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堕胎历史和现状*
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一案中判决说,妇女的堕胎权属于隐私权,受到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保护。这条修正案规定,各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能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能利用其司法权,拒绝任何人得到法律公平保护的权利。
根据这一判决,前期怀孕,也就是怀孕头3个月,孕妇和医生在堕胎问题上有完全的自主权,之后3个月,各州可以实施限制,但是不能禁止堕胎。怀孕的最后3个月,为了保护胎儿的生命,各州可以制约、甚至禁止堕胎,除非医生诊断说为了保全母亲的生命而有必要堕胎。这项判决使堕胎在全美合法化。
*妇女堕胎权一再得到法庭确认*
根据上述判决原则,联邦最高法院在之后的判决中,再次确认了妇女的堕胎权,而且对“罗诉韦德案”做了进一步补充,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各州在对孕妇堕胎实施限制时,一定要把妇女的健康因素考虑在内。
例如2000年,联邦最高法院对内布拉斯加州的一起堕胎法做过一项相关的判决。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规定,除非为保护孕妇的生命而必须实行堕胎手术,否则怀孕后期堕胎,又称“半生产堕胎”(partial-birth abortion)就是违法。
这个法律通过后,内布拉斯加州一家堕胎诊所的医生卡哈特把代表内布拉斯加州政府的州司法部长告上了法庭,他指控该州的堕胎法甚至把怀孕十几周最常见和最安全的堕胎手术都视为非法而加以取缔,而且还威胁要对实施这种堕胎手术的医生采取吊销执照的处罚。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违宪,因为它没有把妇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情况考虑在内。判决指出,内布拉斯加州堕胎法的条文过于笼统,连一些最常使用的安全的堕胎手术也被禁止,这给要求堕胎的妇女造成了过重的负担。
*禁止后期堕胎法引起轩然大波*
为了回应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美国国会在做了进一步的事实调查之后,又通过由共和党人发起并起草的“2003年禁止后期堕胎法案”。2003年11月5号,布什总统在这项法案上签字,使之成为法律。
这个法律和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类似。它规定,除非在挽救母亲生命或者胎儿出生后有可能会出现残障的情况下,否则后期堕胎就属违法。由于这个法案没有明确说明怀孕的哪个阶段实行的堕胎算作后期堕胎,这为支持妇女堕胎权和反对堕胎的人士之间后来的法律诉讼埋下了伏笔。
就在布什总统签署“2003年禁止后期堕胎法案”前不久,“盖洛普公司”、“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以及“今日美国报”等机构,联合进行了一项民意调查。
调查显示,在18岁到29岁的年轻人当中,这个法律的支持率是77%比19%,而在年纪大一些的人当中,支持率则是68%比25%。
“盖洛普公司”所做的另外一项民意调查显示,70%的受访者支持联邦禁止后期堕胎法。“盖洛普公司”在调查中明确说明,这个法律禁止产前6个月的堕胎手术,只有母亲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除外。
但是,这个联邦法律一通过,就在支持妇女堕胎权的人当中激起了强烈的反对。他们提出,“2003年禁止后期堕胎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因为它在提到后期堕胎时,没有明确说明怀孕的哪个阶段的堕胎算是后期堕胎,因此连怀孕十几周最常见和最安全的堕胎手术都有可能被定为违法,而且也没有把妇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情况考虑在内。
支持妇女堕胎权的人士担心,这会成为最终禁止所有堕胎的运动的第一步。
*三州和司法部之争*
为了阻止“2003年禁止后期堕胎法”的实施,一些支持妇女堕胎权的组织,例如“生育权利中心”、美国民权联盟以及“全美计划生育联合会”,分别在内布拉斯加州、纽约州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把代表联邦政府的美国司法部告上联邦地区法院。
