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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9:39 2024年4月20日 星期六

北京法庭定罪倪玉兰被指忽略证据


北京一家法庭一审“公开审理”市民“妨碍公务案”,在只有数人旁听情况下判处被告倪玉兰两年徒刑。被告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然不打算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说,这是法官在渎职。

*阻止强行拆迁被警方拘捕*

倪玉兰是新街口居民,去年12月18日,被西城法院判处两年徒刑,罪名是“妨碍公务”。去年清明前后,倪玉兰的房子被强行拆迁,倪玉兰和丈夫董继勤阻止,被带到新街口派出所,警方后来指控倪玉兰踢伤警员的睾丸,说有录像光盘为证。

倪玉兰47岁,多年一直从事律师职业。警方带走倪玉兰两天后,刑事拘留了她,并在4月底正式逮捕。法院在年底宣布刑期。

*家属抱怨一审没有辩护人*

倪玉兰丈夫董继勤说,他家的房子是在倪玉兰被逮捕半年后遭到全部强行拆迁的,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倪玉兰在狱中“不认罪”。不过,董继勤说,最为重要的事情是,倪玉兰在整个审理当中被剥夺了请人辩护权,以至于一审开庭审理,律师和家属都不得法庭其门而入:“一审时,他们不让倪玉兰有辩护人。”

董继勤说,他们聘请的辩护律师由于辩护策略和家属不一致而退出辩护,家属申请改为董继勤和女儿为辩护人,被法院拒绝。家属给倪玉兰写的辩护词,在开庭时法庭也没有给倪玉兰提供。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章 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是,董继勤说,他申请为妻子辩护,却被法庭以“利害关系人”为理由而拒绝。最终导致遭受迫害致残的妻子,拄着双拐自己为自己辩护。而当时到场旁听的人,只有董继勤倪玉兰的女儿和几个法庭特许的与被告无关的人员。

*缺乏关键证据二审法庭不打算公开审理*

为了改变一审被动局面,董继勤聘请了北京瑞风律师所李方平和北京舜和律师所的刘巍为二审辩护律师。曾为盲人陈光诚和人权活动人士胡佳辩护的李方平律师说,二审法院是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组成的合议庭仍然不打算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李方平说,警方说有倪玉兰踢伤警员的录像光盘,但是,一审时法庭并没有播放这个最好的证据光盘:“在关键证据没有指证情况下,我们认为必须开庭审理,但(二审)法院在这方面,明显不愿意公开开庭,说需要辩方提交新的证据才能公开开庭。”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而倪玉兰一案,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庭也没有说要不公开审理。

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刘巍认为,法庭审理案件,不让被告请人辩护,也不当堂展示最关键的证据。这些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官说,这个光盘播放不出来,就忽略不计这个光盘了,也就是说,你们没有新的证据提供,我们就要判决了。也不开庭审理,阅卷判决。”

而刘巍认为,这个光盘是倪玉兰罪与非罪的最重要的一个证据,是法庭庭审最重要的证据,不能忽略。刘巍认为,法庭这样做,完全是一种渎职行为:“法官这样,属于渎职行为。我发律师函给他,一是光盘问题:不给我们复制光盘,案件,剥夺我们复制案卷的权利,这是违法一。第二违法的是,应调查的案子,你没调查,是法官渎职行为。”

刘巍说,她的律师函已经通过正常渠道交给了合议庭。在中国司法界,如果律师不同法官搞好关系,是否会遭到法官报复?刘巍告法官渎职,有没有担心和害怕?刘巍说:将来可能会因此受到刁难,但是,律师办案,靠得是事实和法律。

她说:“只要有事实、法律和证据,我不怕刁难。只要证据充分,你再刁难也没什么用。有的时候,有人把黑的说成白的,但我还是相信事实,相信法律。”


关键词:北京,法庭,渎职,妨碍公务罪,强行拆迁,倪玉兰,维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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