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6年1月17号以六比三的多数做出判决,禁止联邦政府惩罚给身患绝症的病人开药以加速其死亡的医生。这个判决保护了俄勒冈州的《尊严死亡法》,使争取死亡决定权的活动人士欢欣鼓舞。但是,反对派人士却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提出,这种做法不仅不道德,而且违法。 下面我就为各位介绍这个案子的诉讼过程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
*俄勒冈州尊严死法*
1994年,俄勒冈州选民投票通过《尊严死亡法》,允许医生在有两位医生诊断病人生命不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下为减轻病患的痛苦,给身患绝症的病人开致命药物,供病人自己服用,加速死亡过程。法律规定,病人必须是有能力做出医疗决定而且自愿这么做的成年人。
联邦地区法院以违反宪法为由禁止实施这项法律,但是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却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这个案子最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时由于法庭不予审理,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因此成立,《尊严死亡法》1997年10月27号在俄勒冈州生效。
*俄勒冈州起诉美国司法部*
2001年11月,当时的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发布一项指令说,医生协助病人自杀不具备合法的医学目的。他警告说,如果医生给病人开受管制的麻醉药物,以协助病人自杀,那么他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并被中止或吊销开业执照。之后,俄勒冈州的一些医生和病人就把司法部长告上了联邦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罗伯特.琼斯在2003年判决说,联邦政府没有权力推翻俄勒冈州的法律。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2004年5月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这一判决。同年11月,阿什克罗夫特在他宣布辞职的当天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司法部在现任司法部长冈萨雷斯的领导下继续这个案子的诉讼。
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要解决的问题是俄勒冈州人是否有权决定本州法律。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究竟谁优先?
联邦最高法院在2006年1月17号以六比三的多数判决说,原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试图对那些给身患绝症的病人开药以加速其死亡的医生实施惩罚,超越了他的权限范围。判决指出,在管理医生的执业行为方面,俄勒冈州法律优先于联邦法律,布什政府不恰当地使用了“联邦管制药物法”惩罚俄勒冈州协助病人自杀的医生。这个判决并没有直接触及俄勒冈州允许医生协助病人自杀的《尊严死亡法》本身,而只是从技术层面确立了州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优先地位。
*俄勒冈州原告病人法律依据*
俄勒冈州和美国司法部长之间的这场法律诉讼背后涉及的根本问题究竟是什么呢?提出诉讼的俄勒冈州16位身患绝症的病人原告现在只有4位依然活着。
代表这些病人原告的尼科.范阿尔斯庭律师(Nico Van Aelstyn)说:“我们的主要论据是司法部长不具备颁布那项指令的权力。根据法律规定,他没有这么做的权力,就是《联邦管制药物法》本身也没有赋予他这个权力。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案子实际上并不涉及死亡权的宪法问题。它真正涉及的问题是,司法部长胆大妄为、毫不掩饰地行使不受限制的行政权力,我用‘不受限制’加以说明是因为他试图曲解国会在这个联邦法律的意图以及俄勒冈州的意愿。司法部长提出,法院应该尊重他对联邦法律的解释,让他自行处理这个问题。但是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要求,并判决说他没有这个权力。”