这三个州的联邦法官颁布临时禁令,使联邦禁止后期堕胎法无法得到实施,同时还判定这个法律违宪,理由是它没有把妇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情况包括在内。之后,三个州所在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相继做出判决,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原判。
*布什捍卫禁止后期堕胎法*
面对这一系列的判决,美国司法部在2005年9月23号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要求重新审议下级法院的判决。对于那些试图在法庭上推翻这项法律的人士,布什总统警告说,美国政府将坚决捍卫这项法律的合法性。
他说:“多年以来,对离出生近在咫尺的胎儿一直存在着一种残酷的暴力,法律对此却熟视无睹。今天,美国人民和我们的政府终于正视这种暴力行为,开始起来保护这些无辜的孩子了。”
*决战高院*
由于来自内布拉斯加州的诉讼最先提交法庭,因此这个州的案子首先得到考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同意受理此案,准备就这项禁止后期堕胎的联邦法律的宪法性进行审议。
这个案子的起诉方是代表美国政府的美国司法部长冈萨雷斯,被起诉方是内布拉斯加州为妇女提供堕胎手术的卡哈特医生。
从上面的节目中,我们可以看出,自从1973年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导致堕胎在全美合法化,但是有关的法律争议却没有因此结束。
*后期堕胎的定义*
根据“2003年禁止后期堕胎法”,后期堕胎手术被定义为,为孕妇堕胎的医生有意把一个已经存活的胎儿的一部份从母亲体内分娩出来,然后采取明显的行为,把处于半分娩的胎儿致死。
设在密西根州的基督教权益组织“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的爱德华.怀特律师(Edward White)用“令人毛骨悚然”,来形容后期堕胎手术。
他说:“后期堕胎是通过扩张和抽取手术把胎儿从母亲的子宫中取出。如果胎儿的脚先出来,医生要把他拉出来,但是头部仍然留在母亲的阴道里,之后医生要拿一把手术刀将胎儿的后颅骨打碎,把脑浆抽取出来,再把胎儿的身体从母亲体内取出来。如果胎儿臀位分娩,那么在他的头部出来之前,医生要用同样的方法击打其头部,致使其死亡,然后再把胎儿的身体从母亲体内取出。”
圣路易大学哲学系教授约翰.卡瓦纳(John Kavanaugh)认为,后期堕胎涉及基本人权问题。他说:“一个人除非丑恶到无法形容的地步,而且没有能力认识事实,否则他不会认为怀孕后三个月的胎儿不应该作为人来对待。这是一个人权问题。如果他们应被作为人对待,难道他们不应该享受和婴儿同等的权利吗?”
*后期还是中期?*
但是,“美国民权联盟”生育自由计划副主任塔尔科特.坎普(Talcott Camp)指出,“2003年禁止后期堕胎法”的矛头并不是针对后期堕胎,她说,这个法律连怀孕头12周到13周所采取的最安全的堕胎手术都要加以禁止。
坎普认为,妇女的堕胎权是宪法所赋予她们的。她说:“这个问题的争论点是妇女的健康以及她们选择对尚未存活的胎儿实行堕胎的宪法权利。我们这里所说的不是后期怀孕,也不是已经存活的胎儿,而是处于中期怀孕的胎儿。妇女有决定堕胎的宪法权利。”
*高院面临的选择*
维吉尼亚州威廉玛丽大学法学院教授尼尔.德温斯(Neal Devins)分析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面对的法律问题。他说:
“第一个问题是国会在进行更多的事实调查后通过的禁止后期堕胎法,是否和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有什么不同。第二个问题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更替,是否会影响案子的判决结果。联邦最高法院面临几个选择。它可以说过去的判决错了并且把它推翻,它也可以说国会进行更多的事实调查后,现在有更充份的证据禁止后期堕胎,它也可以像它当年判决内布拉斯加州法律违宪一样,判决说国会通过的禁止后期堕胎法违反了宪法。”
*支持堕胎权一方的说法*
代表被起诉方卡哈特医生的“生育权利中心”的律师普丽西亚.史密斯(Priscilla Smith)指出,禁止后期堕胎法的条款覆盖面太广,它不仅禁止后期堕胎,甚至连前期堕胎也都加以禁止。普丽西亚.史密斯律师说:
“我们提出,这个法律没有把妇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情况考虑在内,因此违反了‘罗诉韦德案’以及联邦最高法院2000年的判决精神。我们请了全美各地重要学府的一些专家作证。他们都表示,这个法律使最安全的堕胎手术也被禁止,这会给妇女造成伤害,使她们无法进行安全的堕胎手术。”
普丽西亚.史密斯律师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即将审理的来自内布拉斯加州的后期堕胎案,对“罗诉韦德案”的判决结果构成直接挑战。她说:
“这个案子的重要性是它对‘罗诉韦德案’的精髓,即堕胎法中妇女健康的保护,直接提出了挑战。自1973年以来,法庭一直判决说,堕胎限制必须考虑妇女的健康,而不能因这些限制使妇女的健康受到损害。但是,反对堕胎的活动人士和极端分子却试图把这个要求剔除。”-
