用权建造道路、学校、警察局,即对社会大众有利的设施。现在,政府可以征用私人财产去从事被议会称作是对社会大众有益的任何事情。一些有政治影响的富有的开发商通过贿赂当选官员或托人走后门,就可以掌握政府征用私人财产的权力,为自己谋利。”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之后,康涅迪格州州长把这个开发项目冻结了很长一段时间,使该市无法继续这个项目,加上媒体的负面报道,私人企业对到新伦敦市投资也逐步失去兴趣,这片被征用的土地在被铲平后成为一片荒芜。全美范围内因为法庭的判决掀起的反对征用土地项目的浪潮,被一些专家称为一场“情感海啸”。

布洛克律师说:“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全美范围内引起强烈反响。虽然基罗败诉了,这个判决之后,美国50个州当中,有44个州修改了各自州的法律,给予房主更多的保护,而在这44个州当中,又有大约一半的州为房主提供了很强的保护。8个州的最高法院根据各自州的法律作出了与联邦最高法院相反的判决。”

尽管如此,基罗还是认为,美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家,因为它给予像她这样的普通人为自己房子进行抗争的权利。

她说:“政府的作法是错误的,他们把我们的房子夺去,给别人和公司建造更多的房子。虽然我们不同意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我仍然为能有机会为自己的房产进行抗争这一事实而充满感激。”

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教授彼得•伯恩(Peter Byrne)认为,美国历史上滥用土地征用权的情况确有发生。但如今,这个土壤已经不复存在。开发项目的规模一般都很小,而且采取渐进的方式,更多依靠地方政府通过立法,也就是民主政治程序来进行。

伯恩说:“美国宪法制定得一向非常概括,使州政府自己可以决定什么是公共用途。公共用途是一个强大的权力。它可以被滥用,而且过去也被滥用过。 老旧稳定的城市社区在进行新的大规模商业开发方面若要与尚未开发地区竞争,土地征用权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权力。事实上,过去30年来,政府很少针对个人房产使用土地征用权。我理解人们都不希望失去房子。但这个权力提供了保障与合理赔偿。我认为,基罗一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对这个判决的攻击存在误导。”

“全美城市联盟”的执行主任唐•伯鲁特(Don Borut)认为,在个人自由权和土地征用权之间进行平衡非常重要。

他说:“在美国,政府若要征用土地充作公用,必须经过法律程序,这需要时间,事情的进展会因此缓慢,而且花费也很大。因此,对进行城市开发项目的城市来说,这有可能是一个非常令人沮丧的过程。与此同时,我们还要遵守法律,确保在促进集体利益的同时不使公民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在美国,我们受到合理的限制,在作出符合集体利益的决定的同时,有必要尊重个人的权利。”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在基罗一案中作出有利于政府的判决,但是,政府在征用私人土地时必须满足的法律条件并没有改变,而且全美范围内要求保护私人土地财产的法律诉讼也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