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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22:43 2024年3月28日 星期四

江苏省盐城周如扣冤案


很多听众都知道湖北佘祥林的案子。他因涉嫌杀妻蒙冤下狱11年,在妻子出走多年又出现后,才洗刷自己的清白,获得了近46万元的赔偿。但是,中国各地还有不少象佘祥林似的人物。他们因蒙受不白之冤而被捕入狱,直到案子平反后,也没有得到令他们满意的合理赔偿。下面,我要为您介绍被称为“江苏佘祥林”的周如扣的案子。

*村党支部副书记涉嫌杀人*

2002年4月3号,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尚万镇万和村退休医生、84岁的周成堂老人在家中被人杀害。死者双眼被戳破,脖子上有一个小洞,脸上洒满了香灰,屋里的东西也被掀翻。后经警察认定,周成堂是他杀。当时,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尚庄镇人大代表周如扣到镇里开完会后回到家中就听说了这个消息,他立即赶到案发现场,把现场保护起来。当天晚上,他协助县公安局人员按门逐户进行调查,并安排他们的食宿,直到第二天才回到家中。

周如扣说:“第二天我回到家中刷牙洗脸,我老婆看到我一夜没有睡觉,煮了我们农村的草鸡蛋叫我吃,让我补补身体。我只吃了一个草鸡蛋,我老婆不放心,一定要让我把鸡蛋吃完。她说,不然身体吃不消,支持不住。我没有理她,她就抱住我的头,叫我一定吃完。她在抱的过程当中,不小心用自己的指甲在我的脖子上划了一个小杠。我和她都没有在意,以后我还照常到作案现场,协助公安局,并安排他们的食宿和村里的正常工作。”

但是,就是这个不起眼的小伤口,引起了现场公安人员的警觉。周如扣说:“公安局人员问我脖子怎么了?我说脖子怎么了,我脖子不是好好的嘛。他说你脖子有一杠。当时我还没有在意什么杠不杠的。从此以后,他们就把我当作被怀疑对象。我当时心里觉得无所谓,反正我没有杀人,你怀疑你的吧。我还说了一句玩笑话:你们是真怀疑,还是假怀疑啊?你们不要搞错人了。我如果是杀人犯,是不可能在现场协助你们工作的。”

周如扣说,4月10号晚上,他正在本村帮助解决农户建房矛盾的时候,盐都县公安局来了十几个人,把他作为重点嫌疑对象押上警车,带到盐都区中兴派出所审讯。周如扣说:“一到那里,他们把我整个衣服全部扒光,下身只穿短裤,上身只穿一个内衣,用两把铐子,一把铐子穿脚上,另一把铐子装在农村用的长条椅上。他们就用这种非常残暴的手段对我进行折磨,长达几十个小时,对我进行刑讯逼供。”

*周如扣被残暴逼供*

据周如扣介绍,盐都区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王春泉把他的头按在地上,套上皮带用脚拧来拧去,并威逼他招供。周如扣说,一个县公安局的刑警大队长在没有任何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竟然对身为共产党员、尚庄镇人大代表和村党支部副书记的他采取如此残暴的逼供手段,是他预想不到的。周如扣声称,在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下,为保存性命,他不得不承认杀害了周成堂,而且在警察编造的犯罪经过书上签了字。

*刑警队长否认逼供*

但是,盐都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王春泉在2005年在接受江苏《现代快报》采访时,否认曾对周如扣进行过刑讯逼供。王春泉承认,警方在取证时,确实存在缺憾,但这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他说,关键的是一把手术刀没有找到。他说,周如扣供认扔到了河里,但警方找了许久也没有发现,因此猜测被来往的船只冲掉了,或者陷入了淤泥之中。记者通过电话找到了王春泉本人,向他询问有关刑讯逼供的指控是否属实,他拒绝给予任何回答。

由于审讯时除了周如扣和警方以外,没有任何其它旁证,因此刑讯逼供的指控最终无法确认。就连周如扣的辩护律师、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也认为,刑讯逼供需要证据来加以证实。他说:“遭受刑讯逼供也要有证据进行证实,每个案件不能你说遭受刑讯逼供,我就相信你肯定受到刑讯逼供了。被告人供述也要得到其他证据证实,所以,我们现在在进行侦察阶段的改革,侦察阶段的改革之一是进行讯问时,律师可以在场,另一个是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如果进行全程录像,那就会更加清楚了。”

