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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版权法:从网上下载和共享音乐合法吗? Copyrights: Is Downloading and Sharing Music Online Legal?


过去,人们如果想欣赏自己喜欢的音乐,要花钱到商店里购买唱片、录音带或光盘。但是,随着因特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现在只要坐在家里就可以从网上随时下载并与他人分享数字音乐,这对个人来说既便利,又省钱,但对音乐版权拥有者和唱片业来说,却可能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损失。下面,我们要通过美国法庭的几起案例,了解哪些音乐下载和共享是违法的以及因特网用户如何做到既遵纪守法,又充份享受因特网带来的便利。

*美国唱片业协会起诉网络用户*

您也许已经知道,美国唱片业协会从2003年8月开始,对他们所说的“网上非法共享和传播音乐”的侵权行为开展了严厉打击行动,两百多个因特网用户在这一行动中被起诉。

美国唱片业协会的联络部主任乔纳森·拉米表示,这次行动主要针对美国国内的音乐版权侵权行为,而且这只是第一回合的行动,2003年10月以后还会有更多的违法者被起诉。他说:“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提出了261起诉讼,还有些人找我们表示愿意庭外了结。我们告诉人们,我们这么做不是要趁机大捞一把,也不是为了报复和惩罚,我们只是希望发出一个信息,那就是,不经许可下载和分享拥有版权的音乐作品是违法的,而且要承担法律后果。如果谁想从网上得到音乐,他应该去找那些提供合法服务的网站。”

其实,美国唱片业协会以及其他版权拥有者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寻求法律途径打击盗版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他们把起诉矛头从提供免费音乐下载服务的网站和公司转向因特网用户,似乎还是第一次。这一点也反映在法庭以往的判决上。

*Napster音乐版权侵权案*

您也许听说过曾经名噪一时的免费提供音乐下载服务的网站Napster,它是由一个名叫肖恩·范宁的年轻人和他的同伴在1999年创立的。范宁设计了一种软件,使登录他们网站的因特网用户可以进入其他用户的电脑搜索并下载自己喜欢的数字音乐。具体做法是,因特网用户把Napster免费提供的软件下载并安装到自己的电脑上,同时敞开自己的音乐文件供其他用户拷贝,安装程序完成后,再进入Napster系统,通过歌曲的名称或艺术家的姓名搜寻所要的歌曲,之后,Napster会从它的数据库里寻找那些正在登陆该系统的其他用户,看看他们是否有这位用户索要的歌曲,如果有,Napster就把双方的电脑联接起来,让他们“夥伴对夥伴”直接交换音乐,Napster在其中起到的是中央控制以及牵线搭桥的作用。

印第安纳波利斯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版权管理中心主任肯尼斯·克鲁斯教授解释了音乐文件的传送方式。他说:“简单地说,Napster提供的服务允许用户通过因特网相互联接,并在联接过程中共享文件,最受欢迎的就是共享音乐文件。因特网用户可以购买音乐光盘,然后把数字音乐压缩到MP3上,MP3是储存压缩文件的一种格式,文件被压缩后就可以很容易和迅速地通过因特网传送出去。”

Napster的软件一经问世,就吸引了成千上万的因特网用户光顾它的网站。据有些美国专家估计,2000年,每一秒钟就有大约1万多个音乐文件通过Napster被共享,每秒钟就有1百多因特网用户试图登陆Napster的网站。在Napster最鼎盛时期,用户人数据说高达4千万到7千万。可以想象,这么庞大的用户群,如果人人都通过Napster免费下载、共享、甚至传播音乐,无疑会给音乐版权的拥有者带来巨大的冲击。

1999年年底,A&M等五大唱片公司到法庭上控告Napster公司辅助侵权,并要求法庭颁布禁令,阻止Napster为人们拷贝它们所代表的艺术家的音乐提供便利。经过审理此案,联邦地区法庭颁发了临时禁令,禁止Napster从事、或者为人们拷贝、下载、上传、输送以及传播这五家唱片公司拥有的音乐作品提供便利。法庭判决说,如果Napster希望继续运作下去,就要开发一种技术,以保证A&M唱片公司拥有的歌曲不通过它的系统被下载或上传。

*法庭对Napster一案判决的影响*

这个案子后来经上诉被提交到联邦第9巡回上诉法庭。2000年10月,法庭听取双方口头陈述。法庭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因特网用户个人之间共享音乐是不是“合理使用”。根据美国版权法,未经同意拷贝和传播拥有版权材料的行为是被禁止的,但有一种情况除外,那就是“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就是在没有版权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准许有限使用版权材料。决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因素有四项: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是商业性质还是非赢利和教育性质,得到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以及对得到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造成的影响。

Napster的主要法律顾问劳伦斯·普尔格拉姆介绍了法庭在这个问题上的判决。他说:“Napster用证据说明,事实上人们在2000年购买的音乐光盘要超出往年,因为他们进入Napster网站不是为了收集大量音乐,而是为了试听新推出的音乐。但是,A&M唱片公司反驳说,由于使用Napster,大学生购买音乐光盘的人数减少,法庭认为他们提出的证据充份表明,Napster用户的做法不是合理使用。”

在辅助侵权的问题上,法庭判决说,提供免费音乐下载的网站有责任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进行最大限度的监督,也就是说,Napster既然在它的网站上提供了一个供人们免费下载歌曲的名单,就应该搞清楚名单上哪些歌曲是得到版权的,哪些是可以授权下载的,并尽量把得到版权的歌曲从名单上除去。

