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宗教自由官员:中国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新法规几乎全面禁止网上宗教活动 恐引发寒蝉效应

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主席努里·特克尔参加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 9月13日举行的听证会。(来源:视频截图)

习近平主政十年被专家称为中国宗教自由的寒冬,今年3月开始实施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更是雪上加霜。美国宗教自由官员说,该法规对宗教活动施加了新的限制,进一步压缩它们的狭窄活动空间,全国各地宗教团体都感受到了负面影响。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网信办、公安部等五个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推出。该法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负责批准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该《办法》还规定,“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不得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

在美国国会暨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ECC) 9月13日举行的听证会上,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主席努里·特克尔(Nury Turkel)说,这项新规定是首例专门针对互联网上的宗教内容的法规,对许多宗教团体和个人造成了寒蝉效应。他说,为了实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当局已招募数百、甚至数千名审查员来针对互联网上的宗教内容进行审查。这对独立的、未注册的宗教团体产生了不利影响。

特克尔说:“由于政府的严厉迫害,许多人原本就只能依靠网络平台和资源进行宗教教育、培训、宗教集会和礼拜等活动。这些在线平台和智能手机应用程序通常是这些社区开展活动和相互联系的唯一可行方式,尤其是在严格的疫情封控期间。”

他说:“中国和藏传佛教团体报告说,他们的网站和微信群已被关闭,无法再访问。用户担心这项规定会导致更多对起诉的滥用,特别是对和外国有联系的团体。”

即使是国家认可的宗教团体也不安全,如果政府发现这些团体不符合政府政策,他们同样可能受到惩罚。

特克尔说:“法规还对国家批准的宗教团体施加了更严格的限制。这些团体必须向当局提交详细信息,以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此外,他们被要求在互联网上进行宗教材料的自我审查。”

他说,这几乎等同于全面禁止宗教活动,因为许多团体因此再也无法在网上或亲自参加宗教活动。

中国政府不仅限制少数民族宗教人士使用互联网进行沟通传教之外,还利用科技手段打压宗教人士。其中一个例子就是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研发的“脑控武器”。

据美国国防邮报报道,脑控武器是用来描述在作战行动中干扰和控制人类意识的任何设备的术语。

据美国财经新闻网站Insider报道,中国使用脑控武器来进行认知控制操作,寻求对其控制下的人进行身体和数字化监管,这种技术将会在国内外得到应用。

美国商务部长吉娜·雷蒙多 (Gina Raimondo)在去年12月的一份新闻稿中说:“中国选择使用这些技术来控制其人民,并压制少数民族和宗教群体成员。”

特克尔说:“他们过去控制宗教团体中维吾尔人的行为,但现在他们想要控制他们的身体。这种武器的作用是本质上控制你的身体和大脑之间的交流。这是人们需要关注的。这是应该使人们深感不安的政权,应该给我们所有人拉响令人不安的、令人震惊的警报。”

“技术和经济发展应该促进自由和改善我们的生活。但是,一些人在电视上,在学术论文中发表吹捧的言论,称赞中国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但这不是道德的进步。” 他说。

去年12月,美国商务部将研制“脑控武器”的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及其11个附属机构加入了实体清单。

特克尔说:“我认为这种重点定向制裁实体清单需要继续做下去。”

特克尔说,现在中国的监控技术已经成为普通人生活的一部分。“他们家门上,礼拜场所,教堂,寺庙都有二维码。共产主义中国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这种有说服力和复杂的监视。”

参加听证会的圣母大学政治学副教授郭恺宁(Karrie J. Koesel)说,美国应当采取措施来支持中国人的宗教和信仰自由,包括进行双边接触。

她说:“我们需要在与中国同行的公开和非公开会议中不断提出中国的宗教自由和人权问题。我们应该与美国的盟友和伙伴,尤其是在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合作采取类似的行动。其次,我们需要建立专业知识,我们需要在国内优先拨出资金来维持美国对中国的专业知识。美国国家安全的当务之急是对学习关于中国和汉语的知识的美国学生和学者增加支持和培训。”

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主席特克尔认为,美国还应当在技术出口方面阻止中共将其技术威权主义输出到其它人权记录不佳的国家,防止专制政权效仿中国模式来迫害持不同政见者和人权倡导者。

他说:“美国政府和公司必须继续确保关键技术不出口到中国并助长国外任何侵犯宗教自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