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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22:05 2024年4月23日 星期二

法律窗口:反垄断法和微软公司案 Antitrust Laws and Microsoft Case


很多听众都知道亿万富翁比尔·盖茨和他创立的微软公司。20世纪90年代,美国司法部和二十个州联合起来,把微软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它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这场官司经历了两届美国政府,从1990年最初调查开始,到2002年双方达成反垄断和解协议为止,历时十二年,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反垄断案件之一。在回顾这个案子之前,我们先谈谈美国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目的和内容*

美国历史上曾经通过好几部反垄断法,其中最根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可以说是美国国会在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反垄断法”。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律和经济学教授阿龙·埃德林介绍了这部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他说:“当时,从铁路到原油等一系列工业部门组成了大的垄断组织,在各自的市场上控制着巨大的经济权力,因此很多人担心,这会形成丰厚的财富,会使政治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谢尔曼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那么,“谢尔曼反垄断法”包括哪些内容呢?阿龙·埃德林教授接着说:“谢尔曼反垄断法禁止控制垄断权,对垄断权的控制的含义最初不很明确,后来逐步被解释为不仅仅只是拥有垄断权,而且还有通过反竞争的做法获取垄断权或把持垄断权。谢尔曼反垄断法也禁止有操纵价格的合同,这种做法被认为对贸易构成了约束。”

原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罗伯特·皮托夫斯基分析了美国反垄断法的目的。他说:“如果卖方掌握了垄断权,成为出售某一产品的唯一公司,或者卖方之间组成联合企业,以某一特定价格出售它们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只在全球和美国某一地区出售它们的产品或服务,就有可能使市场经济受到破坏。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是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保护自由市场的运作。”

1914年,美国国会又通过“克雷顿反垄断法”,对“谢尔曼反垄断法”作了进一步澄清和补充,禁止有专卖合同、价格歧视以及反竞争的公司合并。同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执行“克雷顿反垄断法”条款,并实施和商业调控有关的联邦法律。华盛顿州西雅图市律师戴维·伦斯高德从四个方面谈了美国反垄断法所涉及的范围。他说:“第一方面的法律禁止两家以上的公司达成协议,以不正当的行为对贸易进行约束。举一个很典型的例子,竞争对手操纵产品价格,彼此商定以同一价格出售产品和服务。第二方面的法律禁止非法垄断。根据美国的反垄断法,做垄断人或希望成为垄断人并不违法,只有以反竞争或以挤垮竞争对手的商业手段获取垄断权并且把持已经得到的垄断权,才是违法的。第三方面的法律禁止导致某一市场竞争力大幅度降低的非法合并。第四方面的法律禁止价格歧视,如果卖方把同样的产品,以不同的价格同时卖给两个人,就是违法的。”

*反垄断法的实施*

上面,我们介绍了美国的联邦反垄断法,其实,各州也有自己的反垄断法或规定。戴维·伦斯高德律师说,就法律的实施而言,一般情况下,如果涉及的问题属于地方问题,联邦官员很可能把案子转给各州处理,如果涉及的问题是全国性或国际性的问题,那么各州会把案子交给联邦政府处理。美国首都华盛顿的律师罗伯特·多伊尔说:“州法庭通常处理范围比较小的案子,也就是说,垄断问题一般都在本州境内发生,而有影响的全国大案,则由联邦当局提出诉讼。”

在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渠道。首先是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局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两个机构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司法部既负责民事案件,也负责刑事案件,而联邦贸易委员会只负责民事案件。第二个渠道是各州的反垄断局,最后是个人或公司。就案件性质来说,大部份是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

戴维·伦斯高德律师说:“大多数垄断案属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非常罕见。通常情况下,人们只有在不仅违反了反垄断法,而且是明知故犯的情况下,才构成刑事犯罪。反垄断法有很多规定技术性很强,很多人不知不觉就触犯了有关规定,可是他们受到刑事起诉的机率很小,民事制裁是最常见的。”

罗伯特·多伊尔律师说,“一般来说,涉及合并、兼并一类的案子属于民事案子,但是如果两个以上的竞争对手串通起来,过份行使市场垄断权,就可能受到刑事起诉。如果有证据表明两个竞争对手联合起来,操纵某一产品的价格或停滞某一产品的生产,也有可能受到刑事调查和起诉。”

另外,在执法的同时,美国司法部还设立了一个大赦项目。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负责反垄断的副助理部长马坎·德尔拉希姆说:“美国司法部有一个大赦计划,允许垄断联合企业的成员与我们合作,提供有关他们的活动情况,以此作为交换条件,免除对他们的刑事诉讼,这个大赦计划非常有效,为我们侦破垄断联合企业提供了帮助。”

*美国政府起诉微软公司案*

20世纪90年代,人们开始使用个人电脑和互联网联接。为了满足消费市场的需求,微软公司在视窗操作系统上搭配了其它的因特网软件技术,其中包括互联网浏览器。1994年,微软公司的竞争对手网景公司成功地推出互联网浏览器,使用户可以通过浏览器进入互联网。之后,微软公司也研制出自己的互联网浏览器,并把它和视窗95操作系统搭配销售,这种做法引起了竞争对手的不满,它们指称微软公司试图垄断视窗操作市场。1997年10月27号,克林顿总统领导下的美国司法部以微软公司破坏和司法部签署的一项协议为理由,请求法庭命令微软公司每天交付一百万美元的罚款。微软公司在这之前曾经和司法部达成协议,保证不要求电脑生产厂商把它的视窗操作系统和其它软件搭配起来,这一协议得到了法庭批准。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杰克逊颁布了临时禁令,要求微软公司停止搭配销售的做法,但是没有同意政府方面提出让微软公司交付罚款的要求。

