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十年前专门制定了一项选举法条款,为英语能力不强的选民提供语言上的帮助。国会正在举行一系列的听证会,审议是否在这项条款于2007年失效之前延长它的有效期。
*为少数族裔选民提供语言帮助*
1975年,美国国会在著名的1965年选举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第203项条款。这项条款说,如果在某一选区内有5%以上的选民把某一种语言作为他们的第一语言,那么选举当局应该依法向这些选民提供语言方面的帮助,包括提供以这种语言印制的选票和其它必要的选举资料。1992年,国会通过的一项修正案又规定,选区中讲某一种语言的人超过1万人,他们就可以获得语言上的帮助。
*国会倾向延长条款有效期*
选举法第203项条款的适用期到2007年结束。 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宪法小组这个星期开始了对该条款延期的审议听证会。初步的迹象显示,国会倾向于延长条款的有效期。
宪法小组主席、共和党人夏伯特说,1975年之前,美国许多少数族裔在各级选举的投票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语言障碍,但是第203项条款帮助他们克服了许多这样的障碍。
*条款有益少数族裔参政*
夏伯特说:“上一次的人口普查和最近一次选举结果显示,第203项条款促使更多的少数族裔公民做了选民登记并参与投票。这项条款也对更多的少数族裔当选为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官员发挥了积极作用。”
加州民主党人、日本裔国会议员本田说, 选举法第203项条款的延期对亚洲裔美国人继续参与国家的民主进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本田议员说:“亚裔和太平洋岛国后裔美国人尤其感受到选举权的重要性。华裔美国人要等到1882和1892年排华法案在1943年被撤销之后才获准投票,第一代日本裔美国人直到1952年才能投票。”
亚美法律保护和教育基金会执行主任冯美琪也在听证会上说,自从选举法第203项条款获得通过之后,参与投票以及当选各级政府官员的亚裔选民人数获得了明显的增加。
冯美琪说:“选举法被人们称为美国历史上保护民权最有效的一项法律,对亚裔美国人来说,其中的第203项条款又是最直接地清除障碍的法律条款。它使得亚裔美国人社区能有效地参与选举。”
*也有反对意见*
不过,也有人反对延长选举法第203项条款的有效期。曾经担任过美国民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查维斯说,按照现行法律,少数族裔移民必须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才能规化为美国公民,因此选举当局没有必要向这些新公民提供其它语言的选举资料。她说,第203项条款对鼓励少数族裔学习和熟练掌握英语没有积极意义。
预计,国会将就这项选举法条款举行更多的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