*李:司法部长不是医疗权威*
民间组织“同情和选择”的负责人芭芭拉.库姆斯.李(Barbara Combs Lee)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她说:“美国国会1971年在通过《联邦管制药物法》时并没有把决定什么是恰当的医疗实践的权力交给司法部长的意图;司法部长掌握司法权,他不是医疗权威。国会的意图是让具有调控权的各州政府自行决定什么医疗实践对它们是最恰当的。联邦政府对医疗实践没有决定权,它的权力仅限于对付非法毒品滥用和走私。”
*对死亡不同解释*
代表病人原告的范阿尔斯庭律师更倾向于使用“医生协助病人死亡”的说法。他认为,“自杀”和“死亡”这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范阿尔斯庭律师说:“一说到自杀就会使人联想到那些也许因精神有毛病而轻生的人。我们这里所说的不是希望提早结束生命的健康人,而是身患绝症的病人。他们往往要面对无法遏制的巨大疼痛。他们迟早是要死去的,问题是以什么方式死去,是以一种可以给予他们尊严和平安的方式死去呢,还是让他们被迫忍受长期的疼痛煎熬之后在失去人格和自我控制的情况下死去呢?这类案子真正涉及的是个人选择权的问题,问题在于以哪种方式死亡应该由谁来决定,是应该让医生或家人来决定呢,还是应该让病人自己来决定呢?俄勒冈州法律把决定权交给了个人,这么做是理所应当的。”
*安乐死和人道杀人*
针对社会上流行的“安乐死”、“人道杀人”等不同说法,“国家天主教生物伦理委员会”伦理学家爱德华.富尔顿(Edward J. Furton)谈了自己的看法。
他说:“‘安乐死’包括在没有征得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导致其死亡。‘医生协助病人自杀’是指在病人提出这个要求之后才采取的行动。因此,安乐死向死亡更进了一步。我们看到一些象荷兰这样的欧洲国家起初只允许医生协助病人自杀,但是现在竟然允许医生不事先通知或者征得病人的同意就可以导致其死亡,例如对一些生来就有某种残疾的孩子,医生可以自行决定对其实施安乐死或导致其死亡。”
全美需要医疗照顾病患和残疾人法律中心的律师托马斯.马岑(Thomas Marzen)解释说:“‘人道杀人’是说,你看到某人忍受痛苦,觉得他们不如死了好,所以不管他们是否同意就把这个人杀了。这就象对你认为正在忍受痛苦的动物实施安乐死一样。根据美国法律,这种做法明显是违法的,因为它是某种形式的杀人或谋杀。无论你的动机是什么,只要你开枪把人打死了,你就犯了杀人罪。
“‘安乐死’的应用范围则比较广。它有时指‘人道杀人’,有时又指出于对一个人死亡过程的担心而导致其死亡。安乐死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快乐的死亡。我们当然都希望能快乐地死去。但是,这个词的意思非常模糊不清,因此我们不倾向使用这个说法。‘医生协助病人死亡’是一种委婉的表达方式,它说的是医生向病人提供诸如药物等方式,以帮助病人加速死亡过程。”
虽然专家们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解释,但是,一般认为,“安乐死”或“人道杀人”是指医生直接参与病人的死亡过程,而“尊严死”是指医生在满足了一定的条件下为这类病人开药,让病人自己服药加速死亡。
*美国司法部一方论据*
美国司法部公共关系部在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后发表声明指出,他们对法庭做出允许俄勒冈州医生使用联邦管制药物协助病人自杀的决定感到失望,声明说,司法部将继续致力于实施国家法律,以确保药物不被转向非法用途。
全美需要医疗照顾病患和残疾人法律中心的律师马岑指出,医生协助病人自杀对残疾人构成严重歧视。他认为,“联邦管制药物法”对俄勒冈州的这种做法有实行调控的权力。
马岑说:“我们代表不同意使医生协助病人自杀合法化的残疾人。这些残疾人认为他们成为医生协助病人自杀的主要受害对象,因为这个法律并不是为每一个人制定的,而是特别针对那些身体和精神有残障的人。这个法律不允许医生协助健康或富足的人自杀,却严重歧视那些身体和精神有残障的人。我们提出,《联邦管制药物法》的覆盖范围很广,足以包括采取医生协助病人自杀的手段,我们还提出,《联邦管制药物法》的目的是防止人们使用药物自杀,同样也防止病人通过医生协助自杀。”
国家天主教生物伦理委员会伦理学家富尔顿提醒医学界要保持自身的纯洁。
他说:“对于国家天主教生物伦理委员会来说,我们当然认为病人做出自杀的决定永远是错误的;没有任何理由让他们做出这样的决定。我们赞成联邦政府的观点,那就是,使用药物导致某人死亡的做法在医学上是不恰当的。这是对药物法的滥用。
