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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审核工会法修订草案 - 2001-08-28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对六个法律草案进行审核,其中包括工会法的修订草案。这个草案规定要更好地保障工人的权益。分析人士说,这是一个进步,但是仍然没有解决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垄断性和工人的罢工权利等问题。

中国的工会法是在1950年颁布的,在1992年进行过一次修订。新华社援引人大常委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的一位负责人的话说,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改变,以及非国有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关系和劳工关系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工会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情况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对工会法进行修订,以便更好地保护工人的权利,维持社会稳定,同时促进改革和经济发展。

报道说,工会法修订草案涵盖了七个主要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作用,工人的工作稳定以及雇主和工会的关系。针对一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拒绝工人成立工会的情况,修订草案规定拥有25个以上雇员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必须成立工会,少于25个雇员的企业或组织也可以成立自己的工会,或是与另外一个公司合作成立工会。

*修改工会法是为了适应经济结构的变化*

同时,为了对付日益增多的忽视工人人身安全、恶劣的工作条件、延长的工时和其他严重侵犯工人权利的现像,工会有权向有关的雇主提出交涉,寻求改变这一状况。如果问题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工会可以要求乡级以上的政府干预。草案还规定,厂方不能因为雇员和工会领导人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雇他们,除非他们个人犯了严重的错误。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在美国担任职业律师、关心中国工运的李进进认为,这次工会法的修订主要是针对工会权利的。他说,应该承认,在保障工人权益方面,修订草案是一个进步。他说,这种进步首先表现在:�政府相对地给予工会,不管是哪种企业的,相对的独立的权利,就是说,这种独立的权利是独立于企业领导的权利。�

曾经担任工自联顾问的李进进说,这适应了现在新的经济形势的发展,因为在过去,企业是单一的国营企业,一切都在党委的控制下。而现在,经济成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既有国营企业,也有外资、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因此不能完全按照过去的模式去做。

*新草案有几方面的不足*

李进进说,草案中有关工人与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工会可以要求政府进行干预的规定,也是一个进步,虽然现在还不知道政府究竟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这个纠纷。

李进进说,在中国,工会的活动经费是一个大的问题,因此新的规定要求企业向工会提供占雇员工资百分之二的资金,作为工会的活动经费,这也是一个进步。

但是,李进进认为,新的草案有几个方面的不足:�首先一个问题,就是说,工会的垄断性,这个不对。�草案中明确规定,只有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受到认可的工会组织,不允许成立独立的工会。对此,李进进表示,这个规定限制了基层工会的自由,是一个根本的问题:�既然是工会,它就是为了自己的权利来进行工作,代表它的会员,来诉说他们的权利,它就不应当限制他们应该归于哪一个总工会。工会可以结成联盟,它可以结成两个联盟,三个联盟,四个联盟,这是他们的权利。一个政府、国家不可以强行地限制他们这种结社的权利。�

李进进说:�第二个问题就是说,罢工权利问题。换句话说,一个工会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一点,目前的法律规定是笼统的。�他说,工会工人应该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手段,包括罢工,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虽然中国在78年对宪法进行修正的时候,取消了工人罢工的权利,但是这并不能说,工人就不可以罢工:�第三点,政府到底可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怎么样来帮助工会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也是不清楚。�

在过去二十年来,中国的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违反劳工权益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香港的劳工活动人士报怨说,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老板经常只是在口头上表示要保护工人的权益。而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 这些企业的工人也根本不知道他们享有哪些权益,也不知道如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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