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美国宪法第一条明文规定关于美国的立法权。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立法权全属美国国会。根据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美国国会的立法权限包括:征收税金、以美国的信用举债;管理与外国的和州与州间的贸易;制定在美国国内一致适用的归化条例,和有关破产的一致适用的法律;铸造货币;制定对伪造美国证券和货币的惩罚条例; 设立邮政局;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国际公法的罪行;宣战;募集和维持陆军;配备和保持海军;制定有关管理和控制陆海军队的各种条例等。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等。
其它宪法条款给予国会规范其本身和推翻总统的否决的权力。国会也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一些国会的权力,包括在总统选举中没有候选人获得多数选票时选择总统和副总统和征收所得税等。另外,有些权力只赋予国会两院中的其中一院。比方说,只有参议院有批准条约、批准或者拒绝批准总统提名的大使、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执行部门官员、在总统及下属官员被弹劾时进行审判的权力;只有众议院有提出和财政有关的动议、在总统选举中没有候选人获得多数选票时选择总统和副总统、弹劾总统及下属官员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