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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诉教委案和废除公校种族隔离


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后不久,美国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宣布废除奴隶制。但是,实际上,黑人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在后来很长一段时间都很低,公立学校中所谓“隔离但平等”的作法非常普遍。为了改变这个现实,1954年,南部堪萨斯州的一起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此打破了公立学校白人和黑人隔离的制度,同时也成为风起云涌的黑人民权运动的一部份。

*“隔离但平等”制度的产生*

1890年,路易斯安纳州通过“隔离车厢法”,这项法律规定该州铁路部门在客车上使白人和黑人隔离,但是要提供平等的待遇。

制鞋匠霍默普莱西购买了一张一等车厢的车票。虽然普莱西只有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统,但是根据路易斯安纳州的法律,他仍然被看作是黑人,而且必须坐在有色人种的车厢里。

当时,普莱西坐在白人车厢里,他被要求回到黑人车厢,普莱西因不肯顺从而被当局逮捕。在联邦地区法院的审讯中,他说,“隔离车厢法”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给予他的权利。

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规定,美国境内或者它管辖的任何地方都不准奴隶制和强迫劳役存在。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凡是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到管辖的人,都是美国或他们所居住的州的公民,任何州都不能制定或实施限制美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

但是,联邦地区法院还是判定普莱西有罪。他被判二十天徒刑,并支付二十五美元的罚款。路易斯安纳州最高法院也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最后,这个案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896年,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这被看作是美国历史上最不光彩的判决之一。代表多数法官意见的判决指出,只要路易斯安纳州为白人和黑人提供的隔离设施在待遇上是平等的,那么就符合宪法的要求。虽然裁决书中并没有提到“隔离但平等”的说法,但是,这项裁决等于是在法律上给实施种族隔离开了绿灯。

雪城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姆.威塞克(William M. Wiecik)分析说:“当时,大家都知道,南部各州给白人和黑人提供的设施一点都不平等。联邦最高法院无视这个事实是在自欺欺人。这个判决的影响是,它允许南部各州对黑人实行新的奴役制。”
当时,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当中,只有哈兰大法官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他指出,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美国宪法不认肤色,也不容许公民有等级之分。

但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他的主张没有得到多少人的响应。“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很快扩大到餐馆、剧院、公用厕所以及公立学校等公共生活的许多领域。直到20世纪50年代,这个原则才在法律上被彻底推翻。

*布朗起诉教育委员会案的起因*

20世纪50年代,全美公立学校普遍实行种族隔离制。根据“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让白人和黑人学生隔离,在当时是合法的。

布朗一案发生在南部的堪萨斯州。一名八岁的黑人女孩琳达布朗每天要走一点五公里的路,还要穿过铁路交叉口,才能到达她所在的托皮卡市黑人小学,而离她家只有几条街远的地方就有一所公立学校,白人孩子都到这所学校念书。

琳达的父亲布朗也想让自己的女儿进这所学校,但是被校长拒绝,因为琳达是黑人。于是,布朗先生找到美国“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托皮卡市分支的负责人寻求帮助。

“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早就想对公立学校种族隔离的作法提出挑战,所以很愿意帮助布朗一家打这场官司。需要指出的是,布朗是主要起诉人,因此这个案子被称为布朗起诉教育委员会案。但是,和他一起提出诉讼的还有一百五十多人。

“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要求法庭颁布禁令,禁止托皮卡市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制。联邦法院堪萨斯州地方法院1951年审理此案。协进会在法庭上提出,使白人和黑人学校隔离向黑人学生发出了一个信息,那就是,他们比白人低一等,而且学校在本质上就是不平等的。

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则辩护说,托皮卡以及其它地方的隔离制度已经渗透到美国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使白人和黑人学校隔离是为了使黑人学生做好准备,面对成年后将面对的种族隔离现实。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甚至提出,学校隔离并不一定会对黑人孩子有害,因为美国历史上很多著名黑人都克服了同样的困难,取得了卓越的成就。

堪萨斯州地方法院当时面临进退维谷的局面。

一方面,法官们同意专家的看法,那就是,使白人和有色人种公立学校隔离会对有色人种学生造成不良的后果,因为低人一等的感觉会影响孩子学习的动力。

另一方面,法官们也认识到,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之前的普莱西一案中允许“隔离但平等”的制度存在,而且也一直坚持这一原则。因此,法官们觉得,他们不得不做出有利于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的判决。

