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时报11月12日星期六刊登了一篇关于中国司法制度的署名文章。这篇文章从一名60岁的老父亲为儿告状无门的侧面,分析了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些明显弊端。文章肯定了中国司法改革已经起步,但是也指出,中国的司法体系同政权密不可分的状况将会严重阻碍司法改革。
*老人要求卖眼,筹款为儿“伸冤”*
纽约时报这篇文章的题目是:《从一个人的告状历程看中国的司法制度》,文章作者是吉姆.亚德利。文中介绍的案例发生在中国安徽省巢湖的农村地区。现年60岁的老汉谢玉君(音),10年前下岗,后来靠卖菜为生。他对儿子行凶一案的判决不服,四处奔走告状,花光了全部积蓄,用尽了所有借来的钱。为了继续为儿子伸冤,老人最后走进了医院大门,要求出卖自己的眼球,以换取继续告状的费用。
谢玉君介绍的案情是:他的儿子,现年32岁的谢树德(音)是被冤屈的。这位老人说,儿子靠在街头卖烤羊肉串为生,从未干过坏事,案件中的唯一证据就是现场“可疑的脚印”,就连受害者本人都没有确认行凶者。而当地警方却以“可疑的脚印”为证据,逮捕了谢树德,法院也认定谢树德有罪,判其无期徒刑。
*草率办案*
纽约时报的文章作者没有继续就案件本身过多发表评论,而是就此分析了中国司法制度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明显弊端。
文章说,中国法律明确规定,证据要受到反复检查,然而法律专家指出,这个规定经常被忽视。在去年10月,巢湖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谢树德的案子时,法庭竟然不允许谢树德的律师查看证据,被告连原告都没有看见,法庭也没有传唤任何证人。法庭只进行了一天的审讯就做出了判决。
*公检压力和经济压力*
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副主任何杰森在评论这一现像时说,中国的司法制度只是名义上设立了相互对立的原告和被告律师制度,其实这只是一个“空架子”而已。文章说,辩护律师如果过份挑战检察官和公安局,将有可能引火烧身,反遭控告。
另外,绝大部份涉嫌人员也不能在被押24小时之内会见律师。一些司法专业服务部门,例如,现场证据鉴定专家,也不那么情愿为公民个人服务,而只对“政府”营业。上面谈到的谢玉均被迫卖眼球的情节说明,中国司法制度似乎也不为经济上的弱者免费提供律师。在中国告状能使人倾家荡产,资金不雄厚,法庭上便是弱者,如同中国老话所说,“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易受政治影响*
中国司法制度易受政治影响是纽约时报文章提到的另外一个弊端。文章以上述巢湖行凶案为例说,这个代号为“3-21案”发生后,当地媒体大肆炒做,政府施压要“全力破案”,以维护“社会稳定”。公安局因此不得不加快步伐,迅速侦破;法院拿到案子后,也自然不敢怠慢,加快审理。谢玉均儿子的行凶案就是在上述的多方压力下结案的。
*缺乏司法独立公正*
纽约时报的文章指出中国司法制度的另外一个奇怪现像是,刑事审判的定罪率非常高。在去年770,947 个刑事案件的判决中,99.7%的被告被判有罪。文章对比说,美国刑事案件的定罪率也很高,尤其是在联邦一级的案子上。但是司法专家指出,美国检察官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往往不提出起诉。另外,法官和陪审团即使在处理影响很大的案件时,也会独立自主地做出判决,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
文章说,在中国,长官意志对案件的判决往往发挥决定性作用。不仅如此,沸沸扬扬的案件一了结,新闻媒体又竞相报道案件侦破审理如何成功。这等于为被告上诉制造无穷的困难。纽约时报文章的作者认为,中国的司法制度缺乏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中国的司法制度基本上就是为政府权力服务的。
*比文革有进步*
不过,纽约时报文章承认,对比无法无天的文革时期,1996年开始的中国司法改革毕竟迈出“重大步伐”,建立了“部份效仿”美国的司法制度。然而谢玉均为儿伸冤告状一案,似乎显示中国的司法制度仍然明显有别于美国的司法制度。
文章指出,中国高层领导面临的一个基本矛盾是:一方面,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鼓励谢玉均这样的老百姓相信中国的司法制度;可是在另外一方面,中国领导人又认为,法律的作用应该是加强政府的权力,而不是“削弱”这种权力。中国政府在这方面目前还没有表现出“丝毫的”改革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