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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温室气体排放做出裁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裁决说,美国环保署有管制机动车辆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以及其它温室气体的权力。分析人士表示,这个裁决将促使美国环保署采取措施,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从而对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起到推动作用。

*环保组织促管制车辆温室气体排放*

近年来,一些科学家和环保人士表示,全球气候变暖日益严重。他们提出,空气中二氧化碳气体以及其它温室气体的含量迅速增加,是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政府采取了开发新技术以及自愿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但是,一些环保组织对政府的这个政策非常不满,在1999年向美国环保署提出申诉,要求该机构采取强制性措施,设定机动车辆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

他们提出的理由是,“联邦空气清洁法”有关空气污染物的定义非常笼统,它涵盖了二氧化碳气体以及其它温室气体。这个法律规定,对于任何有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活的空气污染物,政府都应加以管制。

美国国会1970年通过的“联邦空气清洁法”是美国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环境法之一。这个法律要求对发电厂、工厂以及各种车辆排放的有毒空气污染物进行管制,并对有毒气体、工业烟雾、煤烟以及臭氧形成时造成的污染等进行控制。

*美国环保署驳回环保组织申诉*

但是,美国环保署在2003年驳回了这些环保组织提出的申诉。美国环保署表示,“联邦空气清洁法”不涉及气候变化问题,而且二氧化碳气体也不能被定义为空气污染物。美国环保署提出要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原因做进一步研究。它表示,根据“国家研究委员会”所做的一项研究,人们迄今无法清楚地确定温室气体排放和全球气候变暖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在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就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管制是不恰当的。

*环保署为何不愿管制?*

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环境资源保护学教授罗伯特.麦克金斯特里(Robert McKinstry)分析了美国环保署拒绝对机动车辆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以及其它温室气体进行管制的原因。他说:

“ 美国环保署提出,‘联邦空气清洁法’没有授予该机构管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权力,即使授予了这个权力,它也不会行使,因为它希望采取自愿措施,而不是强制性手段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管制。另外,它不希望只对机动车辆的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进行管制,而把其它问题搁置一边。”

华盛顿环境法律师斯科特.西格尔(Scott Segal)表示,即使根据“联邦空气清洁法”,美国环保署有权管理机动车辆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但是,出于外交政策的考虑,它也不愿意行使这个权力。

西格尔律师说:“因为要使任何管制二氧化碳气体排放的机制行之有效,必须有国际上的参与。 如果美国单方面设定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标准,而不同亚洲国家、世界其它贸易夥伴及盟国协调的话,那么,美国就有可能失去它在谈判中的影响力。”

*联邦最高法院审议温室气体排放*

2003年10月,以麻萨诸塞为首的12个州、3个城市以及13个环保组织向首都华盛顿的美国巡回上诉法院起诉美国环保署。另外10个州和一些贸易组织也介入这起诉讼,但是加入了被起诉的美国环保署一方。2005年7月15日,巡回上诉法院做出有利于美国环保署的裁决。起诉方不服,继续上诉。2006年6月26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受理此案。

以麻萨诸塞州为首的12个州、3个城市以及一些环保组织提出,虽然美国环保署认识到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环境和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但是它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管制。这些州和环保组织在下级法院败诉后,继续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授予管制权*

2006年11月29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此案举行了听审。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对涉及全球气候变暖的问题进行裁决,它在这个案中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首先,“联邦空气清洁法”是否给予美国环保署管制机动车辆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以及其它温室气体的权力?其次,美国环保署能否自行决定不对二氧化碳以及其它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管制?

2007年4月2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数裁决说,美国环保署有权对机动车辆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以及其它温室气体进行管制。法庭还裁决说,美国环保署为拒绝管制提出的理由不够充份。裁决虽然没有为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标准设限,但是要求美国环保署根据“联邦空气清洁法”的规定,重新考虑它原来的政策。

*专家分析法庭判决内容*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环境法律师拉塞尔.弗赖尹(Russell Scott Frye)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他说:

“多数大法官赞同以麻萨诸塞州为首的起诉方的观点。他们认为,人们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气候变化会导致海水上升,海水上升会导致土地流失,从而给各州造成损失。法庭裁决说,虽然对机动车辆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进行管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但是却能减少各州受到的损失。因此,各州有权要求法庭对这个问题进行审议。”

麻萨诸塞州助理检察长詹姆斯.米尔基(James R. Milkey)表示,“联邦空气清洁法”在管制二氧化碳气体以及其它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上给予美国环保署以广泛的权力。

米尔基说:“根据‘联邦空气清洁法’的规定,美国环保署可以对任何空气污染物进行管制。这个法律对‘空气污染物’的定义也非常笼统。我们并不是说,美国国会1970年通过这个法律时就已经预计到了今天全球气候变暖的问题。我们提出的论据是,在处理新出现的污染物方面,国会给予美国环保署以广泛的控制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对布什政府的环境政策无疑是一大打击。不过,布什总统的一位发言人表示,既然联邦最高法院已就这一问题做出裁决,白宫将在审议和分析之后做下一步打算。

*美国环保署下一步该怎么办?*

2007年4月2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根据“联邦空气清洁法”的规定,美国环保署有管制机动车辆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以及其它温室气体的权力。法庭的裁决指出,美国环保署没有提出合理的理由说明它为什么拒绝行使这个权力。美国环保署过去采取的是自愿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使美国环保署不得不重新审议原来的政策。

环境法律师拉塞尔.弗赖尹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促使美国环保署采取相应措施。他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阅了‘联邦空气清洁法’后裁决说,‘空气污染物’的定义非常笼统,它不仅包括影响当地空气质量的污染物,也包括影响全球气候的污染物。因此,美国环保署至少有责任查明,机动车辆排放的温室气体是否给全球气候变化以及人们的生活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环境法律师斯科特.西格尔也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虽然明确了美国环保署有管制二氧化碳气体排放的权力,但是没有要求美国环保署一定要给二氧化碳气体及温室气体的排放设限。

西格尔律师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联邦空气清洁法’中提到的空气污染物涉及范围非常广,包括了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美国环保署下一步就要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精神,汇总有关技术、科学和经济信息,以决定他们是否要对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进行管制。”

*裁决对美国政府制定政策极为重要*

斯科特.西格尔律师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做出一项裁决,对政府的政策制定者们来说都非常重要,联邦最高法院集中审议某一问题本身,就会使政府的另外两大机构,也就是立法和行政机构,对通过相关的政策给予更多的关注。

麻萨诸塞州助理检察长詹姆斯.米尔基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意义。他说:“首先,美国环保署再不能以无权解决这个问题为由躲避它的责任了。即使法庭的裁决没有授予美国环保署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管制权, 美国环保署也很难不行使它的权力,因为科学越来越多地证明,温室气体排放会对公众的健康造成威胁。”

詹姆斯.米尔基表示要努力促使国会通过更加全面的法律,以解决机动车辆的二氧化碳气体和其它温室气体排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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