*高院判决结束种族隔离*

1951年10月,布朗在“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帮助下,继续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和此案同时受理的还有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特拉华州和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的其它几起案子。

堪萨斯州布朗起诉教育委员会案国家历史遗址的公共事务专家拉托尼亚.米勒(LaTonya Miller)说,这几起案子的主要目的是挑战当时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但是,每个案子都有不同的诉求。

他说:“堪萨斯州的案子是争取黑人选择到哪所学校念书的权利,其它几个州的案子则要求为黑人学校提供交通、更好的学校、师资和设备等。”

当年,黑人律师瑟古德.马歇尔代表布朗和其他上诉人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口头陈述。马歇尔后来经林登约翰逊总统提名和参议院批准,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位黑人大法官。

联邦最高法院1952年和1953年两次就布朗起诉教育委员会一案举行听审,最后在1954年5月17号做出判决。厄尔沃伦首席大法官宣读了法庭的判决。判决首先强调了教育的重要性。判决指出,在当今社会,如果一个孩子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机会,那么他取得成功的希望就可能非常渺茫。因此,各州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向所有的人提供受教育的权利。

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要解决的问题是:虽然公立学校的设施以及其它有形的因素可能是平等的,但是,仅仅因为种族的原因就使公立学校的孩子隔离,是否剥夺了少数民族儿童接受平等教育机会的权利?

法庭的结论是,在公共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没有它的位置,因为隔离教育设施在本质上就是不平等的。因此,起诉人和其他受到类似行为影响的人,被剥夺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给予的平等保护的权利。

北卡罗来纳州韦克福里斯特大学法学院教授迈克尔.科蒂斯(Michael K. Curtis)分析了这个案子的重要性。他说:“这个案子最直接的重要性是美国宪法不允许教育种族歧视。它还体现了独立宣言中所倡导的人人生来平等,不应受到歧视的理想。”

雪城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姆.威塞克说,布朗一案实际上推翻了普莱西一案中确立的原则。他说:

“这个案子意味着,从1954年开始,各州不能在法律上对黑人实行种族隔离和歧视,种族隔离制度开始在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土崩瓦解。当然,黑人民权运动不是一夜之间就取得成功的。布朗一案后,南部各州很长一段时间都不原意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

*种族融合进程缓慢*

联邦最高法院1954年做出有利于布朗和其他上诉人的判决,宣布公立学校的种族歧视违反宪法,从而为公立学校的隔离制度敲响了丧钟。1955年,联邦最高法院又对如何实施法庭的裁决提出指导,要求公立学校立即采取行动废除种族隔离。但是,公立学校种族融合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

堪萨斯州布朗起诉教育委员会案国家历史遗址公共事务专家米勒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后,许多黑人学校学生对可能发生的变化感到不安。她说:

“很多黑人学生对这个判决并不是很兴奋,这意味着,他们有可能要换学校和结交新的朋友等。当时的种族关系非常紧张,发生了很多冲突,弗吉尼亚州和南卡罗来纳州还出现了暴力活动。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不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甚至把一个县的公立学校关闭了五年,使白人和黑人学生都受到了影响。”

另外,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只涉及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而没有解决其它公共设施中存在的种族隔离问题。

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克.格林伯格(Jack Greenberg)曾经是布朗一方的律师。他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最后变为现实经历了很长的一段过程。他说:

“宪法只谈到州的歧视问题。它说,各州不能搞种族歧视。但是,布朗一案后,个人的歧视性行为依然存在。黑人在收入、教育和福利水平方面都没有白人的好。这一方面是种族歧视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历史原因造成的。”

迈克尔.科蒂斯教授说:“各地在执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方面很不均衡,而且进程缓慢,种族融合进程到后来才有所加快。到了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林登约翰逊担任总统期间,总统、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都开始下决心要铲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

布朗一案后,黑人和一些具有远见卓识的白人一起,通过各种方式向美国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施加压力,以彻底结束所有公共设施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黑人民权运动在1955年到1965年期间达到高潮。经过近十年的非暴力抗议和游行,从公共汽车的抵制运动,到学生静坐以及1963年已故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领导的大游行,美国国会终于在1964年和1965年先后通过“民权法案”和 “投票权法案”,保障所有种族的美国人都享受基本的民权。

但是,种族仇恨和暴力并没有因此彻底铲除。由于各种偏见和成见,美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依然存在“事实上”的种族隔离,彻底改变这种情况还需要更长时间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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