“作为天主教徒,我们承认人们有拒绝接受在他们看来不必要的治疗的自由,也有拒绝接受极为繁琐,既痛苦、又昂贵但又没有多大成功希望的治疗的自由。人们这么做不应受到任何惩罚。但是,超越这个界限,允许医生协助病人自杀,这是我们坚决反对的。我们认为,任何州都不能给予公民这么做的自由。医学职业自创立以来所奉行的宗旨是医病救人,而不是致病杀人。医生协助病人自杀严重曲解了医学的目的以及医生的职责。”
*法庭判决的意义和影响*
代表病人原告的律师范阿尔斯庭说:“从法律角度讲,虽然这个案子并不涉及协助病人死亡的法律权利问题,但是它在政策层面上为各州内部正在进行的激烈辩论清除了一个重要的障碍。它清除了来自联邦的障碍,使得希望效仿俄勒冈的那些州可以在不担心联邦政府干涉的情况下采取同样的做法。”
民间组织“同情和选择”的负责人芭芭拉.库姆斯.李指出,美国联邦体制的长处是,各州可以提出并对一个新的社会政策进行实验,看看它在实践中究竟如何。她说:“这个判决再次确立了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力制衡以及州与联邦政府之间权力制衡的联邦体制。某些事务,各州有独立处理的权力,其中之一就是管理医生执业行为,做出恰当的医疗保健决定的权力。这个职权传统上一直归各州所有,这个判决之后,它还是属于各州所有。”
*安德鲁斯:法律给我们选择权*
案子的原告之一,俄勒冈州68岁的妇女沙林.安德鲁斯(Charlene Andrews)在得知自己是乳腺癌后期后一直在接受化疗。她谈了法庭判决对她本人的影响。
她说:“知道有这个选择给我带来很大的平安。俄勒冈州的法律并没有被滥用,这个法律给我们选择权。这对我非常重要。我的家人在外州,我希望临死前能和他们在一起,而且神智清楚。对癌症病人来说,当所有的治疗方法都用尽了的时候,提早一个星期死和提早两个星期死没有什么区别,如果我死的时候,有我的家人在我身边,而且我还能控制身体的活动,让我以这种方式死,对我来说更有尊严和同情心。”
*厄尔:人们有选择自杀自由*
但是,设在科罗拉多州的基督教组织“关注家庭”的发言人和资深生物伦理分析家卡丽.戈登.厄尔(Carrie Gordon Earll)指出,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就“医生协助病人自杀”本身是否道德以及能否接受做出判决;它只是对俄勒冈州医生协助病人自杀所使用的药物应该由谁管控做出判决。她不希望人们错误地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对医生协助病人自杀的做法表示许可。
厄尔说:“人们有选择自杀的自由。当然我们不希望他们这么做。但是,当传统上一直是治病救人的医生协助病人自杀时,问题就变得复杂化了,这不是正当的医疗做法。虽然选择权非常重要,而且身患绝症的病人应该有知情权以及决定接受什么样的治疗的权利,但是要求医生参与他们的自杀在我们看来是不道德的。医生协助病人自杀向人们发出了这么一个信号:身患绝症的病人的生命价值没有常人的那么重要,对他们来说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自杀。”
厄尔认为,一些身患绝症的病人之所以选择医生协助病人自杀并不是因为病痛难忍,而是担心给家人造成过重的负担。她认为,通过为病人提供更好的病痛治疗和医疗照顾,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会打消自杀的念头。
*马岑:判决可能带来后果*
全美需要医疗照顾病患和残疾人法律中心的马岑律师谈了判决可能带来的后果。他说:“由于禁止使用药物协助病人自杀的联邦法律现在被判定违法而不能予以实施,这意味着俄勒冈州可以继续在本州范围内允许使用这些药物协助病人自杀。但是,由于法庭并没有判决说联邦政府不能下达禁令,禁止医生为协助病人自杀而开药,而只是说联邦法律没有禁止这么做,因此美国国会仍有可能通过新的法律,禁止医生为病人自杀开药。”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医生协助病人自杀的问题上,美国并没有一项统一的法律。联邦最高法院把有关决定权交给了各州。目前美国只有俄勒冈州允许医生在一定条件下给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提供自杀手段,例如开药让他自己服用导致死亡。这里医生的参与是间接的。
到目前为止,俄勒冈州是全美唯一通过并实施《尊严死亡法》的州。但是,实施“安乐死”由医生亲自参与给病人注射致死药物导致或加速他死亡,在美国任何一个州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