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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1:06 2024年11月5日 星期二

男人也有生育选择权?


最近,密西根州的一位男子把过去的女友告上法庭,原因是双方分手后不久女方怀孕并生了一个女儿,之后又通过法庭下令他共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男方一气之下到密西根州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女方。他指称,两人在一起的时候曾经商量好不要孩子,女方自己也说因为健康的原因不可能怀孕。男方还说,女方怀孕后,他明确表示过自己不可能承担作父亲的职责,但是对方置若罔闻,执意把孩子生下来独自抚养。男方提出,女人有生育选择权,男人在非计划生育的情况下也应该有权不承担作父亲的职责。

联邦地区法院是否会受理这个案子还要拭目以待,但是这个案子已经引起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法律争议。

*有情人终成仇人*

2004年,密西根州萨吉诺郡一对二十出头的年轻人马修.杜拜(Mathew Dubay)和劳伦.韦尔斯(Lauren Wells)开始作为男女朋友交往。马修是一位电脑技术员,劳伦则半工半读,一边在一家无线电话公司工作,一边在大学读书。

交往过程中,双方谈到是否要孩子的问题。他们认为自己还年轻,没有做好生儿育女的准备,因此都不准备要孩子。双方交往三个月后就分手了,之后,劳伦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孩子的父亲马修,之后顺利地生下了一个女儿,起名叫伊丽莎白。

由于马修拒绝承担作父亲的责任,劳伦通过当地法庭下令马修每月支付500美元的孩子抚养费。

*男方提出诉讼*

但是,马修反过来在男性权益组织--全美男性中心的帮助下于2003年3月9号到密西根州萨吉诺郡的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了劳伦。

他说:“我和这个女人交往了很短一段时间,只有3个月。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我告诉他我还没有做好当父亲的准备。她也告诉我她不可能怀孕。可是,我们分手后不久,她就通知我她怀孕了,而且准备把这个孩子生下来。

“我对有关法律进行了一番研究后发现,在决定保留孩子还是交人收养的问题上,我没有任何发言权,她想怎么做就可以怎么做,而我只能顺从她的决定。一开始交往时,我就坦率地告诉她我没有做好当父亲的准备,她明知我不会成为这孩子生命中的一部份,还是执意要把孩子生下来自己抚养。”

马修说,他在伊丽莎白出生后只见过她一面。他认为,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除了打官司以外,他没有其它任何选择。他说:“在这件事上,我没有被给予任何选择权和决定权。目前的法律在生育的选择权上具有歧视性,它没有给男人任何权利。我认为,诉讼是带来改变的唯一途经。”

*女方予以反驳*

在马修.杜拜提出诉讼后,劳伦.韦尔斯在2006年3月14号通过她的律师发表声明说,由于工作、家庭以及法律方面的诸多限制,她目前还不能接受任何采访。

但是,她在声明中透露,他和马修.杜拜生的女儿伊丽莎白已经8个月,她活泼健康,备受宠爱。

劳伦提出,自从她怀孕以来,马修作为父亲一直选择不参与孩子的生活。她说,理想的家庭是一个父母双方都在的具有凝聚力的家庭,这对他们来说已经是不可能的。但是,她说,伊丽莎白至少有权从生育了她的父母那里得到身体、情感以及经济上的支持。劳伦认为,生命从母亲怀孕开始,逐步成长。她说,两个年轻的成年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她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她对马修决定不参与孩子生活以及对双方共同的行为带来的责任提出抗辩感到失望。

劳伦表示,她目前的重心是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养育环境。作为成年人和母亲,她会竭尽全力保护和养育女儿。劳伦希望联邦地区法院会很快驳回这起诉讼,使她的生活不再因这个毫无意义的法律诉讼而受到影响。

*提出争取男性生育选择权的诉讼*

在马修.杜拜和劳伦.韦尔斯这两位年轻人就孩子出生后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后,男性权益组织--全美男性中心在2006年3月9号代表马修.杜拜提出诉讼,他们甚至给这个诉讼起了一个绰号,叫做“男人的罗诉韦德案”。那么,为什么起这么一个绰号呢?原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在一起涉及妇女堕胎权的案子“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中给予全美妇女合法堕胎的权利,也把生育权交在妇女的手中,全美男性中心把他们的诉讼称为“男人的罗诉韦德案”,旨在争取男性的生育选择权。

全美男性中心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试图提出这样一个诉讼,经过很多努力才找到令他们满意的原告马修.杜拜。全美男性中心提出的论据是,如果一个怀孕妇女可以选择堕胎,放弃作母亲的义务,还可以把孩子交人收养,或者由自己抚养,那么在非计划生育情况下的男性也应该有权拒绝承担作父亲的经济责任。