微软公司提出上诉。1998年5月12号,上诉法庭判决说,地区法庭的禁令不适用于微软公司视窗98,判决允许微软公司把视窗98和浏览器搭配销售。之后,美国司法部联合二十个州的司法部长联合起诉微软公司违反反垄断法。政府方面提出,虽然微软公司掌握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并没有违法,但是,它在获得垄断地位以后,采用反竞争的商业做法继续把持这一垄断地位,因此违反了反垄断法。

纽约州司法部长办公室反垄断部门的前负责人斯蒂芬·霍克是代表20个州司法部长的首席律师。他谈了他们希望通过这个案子达到的目的。霍克说:“一个目的是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微软公司把其它软件和视窗操作系统搭配销售,使喜欢其它公司浏览器的消费者失去了应有的选择自由。另外一个目的是促进创新,各州司法部长认为,微软公司的做法使其它公司不敢研制新的软件系统,因为一旦新产品问世而且很成功,微软公司就有可能把它们拷贝到自己的操纵系统上,从而把它们的生意挤垮。”

微软公司的助理法律总顾问戴维·海纳参与了整个案子的诉讼。他为微软公司辩护说,这家公司生产的浏览器和视窗操作系统实际上是一体的,应该把它们当作一件产品对待。他说:“我们认为,微软公司继续不断改进它的产品,通过加入新技术和特性获得某些产品的垄断权,对此法庭不应该设立条条框框加以限制。对我们来说,这是案子的关键问题所在。”

微软公司案再次在杰克逊法官主持审理下进行。1999年11月5号,杰克逊法官公布了最初的事实调查报告,认定微软公司把持垄断权,并且通过这种手段伤害了消费者、电脑厂商和其它公司的利益。随后,法庭指派另一名法官担任微软公司和美国政府之间的调解人。在这期间,比尔·盖茨辞去了微软公司总裁的职务,任命自己的一位好友接任他的职务。 美国政府和微软公司之间的调解最后以失败告终。2000年4月3号,杰克逊法官判决说,微软公司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判决指出,微软公司控制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不仅构成垄断,而且还通过把持垄断权排挤其它的竞争对手,使创新受到压制,消费者受到伤害。政府方面的律师建议,作为对微软公司的惩罚,将微软公司一分为二。2000年6月7号,杰克逊法官同意了政府方面提出的要求,同意把微软公司分拆成操作系统和软件两个公司。微软公司继续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但是最高法院拒绝受理此案。

2001年6月28号,联邦上诉法院对此案做出最后判决,它虽然对有关微软公司的事实调查报告没有提出异议,但是推翻了杰克逊法官有关分拆微软公司的裁决,理由是杰克逊法官在案子审理期间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发表了对微软公司存有个人偏见的言论,但是,杰克逊法官对此予以否认。之后,这个案子又返回下级法院,并由另外一位法官接手。与此同时,布什政府领导下的美国司法部宣布不再要求分拆微软公司,并希望迅速了结此案。双方终于在2001年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规定,微软公司要和其它公司分享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同时委派一个三人小组在今后五年中不受任何限制地进入微软系统、记录以及源码,以监督公司执行规定的情况。但是,协议没有要求微软公司改变任何代码,以避免它在未来把其它的软件和视窗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这个协议得到法庭的批准。但是,几个州认为这项和解协议在遏制微软公司反竞争的商业做法方面做得很不够,因此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目前,马塞诸塞州已经提出上诉,案子仍有待判决。

*微软公司案确立的原则*

这个案子反映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哪些问题呢?法庭在微软公司一案中确立的原则是什么呢?斯蒂芬·霍克在微软公司一案中曾经是代表二十个州司法部长起诉微软公司的首席律师。他说:“许多人感到,19世纪90年代通过的反垄断法是针对掌握了巨大经济权力的大公司,它已经不适用于日益更新的高科技时代,因为当今所遇到的问题和垄断法最初通过时大不一样了。微软公司案是人们把长期以来有关公平和竞争的法律原则用于高科技工业的一次努力。”

罗伯特·多伊尔律师说,微软公司案说明,公司在增加它在某一特定市场上的份额方面要份外谨慎。他说:“反垄断法鼓励创新、发展和大胆竞争。但是,这种大胆竞争的商业做法,如果给其它竞争对手造成伤害,或者是为了破坏其它市场的竞争,就要受到联邦政府的监督。”

微软公司的助理法律总顾问戴维·海纳认为,法庭在微软公司一案中为其它反垄断法案子的判决创立了先例。他说: “法庭在处理这类案子的时候,要分析会给消费者、产品研制商、电脑厂商以及加入新的软件技术的操纵系统本身等带来哪些好处,以及它的判决将促进竞争还是压制竞争,这是法庭要权衡考虑的因素。”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负责反垄断的副助理部长马坎·德尔拉希姆为最终能达成和解感到满意。他说:“我们认为,我们采取的策略是合理的。这个策略也许不能解决所有竞争者的担心,但是解决了人们对竞争的担心。美国反垄断法是要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人。我们不去判断谁是赢家,谁是输家,而是致力于保护竞争环境,确保任何人都不会以不公平的方式占市场的便宜。我们执法不是基于竞争对手提出的申诉。事实证明,这样做可以鼓励竞争,确保有创新的竞争,最终为消费者提供最佳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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