*周如扣案审理过程*

周如扣涉嫌抢劫杀人案发生后,新华网江苏频道以“盐都一村支书债务缠身,竟入室杀人抢劫”为题,描述了当时的作案经过:债务缠身的周如扣认为同村退休医生周成堂有钱,就产生杀人抢钱的念头。4月3号下午2点多,周如扣看见周成堂开房屋的院墙门,就跟进室内。当周成堂斥问时,周如扣上前用手捂嘴、掐脖子等暴力手段将他弄昏,后又就地取材,用手术刀、剪子、拐杖残忍地将其杀死,抢走他身上仅有的57元钱。

2002年7月12号,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周如扣提起公诉,虽然周如扣后来推翻了原来的供述,声称自己是在刑讯逼供下才承认所谓的犯罪事实的,但是,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在同年9月9号的一审判决中判处他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孙国祥:案子有些疑点*

周如扣不服,继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并且聘请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担任他二审辩护律师。孙国祥接受案子后发现有些疑点。孙国祥说:“对所有的刑事犯罪,特别是涉及到死刑,从法律规定来看,需要证据确凿充份,也就是说排除所谓的合理的怀疑。也就是说,所有的证据能够得出一个比较唯一的结论。但是,从这个案子里面,我们觉得有些疑点,认定他犯罪的一些证据不是没有,也是有的,但是有些证据有些矛盾,特别是他自己交代的一些事实,没有得到相应的证据证实。比如说作案的工具,脏款和脏物的去向,没有得到其他证据来证实。所以这方面还是有很大的疑问。”

*仅凭被告人口供不能定罪*

孙国祥教授指出,由于周如扣的供述出现反复,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中国刑法,仅仅凭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罪。孙国祥说:“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口供供述的,没有其它证据证实,即使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有罪。我们不轻信口供。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没有其它证据证实,仅仅是被告口供,还是不能认定。”

*盐城撤回对周如扣起诉*

2003年7月24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案子发回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之后,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周如扣抢劫案的起诉。2003年11月8号,周如扣被取保候审。至此,他一共被羁押了576天。2005年4月7号,盐都县公安局也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周如扣故意杀人案。

*盐城检察院不接受采访*

但是,盐都区公安局刑警察大队大队长王春泉在接受江苏《城市快报》采访时表示,公安撤销案件,只能说明警方没有证据证明周如扣有罪,但不能证明周如扣无罪。负责起诉周如扣的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宏根对后来省高院把此案发回重审也深表意外。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室相关人员则表示,检察院撤诉后,他们就无权再过问此案。记者打电话给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回避就这个案子接受采访。

*孙国祥:案子结果体现疑罪从无精神*

但是,周如扣的二审辩护律师孙国祥认为,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体现了“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所谓“疑罪从无”是指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孙国祥说:“这个案件最终的结果处理实际上和我们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还是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也就是说,有罪的证据已有,无罪的证据,或者有的证据不是很扎实,或者也有相反的无罪证据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疑罪来进行处理。周如扣这个案子的处理,实际上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这和现代社会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

周如扣本人则希望改革中国的司法制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周如扣说:“中国的司法制度造成冤假错案太多。我希望中国能对宪法认真地进行改革,不能搞刑讯逼供,一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让公安人员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我一个好端端的人,受这么大的冤,这么大的罪,对我和我的家庭造成了多大的伤害。”

*周如扣申请国家赔偿*

上面,我们谈了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尚万镇万和村党支部副书记、尚庄镇人大代表周如扣涉嫌抢劫杀人案最后被地方检察院撤诉。案子虽然了结了,但是周如扣并没有停止为争取自己权益而进行的努力。他以受害人身份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05年11月27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周如扣3万6千7百元。周如扣不满赔偿金额,继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律师费以及生活和精神损失费等126万多元。

周如扣说:“我受这么大的罪,我在牢里576天,天天手铐脚镣,一个小时一分钟都是这样。我过的这惨无人道的日子。3万6千7就能把我的心平反了吗?我家里也发生变化,儿媳妇和儿子离婚。两个女儿都没有读完高中,全部失学,现在在外面打工。家里的钱全是向哥兄借的。现在家里一贫如洗。”

