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院驳回劳工赔偿请求 - 2003-01-15

星期三,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对二战期间被强迫征用的中国劳工索赔案做出判决。法庭认定政府和被告企业同样犯有不法行为。不过判决以诉讼索赔的追溯期限已过为由,驳回中国劳工原告要求日本政府和企业道歉和赔偿的请求。

*不法行为*

星期三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做出判决的案件是,中国河南省原劳工刘宗根等5人以及一名原劳工遗属1998年8月提出的诉讼。他们指控日本政府和当时矿山开发公司日本冶金工业公司二战期间强行将其带到日本京都府大江山镍矿矿山从事繁重体力劳动,要求被告道歉并且赔偿损失1亿3000万日元。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国家以强行劳动为目的,非法扣留原告,同强行原告从事劳动同样,属于不法行为。并且首次判定,二战期间强行抓人和强迫劳动是原日军非法行径,不属于旧宪法中[国家不负法律责任]的解释范畴内。

*过期不赔*

但是,星期三的判决根据日本民法有关[非法行为过去20年以后,损失赔偿权一律失效]的规定。同时指出,日本政府在赔偿有限期间,为中国进行了战后处理,不存在明显的违反正义和公正原则,从而驳回原告提出要求日本政府和日本冶金工业公司道歉并赔偿1亿300万日元损失的请求。有资料显示,日本在二战期间为了补充劳力,1942年内阁会榫龆�?943年4月开始[移入]中国劳工。根据战后日本外务省报告,二战期间3万8900多中国劳工分布在日本135个事业所。其中,6800多人丧生。

*两大障碍*

从事劳工问题研究的日本长崎大学教授高实康稔分析说,在日本的一系列劳工判决中,对原告有两大障碍,一是[国家行为不负民法责任]的旧宪法解释;二是20年索赔时效期。这其中有两个判决最有代表性。一是去年4月日本福冈地方法院的判决,即首次认定日本企业负有赔偿责任,要求被告企业向原劳工支付损失赔偿。二是去年7月日本广岛地方法院根据20年时效,驳回原告索赔要求。判决相同之处是都认定国家和企业非法行为,但是,在是否适用20年时效上做出截然不同裁定。

*原告不满*

高实教授认为,日本当年的行为无论从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高实教授指出,日本司法机关应该遵照国际法以及国内法,做出能够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判决。高实教授对于劳工诉讼前景表示担忧。他指出,劳工诉讼起点本来就很晚,战后50年后的90年代才开始。社会舆论如果淡忘这段历史,不去关注这些劳工的诉讼,劳工问题就有可能不了了之,永远被埋没。

星期三,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做出判决以后,原告对判决不满,准备提出上诉。被告一方日本冶金工业公司表示胜诉意味着他们的主张得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