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蛙数字音乐技术有限公司和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去年底举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引发著名流行歌手臧天朔状告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侵犯其人格权、肖像权和名誉权。星期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两家公司侵犯了臧天朔的人格权和肖像权,但法院不认定和支持臧天朔有关名誉权受到侵犯的诉讼请求。在去年的“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中,臧天朔被列为候选人,并当选所谓“十大丑星”之一。法院判定,网蛙和网易两家公司对臧天朔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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