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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堕胎法辩论和美国高院


最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18岁以下未成年人堕胎的案子。由于联邦最高法院正处于大法官新旧交替阶段,反对和支持堕胎的人士都在紧张地等待着新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这个案子。

*案子来龙去脉*

在介绍这起涉及未成年人堕胎的案子之前,还是让我们先看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往在相关问题上是如何判决的。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妇女堕胎权属于隐私权,受到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保护。这条修正案规定,各州不能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能利用其司法权,拒绝任何人得到法律公平保护的权利。

根据这一判决,怀孕头3个月的妇女和她的医生有权决定是否堕胎,也就是说,母亲对堕胎有完全的自主权。之后3个月,为了保护妇女的健康,各州可以实施限制,但是不能禁止堕胎。在怀孕最后3个月,各州为保护胎儿的生命可以制约,甚至禁止堕胎,除非医生诊断说,为了保全母亲的生命而必须堕胎。这项判决,导致堕胎在全美合法化。

根据上述判决的原则,联邦最高法院在之后的几个案子中再次确认了妇女的堕胎权,例如1992年,联邦最高法院针对宾西法尼亚州的堕胎法做出判决说,该州要求怀孕妇女堕胎前必须通知丈夫的法律违宪,因为它给妇女造成了过重的负担。

但是,法庭维护了宾州堕胎法中其它几项条款的合法性,例如妇女堕胎前应有知情权、手术前要等候24小时,以及医生在给未成年人堕胎前必须通知父母等。

2000年,联邦最高法院又对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做出判决。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规定,除非为保全孕妇生命而必须实行堕胎手术,否则后期堕胎,又称“半生产堕胎”(partial-birth abortion)就是违法的。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这个法律违宪,因为它给妇女的堕胎权造成过重的负担,而且没有把妇女因健康原因而不得不堕胎的特殊情况考虑在内。

自从堕胎在全美合法以来,为了堕胎权的问题,反对和支持堕胎这两大阵营的对立和冲突愈演愈烈,而且发展到白热化的程度。

*论战双方全力拼搏*

这一次,联邦最高法院又要专门审议未成年人的堕胎问题,无论它做出什么判决,势必在全美上下引起一场轩然大波。

*新罕布什尔州法律成为争论焦点*

2003年,新罕布什尔州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怀孕后要求堕胎,医生不能自行决定给她动堕胎手术,而必须首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她的父母并等候48小时后才能给她做堕胎手术,否则就是违法。只有在抢救未成年人生命的紧急医疗情况下,才不需要事先通知她的父母而做堕胎手术。

这项法律还规定,如果未成年人不愿意让父母知道,她可以随时要求法庭举行不对外公开的听证。法官最多有7天的时间决定未成年人是否心智成熟,有能力在了解手术治疗情况后同意手术,或者决定在没有通知父母的情况下允许她堕胎是否符合她的最佳利益。

如果未成年人的请求被法庭驳回,她还可以上诉,上诉法院也必须在7天之内做出判决。

这个法律一经通过就引起了当地支持堕胎人士的强烈反对。2003年11月,堕胎诊所和北新英格兰地区计划生育组织等到联邦法院起诉了新罕布什尔州政府。

他们提出,这一法律没有把未成年人因除了生命危险以外的其它健康原因而不得不堕胎的情况包括在内,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也都赞同他们的论据,并判定新罕布什尔州的法律违宪。

但是,新罕布什尔州司法部长阿奥特代表州政府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就是为什么这个案子叫做“阿奥特起诉北新英格兰地区计划生育组织案”的原因。

*在最高法院展开口头陈述*

2005年11月30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阿奥特起诉北新英格兰地区计划生育组织案”举行听审。虽然法庭禁止摄像机进入,但允许新闻机构在口头陈述后马上播出法庭辩论的录音,使得公众有机会听到刚刚走马上任的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的声音。

现年50岁的罗伯茨接替今年9月因病去世的伦奎斯特,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新任首席大法官。

代表“北新英格兰地区计划生育组织”的美国民权联盟律师卡什登认为,这个案子要解决的问题是各州能否通过限制妇女堕胎,但又不给面临生命危险的妇女提供健康保护的法律。

她说:“我们对新罕布什尔州的法律提出挑战以阻止其实施,目的是使新罕布什尔州的医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最佳诊断为病人提供治疗。我们的论据是,美国法庭过去30年来一直判决说,法律如果不包括保护怀孕青少年健康的紧急医疗情况就是违反宪法。这就是为什么两个联邦下级法院都判定新罕布什尔州法律违宪。

“联邦最高法院在以往的判决中反复重申,限制堕胎的法律必须为妇女的健康提供保护,也就是说实施的限制不能影响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孕妇健康而必须实行的堕胎手术。”

卡什登认为,各州的堕胎法必须明确规定,一旦孕妇面临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堕胎限制必须取消,以便她可以在不遇到任何障碍的情况下进行堕胎手术。

但是,代表新罕布什尔州司法部一方的律师马伦认为,新罕布什尔州的法律实际上已经把这种紧急情况包括在内。

他说:“新罕布什尔州的法律不需要再专门加上‘允许堕胎的例外情况’的条款,因为法律中有一项条款规定,在没有通知父母的情况下,可以由法官授权堕胎,只要堕胎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当然,如果真出现紧急医疗状况,堕胎肯定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那么法官一般也会批准堕胎。

“我们认为,这个法律已经通过其它的司法途径,为孕妇的健康提供足够的保护,因为不仅法官可以随叫随判,新罕布什尔州也有其他涉及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允许医生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堕胎手术。”

