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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8:45 2024年11月14日 星期四

法律窗口:学生的言论自由权


最近,美国一起涉及学生言论自由权的案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这个案子的起因是,一名高中生因为校长阻止他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打出写有“抽大麻,为耶稣”字句的横幅,就把校长告上联邦法院。他状告校长限制了他的言论自由权,并要求得到经济赔偿。联邦下级法院的裁决莫衷一是。有的支持学生,有的支持校长。这个案子最后呈递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是否会受理此案目前还不清楚,但是,如何权衡未成年人的言论自由权和学校行政人员管理学生的教育职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已经引起各界人士的思考。

*高中生打出的横幅引发争端*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和出版权。美国人为了捍卫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诉诸法庭的情况比比皆是,即使是未成年人,他们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也非常强。

2002年1月,冬季奥林匹克火炬接力跑经过美国西北部的阿拉斯加州朱诺地区,为了庆祝这一盛举,沿途的朱诺-道格拉斯高中准许在校学生暂时停课,并在老师的指导下到校门口观看。校拉拉队列队表演,乐队奏起了乐曲,一片喜气洋洋的场面。就在火炬经过时,站在学校街对面的几名高中生突然打出一条巨大的横幅,横幅上写有“抽大麻,为耶稣”(Bong Hits For Jesus)的字句。

Bong Hits俗称大麻。众所周知,大麻是一种毒品,而耶稣被基督徒视为人类的救主,基督教的教导是反对吸毒的。

朱诺-道格拉斯高中的校长看到这个横幅后非常震惊,因为横幅上的言论违反了学校的反毒品政策,于是她跑上前去要求学生们把横幅拿掉,但是其中一名学生约瑟夫.弗雷德里克拒不服从。校长只得把横幅没收,并勒令他停课10天。

*学区教育委员会支持校方决定*

约瑟夫.弗雷德里克后来向他所在的朱诺学区教育委员会申诉,教育委员会表示支持校长对他采取的处罚行动,但是同意减轻处罚,将他停课的时间缩短。

朱诺学区总监佩吉.考恩(Peggy Cowan)表达了教育委员会的立场。

她说:“我们认为,教导学生们有关非法毒品的危害并阻止他们吸毒是我们教育使命的一部分。我们努力创造一个无毒品的学校环境。联邦政府为全美各地的公立学校提供了‘无毒品学校拨款’,接受拨款的学校必须保证,他们会不断教导学生,让他们知道吸毒和拥有非法毒品是违法的,而且是有害的。我们还制定了校规,禁止学生穿着带有鼓励吸毒字样的衣服或展示这方面的信息。朱诺-道格拉斯高中的校长看到她的学生打出写有‘抽大麻,为耶稣’字句的横幅后,认为它有鼓励吸毒的意思,因此她决定把这个横幅拿掉。”

*约瑟夫.弗雷德里克的观点*

但是,约瑟夫.弗雷德里克本人辩驳说,他打出这个横幅只是为了抢镜头,并没有其他意思。在向学区教育委员会申诉失败后,他把他所在的朱诺-道格拉斯高中的校长以及朱诺学区教育委员会一同告上了联邦地区法院。

道格拉斯.肯普.梅茨(Douglas Kemp Mertz)律师为他提供了法律辩护。他说:“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公民的权利,人们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展示任何内容的标语,只有少数情况例外,例如,如果发表淫秽或立即导致破坏及暴力行为的言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在这个案子中,学生打出的横幅不属于这类言论,这个横幅没有任何用意。校长不能因此就惩罚学生,她没有这个权力。”

美国民权联盟阿拉斯加分部为约瑟夫.弗雷德里克打这场官司提供了资金和法律援助。约瑟夫.弗雷德里克在诉状中要求法庭下令朱诺学区停止对学生采取类似的行动。他还要求校方把他停课的处罚从学校记录中抹去,并为此向他提供经济赔偿。

*朱诺学区教育委员会的立场*

密西根州持保守立场的公共利益律师事务所--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的艾德华.怀特(Thomas White)律师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说:“校长是因为担心从校门口经过的人会认为横幅上的内容代表了朱诺-道格拉斯高中的立场才下令学生把横幅拿掉的。另外,‘抽大麻,为耶稣’所表达的信息违反了学校制定的反毒品政策,容易给人造成学校赞同吸毒的印象。”

代表阿拉斯加州朱诺学区教育委员会的律师之一埃里克.黑根(Eric Hagan)持相同的看法。他说:“公立学校,特别是那些根据美国国会《安全和无毒品学校和社区法》接受联邦拨款的公立学校,必须反复向学生传达一个明确的信息,那就是,吸毒是违法的,而且是有害的。大多数学校除了向学生传授有关非法毒品的常识外,还制定了预防及惩罚措施。校方告诫学生,如果他们的穿着或发表的文章有赞同吸毒、酗酒和抽烟的内容,这在学校的环境下是不恰当的。”

*联邦下级法院做出不同的裁决*

2003年,阿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做出有利于朱诺学区教育委员会和朱诺-道格拉斯高中校长的裁决。裁决指出,学生们当时观看冬季奥林匹克火炬接力跑,是学校组织的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在这期间如果出现赞同吸毒的言论,学校负责人完全有权斟酌处理。针对约瑟夫.弗雷德里克提出的经济赔偿,阿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给予朱诺-道格拉斯高中校长豁免权。

