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加拿大人因为保险公司迟迟没有付清赔款,在自己的家门口竖起一块牌子,表达不满,他的举动违反了这个城市的有关禁止随意立牌子的附例。
加拿大最高法庭本周作出裁决,认为加拿大人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法庭裁决,加拿大人有权通过常用媒体、互联网以及牌子来表达他们的不满,这是一种表达意见的形式,对一个社会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有重要的影响。法官还强调,这不仅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是公民的权利。
这项裁决在加拿大引起广泛注意,因为这项裁决是加拿大法庭第一次提到互联网是言论自由的载体。这项裁决还提到,反向的广告与广告同等重要,这与一些政治言论的公开交锋有类似道理,消费者可以表达他们对产品和服务的不满,并把自己的担心、忧虑甚至愤怒告诉友人及其它人,以提醒公众注意。裁决说,由于一般人没有能力在媒体购买广告,所以竖牌子、送传单等就成为他们仅有的选择,拒绝他们使用这类便宜的方式,就有可能产生双层性的言论自由。
一些加拿大时事评论员认为,言论自由是众所周知的权利,但在发表言论时常常会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庭法官也提到,名誉损害法律对蓄意的攻击行为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