*支持者:通知父母确保未成年人利益*

代表制定堕胎法的新罕布什尔州议会一些议员的圣托马斯大学法学院教授科莱特以明尼苏达和北达科他为例指出,这两个州实行和新罕布什尔州相同的堕胎法已经有20多年了。这些年来,他们没有发现一起未成年人要求堕胎而没有得到必要的健康保护和手术治疗的例子。

科莱特教授说:“我们发现,象新罕布什尔州这样的法律,不仅使堕胎人数减少了,更重要的是使未成年女孩子怀孕的人数也减少了。北达科他州未成年人的怀孕比率在全美最低,明尼苏达州也很低,在全美排名第4。

“联邦最高法院在以往的判决中反复重申,父母的参与非常重要,因为他们了解孩子的医疗背景,他们应该是最先提供帮助的人,而不应该是最后才知道堕胎的人。”

科莱特教授说,女孩子们不愿意告诉父母,并不是因为父母会伤害他们,而是因为他们不愿意让父母知道自己发生过性关系。他们认为自己有能力应付这个局面。但是实际情况是,父母才是他们最好的帮助者。

*法庭之友法律理由书*

下面我们再来听听与此案有关的不同的利益团体作为“法庭之友”的观点。那么什么是“法庭之友”呢?“法庭之友”既非事实上的当事人, 也不代表诉讼的任何一方,它所起的只是第三方的法律顾问作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很多都有“法庭之友”提交的法律理由书。对于他们提出的理由和看法给予多大程度的重视,完全取决于法庭本身。

*堕胎之害*

“生物道德维护基金会”在代表医生向法庭提交的“法庭之友”理由书中说明堕胎对妇女身体的长期危害。

该机构执行主任和法律总顾问博尔德利指出,怀第一胎的孕妇如果堕胎,日后患乳腺癌的机率会增加50%以上。她说:

“我认为,美国和世界上大多数人都会同意,父母应该有权了解自己孩子的动态,也就是说应该把未成年人堕胎的打算事先通知父母,以便他们引导自己的孩子做出是否要堕胎的决定。

“如果未成年人的确要堕胎,那么父母有必要保护他们的健康,并进行追踪治疗,因为堕胎会在未来生育以及心理方面带来很多问题。研究表明,堕胎妇女的自杀率比普通妇女要高出3、4倍,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断送了亲身孩子的生命,这是一件令人悲痛的事。”

“美国法律和正义中心”的资深法律顾问沃尔特.韦伯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说:

“我们在向法庭提交的法律理由书中指出,要求医生事先把未成年人堕胎的打算通知父母的法律,对保护未成年人至关重要。越不让父母参与,就越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我们列举了一些妇女未成年时私下堕胎的见证。这些见证听了让人心碎。

“很多妇女是被人诱使,或者被男友、雇主、或男友的父母迫使去堕胎的,其中很多人堕胎后经常做恶梦,情绪异常,有些人还有身体上的问题。”

韦伯说,医生在给未成年人动堕胎手术之前会根据知情同意权,向她介绍有关手术的情况,或让她阅读有关材料,这些材料连成年人都很难看懂,更何况一个懵然无知的青少年呢。

*反对者:妇女权益受到削弱*

维护妇女堕胎权组织“支持选择权基金会”公关部主任米勒针对上述观点以及布什政府作为“法庭之友”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的支持新罕布什尔州政府的法律理由书提出了相反的观点。

米勒说:“布什支持的计划是在铤而走险,因为它不允许医生把要求堕胎的孕妇的健康摆在第一位。按照新罕布什尔州提出的标准,医生什么时候可以为病人提供治疗,完全由政客决定。

“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做出错误的判决,后果不堪设想,因为它将为各州通过有可能危害妇女健康的法律打开闸门,同时剥夺医生阻止他们认为可能会伤害病人的法律的权利。”

代表“北新英格兰地区计划生育组织”一方的“美国民权联盟”律师卡什登也担心,一旦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她认为的错误判决,那么法庭先前做出的给予妇女选择堕胎权的案子的影响力会因此削弱。

她说:“如果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政府一方的观点,就会给全美各州通过不包括保护孕妇健康内容的法律开绿灯。每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孕妇和医生就不得不通过法庭阻止法律的实施或要求获得健康保护。

“根据目前实行的堕胎法,通过这一法律的议会和州政府有义务确保法律包括保护妇女健康的内容,但是如果在这个案子中法庭接受政府一方的观点,那么健康保护的要求就会受到限制,全美各州也会步新罕布什尔州的后尘,通过不给孕妇提供健康保护的法律。”

*双方态势*

目前,包括新罕布什尔在内,全美一共有19个州的法律要求医生在给未成年人动堕胎手术之前必须通知其父母,24个州的法律要求医生必须事先征得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

根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和今日美国报等新闻机构所做的一项联合调查,69%的美国人支持要求堕胎前通知父母的法律,28%的人表示反对。

在堕胎权的问题上,61%的美国人表示反对通过禁止堕胎的宪法修正案,37%的人表示支持。

虽然上述案件从表面上看似乎只停留在技术层面上,因为双方争论的是限制未成年人堕胎的州法律是否应该把不得不堕胎否则就面临生命危险的特殊情况包括在内,而并未触及堕胎权本身。但是,不同的利益团体把这个案子看作是一个探路的石子,他们希望通过新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最后的判决,窥视它在堕胎问题上的看法,以及今后几年的判决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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