但是,约瑟夫.弗雷德里克不服,继续向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这次做出有利于他的裁决。裁决说,朱诺-道格拉斯高中的校长和朱诺学区教育委员会侵犯了宪法赋予约瑟夫.弗雷德里克的言论自由权。裁决说,即使是高中生,只要他的言论没有扰乱学校的活动或教学任务,那么,他就有权发表自己的言论。裁决还说,校方不能因为学生的观点和政府实施的政策不一样就对学生实行审查或惩罚。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没有给予校长经济赔偿的豁免权。

由于在联邦下级法院打得难解难分,阿拉斯加州朱诺学区教育委员会通过律师在2006年初作为起诉方把这个案子呈递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案。这个时候,被起诉方约瑟夫.弗雷德里克早已经进入大学读书,目前正在中国教授英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否会审理此案,现在还不清楚。由9名大法官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必须得到4名大法官的同意才能受理一个案子。

*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决*

下面我们要回顾一下联邦最高法院过去审理的几起涉及学生言论自由权的案子,以此推断它对这个案子可能会做出什么裁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过去主要审理过三起涉及学生言论自由权的案子。第一个案子发生在越战时期。当时,爱奥华州几名中学生以佩戴黑纱的方式抗议越战,校方以违反校规为由勒令他们暂时停学,他们的父母因此把校方告上联邦法院。联邦最高法院1969年裁决说,学生佩戴黑纱没有影响学校的教学活动,也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因此他们的行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个案子从此确立了未成年人的言论自由权。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另外一个案子又裁决说,淫秽的言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1986年,华盛顿州一名高中生在推选学生会领袖的演讲中大量使用和性有关的言论。校方认为,这名学生在演讲中使用淫秽下流的言论,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教学活动,因此勒令他停课三天。这名高中生的父母不服,把学校一直告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校方对学生发表的下流、粗俗、淫秽以及具有冒犯性的言论有权加以阻止。

这项判决后不久,联邦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案子中再次对学生的言论自由权做出限制。密苏里州一所高中的校长在得知校报准备刊登有关未成年人怀孕以及离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的文章后,以内容不宜发表为由下令把文章从版面上撤去。学生们以侵犯他们的言论自由权为由把学校告上法庭。1988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虽然文章是由学生们自己撰写和编辑的,但是报纸却是校方赞助的,而且有学校的名字在上面,因此,校方对于它认为不合适的言论加以限制是允许的。

乔治亚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索尼亚.韦斯特(Songja West)认为,阿拉斯加州朱诺-道格拉斯高中学生约瑟夫.弗雷德里克提出的诉讼和上面提到的第一个案子更为相似,因为它们都涉及学生个人的言论和观点。

索尼亚.韦斯特教授说:“根据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裁决,学生的言论自由权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特别是当他们在校园外面以个人方式发表言论时更是如此。约瑟夫.弗雷德里克是在校园外面打出那个横幅的,校方当时也允许学生离开课堂去观看奥林匹克火炬接力跑。这个活动不是教学大纲的一部分,也不在课堂的教学范畴之内。因此,他个人的言论表达应该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联邦最高法院面临进退维谷的局面*

上面我们提到,由于联邦下级法院在涉及学生言论自由权的问题上不能做出一致裁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被要求就这个问题做出最后的定论。联邦最高法院即使同意受理此案,就以往的裁决来看,结局如何似乎很难预料。

乔治亚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索尼亚.韦斯特指出,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受理此案,并推翻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这将给现有法律带来很大的变化。她说:“这样的裁决意味着,校方对一系列广泛的言论会比从前有更大的审查权,如果校方认为某些言论不恰当,或者它不赞同学生的某种观点,它就可以因此对学生的个人言论表达实行审查。”

反之,如果联邦最高法院维持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又有可能给全美公立学校的招聘工作带来困难。为阿拉斯加州朱诺学区教育委员会辩护的埃里克.黑根律师表达了这种担心。他说:“这个案子的判决对公立学校行政人员的豁免权将产生重要的影响。目前,公立学校本来就很难招收到合格的行政人员和教师,如果教师因为实施校规就要因为民事诉讼做出赔偿,这样严厉的对待将使学校今后更难招聘工作人员。”

约瑟夫.弗雷德里克的律师道格拉斯.肯普.梅茨强调了言论自由权的重要性。他说:“美国法律的支柱之一就是言论自由。这个权利虽然不是绝对的,但却是强有力的。美国法庭一再重申,对于那些让我们感到不舒服、启发我们思考以及向我们提出挑战的言论,我们必须采取宽容的态度。”

密西根州公共利益律师事务所--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律师艾德华.怀特(Thomas White)认为,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裁决把双方的利益都考虑在内。他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裁决既给学生们某些权利,也让校方行政人员有控制学生言论的权利。问题是如何划定界限。什么时候学生的言论表达是允许的,什么时候这一言论表达干扰了学校的教学,我认为,这些是教师们应该解决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很难在这个问题上给予一个明确的界定。”

*联邦最高法院做出明确判决*

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7年6月25号明确裁决说,如果学生在学校活动中宣传非法毒品,校方可以对学生进行处罚,而且这么做不违法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判决书中指出,我们裁定,学校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在他们看护之下的人不受有理由被认为是鼓励非法使用毒品的言论的侵害,这个裁决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的言论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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