A&M等唱片公司的主要法律顾问罗素·弗拉克曼在介绍联邦第9巡回上诉法庭的判决时说:“联邦第9巡回上诉法庭大体维持了联邦地区法庭的判决。法庭要求Napster,如果它希望继续运作下去,就要合法经营,也就是说,它必须禁止和避免它的用户在没有版权拥有者许可的情况下拷贝得到版权的产品。随着案情的发展,Napster没有满足法庭提出的条件,法庭下令它关闭,这就是Napster最后的结局。”

哈佛大学法学院因特网和社会中心主任威廉姆·费舍尔说:“法庭判决最直接的影响是,它把全世界数以百万人使用的文件共享系统从公用服务中除去,暂时阻止了广泛流行的共享音乐的做法,我使用‘暂时’ 这个词,是因为在Napster兴盛时期,还涌现出其它的文件共享系统,其中很多不像Napster那样容易受到诉讼的影响。因为除了文件共享之外,它们还提供各种其它服务,而且不象Napster那样,需要依赖中央控制的服务系统。因此,虽然提供这种服务的公司被宣布违法经营并被强迫关闭,但是,这并不能避免那些已经装有它们软件的用户继续共享文件。结果是现在共享文件的行为和Napster兴盛时期一样普遍。因此,法庭对Napster一案判决的影响是短命的,它暂时压制了共享文件的行为,但现在又再度掀起高潮,仅美国一个国家,就有4千万到6千万人从事音乐下载。”

*MGM起诉Grokster*

我们上面谈了Napster被法庭判决构成辅助侵权,并被迫关闭。很明显,在这起案子中,法庭的判决要求提供免费音乐下载的网站和公司为促成其用户版权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后来在MGM起诉Grokster的案子中,联邦地区法院却对提供软件下载服务的网络公司Grokster做出了有利的判决,这是为什么呢?

印第安纳波利斯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版权管理中心主任肯尼斯·克鲁斯教授解释说:“和Napster不同的是,Grokster向用户提供软件,允许他们彼此直接交流,例如,如果我有Grokster的软件,你也有Grokester的软件,虽然我们彼此素不相识,也可以通过Grokster系统相互认识并直接进行交流,而不需要经过像Napster那样的中央系统。”

我们知道,Napster用户之间的信息传递必须经过Napster中央系统,而Grokster的用户则不受中央系统的控制。Grokster说,他们没有机会知道用户之间传递什么文件并加以控制,而且他们提供的软件还可以用于许多其它合法用途。因此法庭判决说,这和Napster辅助侵权完全不同,因此做出了对Grokster有利的判决。

克鲁斯教授说,虽然上面两起音乐版权侵权诉讼都是针对网站和公司的,但是,这并不排除个人用户的法律责任。他说:“Napster和Grokster这两起案子都不是针对个人用户提出的。但是,这并不是说个人用户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因为至少在Napster一案中,法庭明确表示,个人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这也就是为什么美国唱片业最近对个人用户提出了几百起诉讼。他们已经开始了下一步行动,要给某些个人和公司一点颜色看看。”

*美国唱片业协会为何要起诉个人*

美国唱片协会为什么一改过去起诉提供免费音乐下载服务的网站和公司的做法,开始对个人提出诉讼呢?哈佛大学法学院因特网和社会中心主任威廉姆·费舍尔教授说:“就目前看,他们在对提供这些服务的网站提出的诉讼都败诉了。他们认为,除了对用户开刀外别无选择。这是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是有一些网站提供的服务已经不受中央系统的控制,即使唱片业和电影制片厂成功地告倒这些网站使其关闭,也不能阻止已经掌握了这些软件的用户使用。鉴于上述原因,公司放弃了他们过去不愿起诉自己客户的做法,开始向个人提出诉讼。”

那么,对个人来说,什么情况下通过因特网下载或共享音乐是合法的,什么情况下是非法的呢?美国唱片业协会联络部主任乔纳森说:“这两者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版权拥有者,也就是音乐的创造者、唱片公司或艺术家是否同意通过这种方式传播他们的音乐。共享文件本身并非违法,只有在音乐创造者没有给予通过这种方式传播音乐的许可情况下共享文件才是违法的。有些艺术家希望通过‘夥伴对夥伴’系统传播自己的音乐,这是他们的特权,但是,也有很多艺术家不希望这么做,不希望他们的音乐被人免费分享,我们要争取保护这些人的权益。”

哈佛大学法学院因特网和社会中心主任威廉姆·费舍尔教授说,就目前情况看,根据法庭的判决,以下两种情况属于违法。他说:“首先一个违法行为是通过共享文件服务系统或其它方式,从因特网下载拥有版权的歌曲,并在自己的硬盘上制作永久拷贝,以便今后再听。法庭明确判定这是违法行为,在美国,这种做法违反了美国版权法中有关不准制作未经许可的拷贝的规定。另一个违法行为是把个人电脑硬盘上大量拥有版权的文件和歌曲录音对外开放,以便他人可以下载到自己的系统中,这被看作是非法传播。使用共享文件服务的大多数人都违反了不许复制和传播这两项版权规定。”

那么,美国唱片业协会起诉用户个人的策略行得通吗?哈佛大学法学院因特网和社会中心主任威廉姆·费舍尔教授说,起诉下载和共享音乐的个人不是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他希望,包括唱片公司在内的所有人通力合作,寻找法律改革和商业模式的结合,一方面确保音乐的创作者得到公平的偿付,另一方面开发新技术,让个人用户继续充份享受新技术带来的好处。

另外,有些专家建议,因特网上有很多合法提供音乐下载服务的网站,用户只要向其交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放心享受自己想听的音乐,不用担心会被起诉,而且音乐的效果也好得多。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这是合法下载音乐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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