“全美堕胎联合会”的主席维基.萨波塔(Vicki Saporta)强调指出,堕胎是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事,政客无权介入其中。她说:
“反对堕胎者的矛头不是针对某个堕胎手术,也不是针对后期堕胎本身,他们连怀孕13周的堕胎都试图加以禁止,其中包括被医生认为符合病人最佳利益的安全的堕胎手术。我们认为,允许医生继续根据他们的医学知识和诊断为病人提供治疗,不让政客们干涉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这非常重要。”
*反对堕胎人士的观点*
支持妇女堕胎权的人士反复强调,联邦禁止后期堕胎法没有把妇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情况考虑在内,针对这一点,反对堕胎的基督教权益组织“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的怀特律师指出,如果任何法律都有健康例外,那么医生就可以寻找各种理由实施堕胎,反堕胎法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他说:
“目睹后期堕胎手术,你不能不说这就是在杀害婴儿。胎儿已经完全成型,有可能8个月或8个半月大。这就是为什么要禁止后期堕胎的原因。我认为,就我个人以及托马斯法律中心而言,生命包括从怀孕开始到孩子出生整个阶段,这种作法就是在杀害婴儿。”
“美国法律正义中心”的律师沃尔特.韦伯(Walter Weber)表达了更强烈的观点。他说:
“后期堕胎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州政府或联邦政府是否能区分究竟什么是堕胎,什么是杀害胎儿?在美国,杀害婴儿是遭到一致谴责的,99%的美国人会说,杀害出生后的婴儿是绝对不允许的。堕胎是针对仍然在母亲子宫内的胎儿。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这个问题上要允许美国公众持有各种不同的观点。特别涉及到联邦法律,后期堕胎是针对身体的一部份已经在母亲体外的胎儿。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州政府连部份杀害婴儿的作法都不能加以禁止,它又如何能在合法堕胎与非法杀害婴儿之间保持一个牢固的分界线呢?”
反对后期堕胎的加州律师詹姆斯.约瑟.林奇(James Joseph Lynch),作为法庭之友在向法庭提交的法律理由书中指出,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在“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中,没有对人的概念做出解释,因此法院这次应该从头开始,对此做出解释,并推翻罗诉韦德案的判决。林奇律师说:
“实际情况是,不只是母亲的隐私权至高无上,堕胎牵涉到两个人:母亲以及未出生的胎儿。我们要权衡两个人的权利。那种'这是我的身体,我的权利'的说法是不公平的。根据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母亲没有堕胎的绝对权。她只有在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堕胎的权利,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做到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方式上,尽可能地挽救两个人的生命。”
*堕胎合法化将生变?*
美国总统布什把“后期堕胎”称为令人发指的行径。美国司法部敦促联邦最高法院迅速受理政府方面提出的上诉。在包括阿拉巴马、阿肯色、科罗拉多、佛罗里达在内的全美15个州的敦促下,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在2006年2月21号宣布同意受理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案。
虽然这个案子只涉及后期堕胎问题,而没有触及“罗诉韦德案”的实质,也就是堕胎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布什总统的第二届任期内连续更换了两名大法官,新上任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和阿利多大法官都是天主教徒,而且立场一向保守。因此,一些分析人士估计,他们俩进入联邦最高法院,有可能会逐步改变美国长期以来堕胎合法化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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