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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12:03 2024年5月10日 星期五

河南高法尝试评审团参与死刑二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首次尝试“陪审团”参与死刑二审,引起社会关注,这个制度又被看作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评审团”制度。当地一些专家对这一新的司法举措表示欢迎,但强调要对其进行法律规范。

*法庭要求一些人士评审庭审*

据中国媒体报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日前在对一起死刑上诉案进行公开审理时,邀请了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在内的8人作为“陪审团”成员参加庭审。

河南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潘家玲对媒体表示,庭审结束后,受邀的8名成员将对一审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作为二审合议庭的重要参考。中国媒体援引潘家玲的话说,他们的意见有利于法院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每一起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判决的最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据潘家玲介绍,目前,“评审团”制度主要使用在一些重大、复杂和敏感的案件当中,至于成员的构成,河南省高院尚未形成一个书面的制度。

河南省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开举指出,死刑案件涉及的案情重大,量刑也是极刑,因此司法机关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有助于贯彻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法律精神,但是如果要真正使这一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需要法律的规范。

他说:“要使它发挥应有的作用,肯定还要规范化,例如哪些人员能够参加,怎么麟选这些人员,他们究竟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法院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些都需要进一步落实,但这肯定是一个好的制度和好的尝试。”

*在法律上仍不失为一大进步*

“伯阳法律援助网”创办人、河南律师常伯阳指出,虽然参与庭审的“陪审团”成员被指定,使庭审的中立性受到质疑,但是由于多了一层来自群众的监督,在法律上仍不失为一大进步。

他说:“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的一个贯彻理念就是让群众参与,法院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公正,这是他提出的口号。在这样的理念下,可能就会搞一些改革,让社会上其他不是法官的人参与到案件中来,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常伯阳律师指出,虽然河南省高院的做法和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有些接近,但它们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似乎不同。他说,西方的陪审员根据他们的常识对一个人是否有罪作出事实判断,量刑是由法官负责的,而河南省高院邀请的代表只能发表自己的意见,却不能左右审判的结果。

*吸收英美法系内容*

根据河南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潘家玲对媒体的解释,河南省高院在这个案件中所采用的更准确地说是“评审团”,其作用是监督法官的言行举止和审判作风,同时反映民意,“评审团”成员提出的意见只起参考作用,并不能左右合议庭的判刑,而英美法系所采用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成员全程参与审判,主要任务是认定事实,法律的技术性操作则交由法官负责。潘家玲说,这个制度通俗地说就是“外行定罪,内行量刑”。

河南省律师李曼进一步分析了河南省高院的做法和英美法系下的陪审团制度的不同:“英美法系体系下比较强调陪审团具有最终的裁决力,由它来定是有罪还是无罪,但是在中国大陆法系之下,我们有法官参与审判,旁边又有具有较强公信力的陪审团。所以,我们和英美法系体系下完全由陪审团来定有罪或无罪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我们这个做法具有更多的一些优点。”

李曼律师进一步指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趋势是在走向融合。河南省高院的做法正是这两个法系彼此借鉴好的经验,相互融合的具体体现。

李曼说:“我觉得,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融合,是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一个非常好的现象。有些新鲜事物,可能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尝试,然后总结经验,把这些事情做得更好一些。所以,我对这个现象还是持一个很欢迎的和乐观的态度。”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开举也指出,中国法律很多是从西方借鉴而来的。只要能与中国的国情结合起来,发挥很好的作用,就不应该拒绝。

他说:“我们国家在司法体制的改善过程中,一方面有自己制度的特点,另一方面从来没有拒绝吸收人类一切政治或法律上的优秀的文化遗产。只要有好的制度,只要符合我们国家的国情,我觉得都不应该拒绝。目标都是要确保公正审判。”

中国《法律与生活》杂志的一篇评论文章指出,有媒体评论认为,在一些法官考虑社会稳定、上级意图、民意压力、人情等多重问题时,陪审团的介入,不但减少了法官的审案压力和卷入腐败的机会,也有助于司法的民主性和独立性。

关键词:中国,法庭,法官,腐败,评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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