*男方起诉方的法律论据*

马修的律师杰弗里.科若卡尔(Jeffrey Cojocar)指出,密西根州的法律违法了宪法,因为它把男性和女性区别对待。

他说:“伊丽莎白出生后,当地检察官办公室就开始根据《密西根州父亲义务法》对马修采取了法律行动,要求他分担孩子的医疗费用。《密西根州父亲义务法》往往被未婚女性用来得到要求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法庭指令。我们提出,这个法律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我们认为,密西根州在运用这项法律时把男性和女性区别对待,而且不公平地对待男性,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全美男性中心主任梅尔.费特(Mel Feit)进一步解释了起诉方的论据。他说:“密西根州法律给予妇女生育选择的权利,是‘罗诉韦德案’的判决所确定的。我们认为,这个法律也应当适用于男性。女人们可以在不放弃生育选择权的情况下恋爱并发生亲密的关系,而且一旦避孕失败,任何人都无权为她如何生活做出决定,这个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我们认为,男人和女人应该享受同等的法律保护。在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而且避孕失败后,男人也应该享受计划生育方面的决定权。”

梅尔.费特认为,生育选择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他说:“美国的法律甚至允许妇女丢弃婴儿,匿名把他们丢在医院急诊室里后自己走掉。州里没有任何人要求她们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律给予妇女太多的自主权,使其可以放弃应尽的责任。考虑到马修事先告诉过他的前女友他不希望成为父亲,因此剥夺他生育选择的权利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生育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它是不是一项基本人权呢?这个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如果需要得到保护,那么男人和女人就要共同分享这个权利,否则它就不能算是一项基本权利。”

梅尔.费特辩护说,仅仅和某人发生性关系不能使一个人成为孩子的父母,人们必须自觉做出这样的选择才成为孩子的父母。

费特说:“我们的观点是,马修没有把这个孩子带到世界上来。他和这个女人发生了性关系,这个性关系的结果是,这个女人的身上孕育了一组细胞,是她决定要把这个孩子带到世界上来的。让一个基本上算是精子捐助者的人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男人和女人是经过选择才成为父母,这个选择也带来一些责任。这个女人在和马修发生关系之前明知对方不愿意作父亲,但还是违背他的意愿把孩子生下来,我不知道这是不是负责任的选择。我们的观点是,仅仅和某人发生性关系不能使一个人成为孩子的父母,人们必须自觉做出这样的选择才成为孩子的父母。”

*女方被起诉方的辩护观点*

这个案子的被起诉方劳伦.韦尔斯的律师劳伦斯.威廉姆.史密斯(Lawrence William Smith)驳斥了起诉方的说法。

他说:“在这个案子中既有双方做出的决定,也有个人做出的决定。马修.杜拜先生在前女友怀孕时做出了一些他个人的决定。我们认为,这个案子涉及的无外乎是几个世纪以来男人抚养孩子的责任问题。如果一个男人有了孩子,那么他就应该在情感和经济上为孩子的成长提供支持,他也应该愿意这样做。”

妇女权益组织--法律动力负责政府关系的副主席莉莎林.雅各布斯(Lisalyn R. Jacobs)认为,这个案子涉及儿童出生后的权利和机会问题。

她说:“我们的观点是,既然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如果他们不想要孩子,就有义务想尽一切办法避免怀孕。但是,一旦怀孕并决定要孩子,这就不是可以决定退出做父母的时候了,因为父母的身份将作为事实存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财力,确保男人为自己所生的孩子承担经济责任,如若不然,这个责任就要由州政府承担。”

儿童抚养实施协会的执行主任德比.克兰(Debbie Kline)指出,在这个案子中,即使女方自己表示不会怀孕而且在服用避孕药物,如果男方不想要孩子,他也应该采取避孕措施。

德比.克兰认为,男方必须为自己所做出的选择负责。她说:“如果法庭决定受理此案、而且做出有利于男方的判决,这会给今后婚外出生的孩子带来摧毁性后果。如果一个男人不想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他可以说:‘我从来都不想要这个孩子,因此我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做法会使整个国家破产,因为将会有数以百万计的可怜的孩子们因无法从父母那里得到情感上和经济上的支持而必须从政府那里领受福利。这个案子的受害人不是母亲,也不是父亲,而是只有八个月大的女婴,设想一下这个孩子一生要面对的后果。”

*诉讼的前景*

目前,美国密西根州联邦地区法院是否会受理这个案子还不能确定。

一些分析人士认为,马修.杜拜一方赢得这场诉讼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州法庭过去一直判决说,男人们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和由社会承担抚养这些孩子的责任相比,社会的利益更加重要,就连马修本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多次表示,他并不期望自己会赢得这场诉讼。他认为,目前的法律在很多方面对男性都很不公平,他只是希望通过这个诉讼引起人们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并开启有关问题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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