代理周如扣赔偿业务的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钱苏平在接受江苏《城市快报》采访时也表示,周如扣126万多元的赔偿要求根本不为过,因为任何经济补偿都无法兑换576天的“自由”,任何经济补偿都无法弥补其从死亡线上拉回时所承受的巨大的心灵痛苦。目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没有给予周如扣任何答覆。

*《国家赔偿法》*

那么,为什么得到满意的国家赔偿如此困难呢?《国家赔偿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陈春龙指出,1995年1月1号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中国政府行政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如果办错了案件,应该以国家的名义,向受害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恢复名誉。

陈春龙教授指出,虽然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赔偿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公民被司法当局错误地拘留、逮捕和判刑后申请国家赔偿仍要经过很多难关。其中一个难关是确认难,包括刑讯逼供的确认难。陈春龙说:“比如你说你身上有伤痕。这个伤痕是警察打的,检察官打的,还是法官打的,这要确认。你要是刑事拘留,关在看守所里,也可能是看守所里同牢房里别的犯人打的,甚至是你自己想不通,你要自杀、自残,也可能留下伤痕。所以刑讯逼供的鉴定确认很难。实际情况是,很多受害人的确被警察刑讯逼供,但是警察又不承认,这样,双方都说不清楚。”

陈春龙教授说,得到国家赔偿的第二个难关是赔偿范围窄。他说,由于目前国家赔偿法不包括精神赔偿,使得很多受害人对赔偿结果不满意。他建议,除了《国家赔偿法》现有关一天赔多少钱的规定外,还应该增加精神赔偿。

陈春龙说:“往往受害人是以政府的名义和国家的名义被说成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受害人在当地,他所在的农村和城市社会评价就一落千丈。谁都看不起他,而且对他的家人也带来很大的影响。往往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即使后来说他冤枉了,可是造成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后果,你赔偿不了。老婆离婚了,再嫁人了,你怎么赔呢?或者家里为了给他申诉和上访,精神恍惚,在马路上被汽车给撞死了。你再赔偿,性命赔不回来,而且很多时候还耽误了小孩参军、工作、机遇等等,你根本就赔偿不了的。这里面给受害人和他的家属精神上带来的痛苦,是非常严重的,非常残酷和不人道的。”

*陈春龙:抚慰性赔偿标准偏低*

陈春龙教授指出,另一个难关是赔偿标准偏低。他说,中国在制定国家赔偿法时采用的是抚慰性标准。根据这个标准,国家不能全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只能赔偿一部份作为安慰。陈春龙建议实行补偿性标准,规定国家给予受害人与其损失相等的赔偿,也就是说公民实际受到多少损失,国家就赔偿多少损失,而对于极特殊案件,例如因司法机关、警官、检察官或法官滥用职权和循私枉法,给受害人带来严重损害以及造成恶劣社会效果的案子,还应该实行惩罚性标准。惩罚性标准旨在惩罚违法侵权,致使个人冤枉的司法机关,因此赔偿金额比实际损失要高。陈春龙说,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国家机关的法治水平。

*从程序上简化赔偿过程*

陈春龙说:“你想本来就被错误关了,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好不容易平反了,出来了,还要让他走很多他不知道的法律程序,费很多周折,最后才得到赔偿。从以人为本、实行法治这个角度上来看,我希望,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对这些被冤枉的受害人,尽快地从程序上给他们以简化,尽快地给予赔偿。而且我还觉得,不要等着受害人来申请赔偿。我们的司法机关最后既然判定司法机关错了,那么就应该主动赔偿,主动把赔偿金送给受害人。主动为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这样才是以人为本,让人民真正是主人。 ”

*应直接从财政部门拿钱*

陈春龙教授说,国家赔偿的最后一个问题是赔偿经费从哪里出。根据规定,国家赔偿由国库开支,检察院、法院和公安局只是赔偿义务机关,以国家的名义进行赔偿。他们先支付赔偿金,然后再到同级财政部门报销。但是,由于司法机关每年要进行工作考核,并向上级汇报工作,如果办理的冤案以及赔偿太多,势必脸面无光,这使得很多单位不愿意国家赔偿,而宁可自己掏腰包赔偿受害人。结果,国家赔偿变成了由办错案子的单位进行赔偿。但是,由于单位资金有限,给受害人的数额就大打折扣。陈春龙教授呼吁让受害人在获得赔偿后直接从国家财政部门拿钱,因此可以免去中间很多繁琐的环节,使受害人及时拿到赔偿金,恢复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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